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目新闻通讯员 陈诚

执行工作是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公里”,也是维护司法权威的重要保障。近年来,湖北省孝感市两级法院深入贯彻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坚持依法强制执行与善意文明执行同向发力,既敢于“亮剑”彰显司法权威,又善于“把脉”回应群众所需,构建起覆盖信用惩戒、司法拘留、刑事追责、信用修复的全链条执行治理体系。

此次集中发布的5件执行典型案例,涵盖买卖合同、民间借贷等类型,涉及失信惩戒、司法拘留、刑事追责、执行和解、信用修复等多种执行手段,从民事制裁到刑事制裁层层递进,从强制威慑到信用救治环环相扣,共同展示了孝感法院“惩戒有力度、修复有出路”的执行工作新格局。

以失信惩戒促执行和解,涉企执行积案圆满化解

——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某风机有限公司、韩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

申请执行人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与被执行人某风机设备公司(以下简称“风机公司”)、韩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双方于2021年5月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约定科技公司供应高压变频器等设备,总价款430万元。科技公司按约交付并调试设备正常使用后,风机公司仅支付301万元,下欠货款及质保金合计129万元。经诉讼,一审法院判决风机公司支付货款107.5万元及质保金21.5万元并承担相应利息,二审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风机公司未履行义务,科技公司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风机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韩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及线下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足额财产。在此情况下,法院依法对风机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韩某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等信用惩戒措施。失信惩戒的压力迅速显现——被执行人主动联系法院,表达了积极履行的意愿,并提出分期付款方案。

执行法官抓住契机,积极组织双方沟通协商,从法理、事理、情理多角度耐心调解。最终,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放弃利息及部分债权,确认被执行人差欠货款本金105万元,被执行人分七期支付,2025年4月30日前支付50万元,此后每月支付10万元,2025年10月30日前付清尾款5万元;如任意一期逾期,则恢复强制执行并按判决书计算全部利息。和解协议签订后,被执行人按期履行了全部付款义务。

该案是人民法院以失信惩戒精准发力、护航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生动实践。在被执行人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法院并未消极等待,而是果断采取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等信用惩戒措施,使得被执行人在融资信贷、招标投标、市场准入等方面处处受限,直接促使其主动协商达成和解,并按期履行完毕,充分彰显了信用惩戒制度对市场主体的强力约束力。而执行和解则为暂时困难但有发展前景的企业提供了缓冲空间,申请执行人适度让步,被执行人以分期履行的方式缓解资金压力,既确保债权稳步回收,又避免因一次性强制执行导致企业彻底瘫痪。该案通过“失信惩戒施压+执行和解纾困”的组合措施,将一件面临终本的案件成功化解并全部履行到位,是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生动司法样本。

以拘留促和解,十年涉企“硬骨头案”圆满化解

——湖北某钢构公司与某建工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案

2016年,湖北某钢构有限公司(下称“钢构公司”)与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建工公司”)签订钢结构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完工后,建工公司长期拖欠工程款。2024年,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确认建工公司下欠85万元,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但建工公司未按期履行,钢构公司遂于2025年5月申请强制执行。鉴于案件当事双方均系企业,执行法官审慎采取执行措施,既想尽快为钢构公司追回欠款,又担心过度执行导致建工公司经营困难甚至倒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法定代表人李某称公司经营困难,双方达成和解,案件终结执行。

2026年6月,因建工公司未按和解协议按期履行,法院将该案列为集中执行重点攻坚对象恢复执行。为寻找案件突破口,执行法官前往工商登记部门调取查询被执行人建工公司的股东投资构成及实缴注册资本情况,了解到被执行人建工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持有该公司99%的股权,且其公司注册资金1000万元已届认缴出资期限但并未实际缴纳。掌握新情况后,执行法官立即约谈建工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告知其拒不履行将面临限高、失信、司法拘留等风险,并释明其作为控股股东,未实缴出资可被追加为被执行人,有义务以个人财产在出资责任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但李某仍态度消极。为打破僵局、平衡双方利益,鉴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法院当日决定对李某司法拘留15日。次日,李某家属主动联系,法官赴拘留所提审,李某悔过并委托家属协商,当天偿还5万元,双方达成执行和解。随后法院为建工公司进行信用修复,解除拘留和限高。目前,申请执行人钢构公司收回了部分欠款并恢复经营信心,被执行人建工公司也避免了因强制措施过重而彻底瘫痪,双方均已恢复正常经营。

司法拘留的即时威慑力是破解执行僵局的有效利器。对于长期失信且消极对抗的被执行人,释法说理往往难以奏效,果断采取拘留措施能够迅速形成法律压力,扭转被动局面,有效维护司法权威。该案中,双方均为企业,执行中面临“保护胜诉企业债权”与“避免被执行企业因过度执行而倒闭”的双重压力,如何平衡殊为不易。法院在查明股东未实缴出资的事实后,以“拘留”为杠杆,精准打破被执行人长期消极对抗的僵局,促使其从拒不履行转向主动协商。与此同时,法院并未“一拘了之”,而是在拘留后及时跟进调解,并在部分履行并达成和解后立即启动信用修复,解除惩戒措施,既为申请执行企业追回了十年欠款,又为被执行企业保留了持续经营能力,实现了从“两败俱伤”到“共赢重生”的转变,有力优化了法治化营商环境。

