来源:中国禁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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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公安局在开展社区戒毒(康复)日常管控时,发现社区戒毒人员陈某某拒不服从管控,长期脱管失联、逃避吸毒检测,涉嫌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接到线索后,扶绥县公安局立即开展调查取证。办案民警联合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站工作人员深入走访其家属、邻里及相关人员,核实情况,完善案件证据。

经查,陈某某未按规定按时完成社区戒毒报到,且在报到次日,未履行任何报备、请销假手续,擅自出省出境。脱管期间,属地禁毒工作站多次下发告诫书,督促其回国接受尿液、毛发检测,配合戒毒管控。但该人员心存侥幸、漠视法规,拒不接受管控,还伪造材料逃避监管,情节恶劣,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依据相关法律,扶绥县公安局依法对陈某某作出强制隔离戒毒二年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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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作为崇左市公安机关办理的首起社戒人员擅自出境、恶意脱管被强戒的典型案件,依法处置涉案人员,有力打破了部分戒毒人员“境外脱管无人管、违规成本低”的错误认知,充分体现扶绥县公安机关从严管控、刚性执法、露头即查的坚决态度。

划重点!

社区戒毒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第三十五条

接受社区戒毒的戒毒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自觉履行社区戒毒协议,并根据公安机关的要求,定期接受检测。

对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戒毒人员,参与社区戒毒的工作人员应当进行批评、教育;对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或者在社区戒毒期间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三十八条

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一)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

(二)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

(四)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吸毒成瘾人员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经公安机关同意,可以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

《戒毒条例》

第十九条

社区戒毒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履行社区戒毒协议;

(二)根据公安机关的要求,定期接受检测;

(三)离开社区戒毒执行地所在县(市、区)3日以上的,须书面报告。

第二十条

社区戒毒人员在社区戒毒期间,逃避或者拒绝接受检测3次以上,擅自离开社区戒毒执行地所在县(市、区)3次以上或者累计超过30日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规定的“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

第二十二条

社区戒毒人员的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发生变化,需要变更社区戒毒执行地的,社区戒毒执行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将有关材料转送至变更后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

社区戒毒人员应当自社区戒毒执行地变更之日起15日内前往变更后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报到,社区戒毒时间自报到之日起连续计算。

警方提醒

社区戒毒(康复)绝非一纸协议,必须严格遵守戒毒相关规定,按时报到,主动接受吸毒检测。如需外出探亲、务工,一定要按规定履行请销假报备手续,严禁擅自外出、出境。企图通过失联、伪造材料逃避监管,必将受到法律的严肃惩处。

也提醒广大群众,了解社区戒毒相关法律规定,如发现身边有脱管失控的社戒人员,可积极向公安机关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