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8月12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何莉在一次法官与律师座谈会上坦言,"个别法官在严格保障律师权利、尊重和支持律师依法履职等方面做的还不到位"。这番话恰逢《重器》热播——剧中律师李乡因依法辩护反被以"包庇罪"抓捕的情节,让四十年前的历史与今天某些庭审现场的困局形成了令人不安的对照。

一、历史的棱镜:《重器》中的李乡案与律师制度的发轫之痛

《重器》中最具冲击力的"李乡案",原型是1984年辽宁台安发生的"三律师包庇案"。三位律师因依法为涉嫌强奸杀人的被告人作无罪辩护,认为"指控证据不足",结果被告人被枪决后,律师反被以"包庇罪"逮捕,蒙冤达四载之久。

剧中的情节几乎是历史的重演:乡村教师乔至良与妻子的侄女魏三妹长期通奸,魏三妹自杀后,乔至良被控"强奸致人死亡"。律师李乡接受委托后,当庭拿出魏三妹写的情书和忏悔信,证明两人关系是你情我愿,属于通奸而非强奸,更不构成杀人。然而,法庭外的群众向他投掷杂物,公诉人当场翻脸,县领导直接要求"处理"李乡。李乡随后被以"包庇罪犯、对抗组织、泄露国家机密"的罪名抓捕,法学生陈一众因试图进入看守所会见李乡也被羁押,法律顾问处主任洪战胜因说了几句公道话同样身陷囹圄。

这段历史的核心症结在于:当"从重从快"的打击犯罪逻辑凌驾于程序正义之上时,依法履行辩护职责的律师便成为"妨碍打击"的障碍,进而沦为被打击的对象。值得注意的是,1983年严打开始后,司法部曾一度指示律师暂停对"七类案件"的刑事辩护;直到1983年10月14日才下发通知恢复律师对刑事案件的辩护工作。这意味着李乡站在法庭上为乔至良辩护时,脚下就是一片随时可能引爆的政治雷区。

四十多年后,回望那段历史,我们是怎么筚路蓝缕,走到了今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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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当"李乡困境"在现实中重演:辩护权何以从"权利"沦为"特许"

《重器》的回响之所以让身处当下的人感到"窒息",正是因为那段历史并未真正成为过去。2026年西北某地开庭的刑事案件中,多名知名刑辩律师到场为被告人辩护,据理力争的核心问题——发帖是否构成寻衅滋事——本应是一个在法律上相对清晰的判断。然而,辩护律师的申请被驳回,复议被维持,“记录在案”却不解决问题,辩护人振聋发聩的发言根本传不出去。这些场景与四十年前李乡面对的困境,在本质上何其相似。

从制度文本上看,今天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规定不可谓不完善。两高三部就曾联合印发《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2025年两高又联合发布相关批复和规定。然而,制度文本的完备与执行层面之间,横亘着巨大的鸿沟。中国政法大学樊崇义教授在分析刑诉法修改时指出:"制度供给与实践效果仍存在明显落差……当事人与辩护人缺少刚性救济途径,程序违法行为追责困难,辩护容易流于形式。"

这段话精准地诊断了问题的症结:保障律师权利的规定多为倡导性条款,缺乏刚性追责机制。当办案机关违反规定限制律师权利时,律师缺乏有效的救济渠道——投诉往往石沉大海,申请复议可能招致更为不利的对待。在这种权力不对等的关系中,"依法保障"很容易退化为"酌情保障",而"酌情"的标准,往往取决于办案人员个人的法治素养乃至"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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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观念深处的"工具主义法律观":那位退休院长为何认为"流氓罪不该废除"

制度执行的梗阻,最终根源于观念的滞后。《重器》剧外那段关于退休院长的回忆,恰恰是这种观念固化最生动的注脚。那位中级人民法院的退休院长认为"流氓罪不该废除,理由是流氓罪很好用"——这个"好用"二字,道尽了工具主义法律观的精髓:法律被视为治理社会的鞭子而非保障权利的盾牌,其价值取决于"好用"程度而非"正当"与否。现在虽然没有流氓罪了,但从中分化出来的寻衅滋事罪依然存在,并且在维稳和打击报复网络意见方面屡试不爽。省公安厅厅长批示,市局成立专案组,三长开会,明确要求“形成打击合力”。

在这种观念下,律师的辩护不是程序正义的组成部分,而是对办案效率的"干扰";保障律师权利不是法治的当然要求,而是对办案机关的"额外负担"。2026年8月甘肃省法官律师座谈会上,何莉院长明确要求"法官与律师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共同肩负着维护法律正确实施、守护法律尊严、司法权威的神圣使命"——这种表述本身就说明,实践中法官与律师的关系距离"法律职业共同体"尚有较大差距,需要通过领导讲话来强调和推动。