以刑事追责“利剑”破规避执行“迷障”,倒逼被执行人全额履行

——胡某某与郑某、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

2019年,原告胡某某与被告郑某、杨某某因民间借贷纠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被告郑某、杨某某向胡某某偿还借款100万元及利息。因被告未履行,胡某某于2021年2月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法院送达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但二人仍未履行。后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杨某某分期还款,法院据此终结执行。

2023年2月,因杨某某未履行和解协议,胡某某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法官查明杨某某长期在南京生活,经多次电话沟通均不予回应。法官与胡某某赴南京寻找杨某某,其避而不见,自称无履行能力。但执行法官经核查发现,杨某某在南京多次出入高消费场所,借用亲友账户进行大额消费,并私自处置与他人共有的大额财产。胡某某将相关线索整理后提交法院。2026年2月,法院将杨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相关证据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刑事追诉程序的启动形成强大法律威慑。在公安机关证据核实阶段,杨某某迫于刑事制裁压力,于2026年3月主动联系法院及申请执行人,全额支付154万元。鉴于其已履行全部义务,法院及时将情况反馈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依法作出撤销案件决定。

对恶意逃避执行的被执行人而言,民事层面的限高、失信等措施虽能施加压力,但难以触及根本痛点;而刑事追责直接指向人身自由与个人声誉,一旦启动,即形成“非履行不可”的刚性倒逼,其威慑力远非民事惩戒可比。该案中,被执行人杨某某长期以“无履行能力”为由消极对抗执行,私下却通过借用亲友账户高消费、私自处置共有财产等方式规避执行,严重损害司法权威。执行法官在接到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后迅速核查、固定证据,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启动刑事追究程序,以刑事追诉的刚性威慑倒逼被执行人正视义务、主动履行,生动诠释了“以移促履”的实践路径,有力彰显了司法权威,维护了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以刑事追责惩拒执,隐匿财产“老赖”获实刑

——王某与骆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

王某与骆某因民间借贷产生纠纷,经法院审理,于2023年4月依法判决骆某向王某偿还借款70万元。判决生效后,骆某始终未主动履行,王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阶段,法院依法向骆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明确告知其如实申报财产、按期履行义务的法律责任。但骆某拒不履行,法院遂于2023年12月4日对其作出司法拘留15日的决定。骆某仍心存侥幸,名下登记有机动车一辆,却刻意隐瞒车辆实际状况及去向,向法院提交虚假财产申报材料,通过隐匿财产的方式恶意规避执行,导致生效判决长期无法兑现,王某70万元债权迟迟未能实现。

鉴于骆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执行法官及时固定虚假申报、隐匿财产等证据,于2025年1月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25年7月,骆某主动到公安局投案;同日,其名下持有车辆被公安局扣押,并移交法院。后经依法侦查、起诉,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骆某对生效判决负有履行义务,具备相应履行能力,却虚假申报财产、隐匿机动车规避执行,致使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综合其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于2025年12月依法判处骆某有期徒刑六个月。2026年3月,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生效裁判文书是国家司法权的载体,具有强制约束力,任何公民、法人都必须自觉履行。拒不执行、恶意规避执行,不仅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更是对司法权威的公然挑衅。该案中,骆某明知负有还款义务,却在法院作出司法拘留后仍不思悔改,刻意隐匿名下机动车、虚假申报财产,以“无履行能力”假象持续对抗执行。法院在民事执行措施无法奏效的情况下,及时启动刑事追责程序,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最终骆某被判处实刑,付出人身自由的沉重代价。该案充分彰显了人民法院严厉打击拒执行为的坚定决心,警示被执行人,诚信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是法定义务,刻意隐瞒财产、逃避执行妄图拖延、免除债务的侥幸心理绝不可取,一旦达到情节严重标准,必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唯有主动配合法院执行、按期履行还款义务,才是化解纠纷、规避刑事风险的唯一途径。

信用修复助主动履行企业卸下“失信包袱”重返市场

——肖某某与某超市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案

肖某某与某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超市公司”)因合同履行产生纠纷,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某超市公司支付肖某某合同价款共计76万元。判决生效后,某超市公司未按期履行义务,肖某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26年2月4日,法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对某超市公司采取了执行措施。因执行案件信息联网公开,该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记录被同步至企查查、天眼查等商业信息平台,致使其正常贷款申请受阻、日常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为尽快消除不利影响、恢复企业正常经营,某超市公司主动联系法院,表明还款意愿。2026年3月12日,在法院见证下,该公司全额支付合同价款共计76万元,案件顺利执行完毕。

案件结案后,法院迅速为其出具《信用修复证明书》,并主动联系相关网络平台,协助消除失信影响,帮助企业及时修复信用,恢复正常经营。

信用修复制度的核心价值,在于为“诚而不幸”的企业提供自我纠错、重返市场的制度通道。该案中,法院将强制执行的法律威慑力与信用修复的柔性引导有机结合起来,既以执行信息公开倒逼义务履行,又以信用修复激励主动守信,在被执行企业主动履行完毕后第一时间出具《信用修复证明书》,并主动协助对接商业信息平台、消除失信影响,以最快速度帮助企业卸下信用包袱、恢复正常经营。这一主动作为,让主动履行的企业感受到“守信有路、重生有望”,充分体现了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与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深度融合,为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来源:极目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