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黑山XX公司与岳X、郝X签订《肉猪委托养殖合同》,后养殖方擅自出售肉猪引发纠纷。公司委托杨威律师团队诉讼,主张多项赔偿。法院审理认为合同有效,养殖方违约,担保人担责,违约金酌情调减。杨威律师团队展现专业能力,维护了企业合同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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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因肉猪委托养殖引发的纠纷,在法律的框架下展开了激烈的博弈。2021年9月,黑山XX公司(A公司)与岳X、郝X签订了《肉猪委托养殖合同》,本以为是一桩互利的合作,却不想埋下了纠纷的种子。
合同约定,A公司提供猪苗、饲料及技术指导,养殖方负责场地、劳动力并交付肉猪,担保人对养殖方的合同义务及违约责任承担连带责任,还明确若养殖方私自变卖肉猪,每头需赔偿7000元。2021年10月,A公司依约交付猪苗2808头,然而到了2022年6月,养殖方未经许可擅自将411头肉猪全部出售,所得款项未交付且拒不担责。
A公司遂委托杨威律师团队提起诉讼,要求养殖方支付赔偿款287.7万元,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还要被告方共同承担诉讼费、保全费。养殖方及担保人却辩称,原告主张的“赔偿款”是违约金,原告需举证实际损失,且原告存在先违约行为,未退还50万元保证金、未结算代养费、停止供应饲料,他们是行使“不安抗辩权”才出售肉猪。
双方为此展开了证据交锋。A公司拿出《肉猪委托养殖合同》《领苗单》《盘点表》《销售通知记录》《死淘确认单》等证据,证明双方权利义务、猪苗交付及存栏事实、已通知交付肉猪而养殖方拒不履行,以及肉猪死亡原因与饲料短缺无关。被告则拿出合同及保证金协议、通话录音等证据,主张保证金应退还、代养费未结算以及原告停止供应饲料等问题。
杨威律师团队在这场纠纷中发挥了关键作用。他们通过梳理证据,以《肉猪委托养殖合同》明确违约责任条款,结合其他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证实养殖方“私自变卖肉猪”的违约事实。针对被告“先违约”“不安抗辩权”等主张,依据合同条款及死淘记录,有力反驳了被告无事实依据的抗辩理由。在违约金调减争议中,基于《民法典》相关规定,协助法院合理确定赔偿金额,既维护了委托人合法权益,又兼顾了裁判公平性。从立案到庭审辩论,全程为委托人提供专业法律支持,最终促成法院支持核心诉求,为委托人挽回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养殖方擅自出售肉猪构成违约,担保人需担责。被告抗辩不成立,合同未明确保证金退还时间,原告未结算代养费、未退还保证金不构成“先违约”,死淘确认单也无法证明原告停止供应饲料导致肉猪无法存活,被告“不安抗辩权”主张无事实依据。同时,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过高,结合实际情况,法院酌情调减为实际出售金额的30%,即19.93万元。最终判决养殖方支付违约赔偿款19.93万元,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诉讼费由四被告共同承担。
杨威律师凭借其专业能力,在这场纠纷中为A公司保驾护航,也为类似农牧企业处理合作纠纷提供了典型参考。正如杨威律师一直秉持的专业、诚信、卓越的执业理念,在每一个案件中切实保障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