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猥亵儿童犯罪案件中,“多次”是法定加重情节,一旦认定即面临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公诉机关指控的“多次”情节是否成立,应当严格依据证据进行审查。对于证据不足的指控事实,依法不应认定,相应加重情节亦不成立。
案情简介
2025年,L某(化名),某地教师,因涉嫌猥亵儿童罪被提起公诉。公诉机关指控L某多次猥亵儿童,属于《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第一项规定的“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情形,依法应当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该案由赵飞全律师担任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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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观点
辩护人介入后,对全案证据材料进行了全面梳理,重点审查了公诉机关指控的“多次”情节是否成立。辩护人发现,公诉机关指控的部分事实证据不足,无法证明L某实施了“多次”猥亵行为。
辩护人提出,仅有两次行为有充分证据支持,其余指控事实缺乏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只有“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才适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加重处罚。在指控的“多次”情节证据不足的情况下,本案应适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基础量刑条款。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定L某的犯罪情节不属于“多次”,依法不适用加重处罚条款。经不公开开庭审理,以猥亵儿童罪判处L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案例评析
本案涉及猥亵儿童罪中“多次”加重情节的证据审查与认定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多次”是法定加重情节,一旦认定即面临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多次”情节是否成立,应当严格依据证据进行审查。对于证据不足、无法达到“确实、充分”证明标准的指控事实,依法不应认定。在“多次”情节不能成立的情况下,应当适用基础量刑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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