剧中袁亦方律师那段"如果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提出无罪辩护意见就算包庇犯罪、就要坐牢,那往后所有辩护人只能劝当事人认罪认罚,辩护制度还有存在的必要吗"的质问,在今天的某些案件中依然具有现实回响。案件实体定性暂且不论,值得思考的是:如果辩护律师在类似案件中的辩护空间被实质性压缩,那么"辩护权"就不再是法定权利,而退化为一种"特许"——一种取决于办案机关善意与否的施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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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断裂与重建:从"同行者"到"对立面"

袁亦方在剧中有段发人深省的论述:"律师制度是中国法制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律师不是法院和检察院的对立面和敌人。我们和他们一起构成了中国法制的主体。"这句话的核心在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理念——法官、检察官、律师虽然角色不同,但共享着维护法律正确实施、守护公平正义的共同使命。

然而现实中,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共同感"往往十分稀薄。在不少办案人员眼中,律师不是"同行",而是"对手"乃至"麻烦制造者"。这种对立关系的形成,既有"泛道德主义"的社会文化根源——舆论场中"为坏人辩护就是坏人"的朴素情绪依然挤压着律师的专业空间——也有制度设计上的缺陷:当案件涉及"敏感"元素时,办案机关往往将律师的每一次依法申请都视为"不配合"甚至"对抗",某法庭甚至闹出律师还没申请复议就被提前驳回的闹剧。

律师权利保障的实质,不是对律师群体的特殊优待,而是对每一个潜在被告人权利的普遍守护。正如剧中袁律师所言,在国家机器面前,每一个公民都是弱小的。律师制度存在的意义,正在于为这种"弱小"提供制度性的制衡力量。削弱律师的辩护权,本质上是在削弱每个人面对公权力时的防御能力。2012年刑诉法修法将律师介入时点推到侦查第一次讯问,2018年修法搭建辩护全覆盖框架——这些进步的取得,背后是无数个李乡式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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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重器"之重:法治既是权力之器,更是权力之笼

《重器》的剧名本身就蕴含深意——"法者,国之重器也"。但"重器"的分量,不仅在于国家权力的威严,更在于它对权力的约束。一部成文法之所以重要,恰恰因为它束缚了国家打击犯罪的手脚。如果法律只服务于打击犯罪的高效,而丧失了限制权力的功能,那么它就不再是"重器",而仅仅是权力的"工具"。

从1979年"一日颁七法"到"疑罪从无"的确立,中国法治走过了艰难的历程。樊崇义教授指出:"刑事诉讼法发展的历史,就是辩护权不断扩张的历史。"从1979年律师仅在审判阶段介入,到1996年提前至审查起诉阶段,再到2012年推至侦查第一次讯问——每一寸进步都伴随着代价:李乡们的代价,台安三律师们的代价,以及那些在"留有余地的判决"中失去自由的被告人的代价。

2026年,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已提上立法日程,学界普遍期待本次修法"以有效辩护作为制度主线,推动辩护制度从'数量全覆盖'迈向'质量实质化'"。这意味着立法者已经意识到,"有律师"不等于"有有效辩护",辩护质量的实质化才是法治成熟的关键标志。

可是在现实的法庭上,我们还在为旁听权的落实、管辖和回避制度的真正有效性,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能否在个案中实现,为基本权利的实现苦苦抗争。以至于侯志远律师感慨,自己从山东某地法院的有形铁笼,到了西北某地法院的无形铁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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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何莉院长在座谈会上说,要"正视短板不足,共同守护司法公正的'生命线'",要"强化权利保障,共同搭建良性互动的'连心桥'"。这些话的分量,需要放在现实中掂量。共识的兑现,取决于每一个案件中的每一次权利保障,取决于每一次辩护权的行使是否受到尊重,取决于每一位律师能否依法履职而不必担心"成为下一个李乡"。

《重器》结尾,李乡最终被无罪释放,正义虽迟但到。但剧集并未给予观众廉价的安慰——它用沉甸甸的历史真实告诉后来者,法治的每一点进步都伴随着代价。正如剧中"击鼓传花"的比喻:如果袁亦方因辩护而获罪,必然会有下一个律师站出来。这种信念支撑着中国法治走过了最幽暗的隧道。如今法治的阳光虽已普照,但迷雾并未完全散尽。律师是法治精神最前沿的守夜人,他们存在的意义,不在于赢得每一场官司,而在于确保每一场官司的胜负都建立在规则与证据的磐石之上,而非权力与偏见的流沙之中。

文中图片源自《重器》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