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8月13日深夜,陈幸妤在谷歌评论区留下第二条一星负评。
这一次,她谈的不是感情,是钱。
“我没有A任何一分钱,也没有6000万能赠与。”她写道,字字带血。
她接着爆料:赵建铭的诊所店面,是2020年“赠与”给赵建铭的,但贷款留在了她自己名下。“夫妻赠与后的房地产,离婚后是不能列入财产分配的,请大家别跟我犯一样的错误,会错到想杀死自己。”
这句话,比前面所有关于感情背叛的指控都更让人心惊。
六千万的诊所资产,贷款是她背。离婚之后,产权是赵建铭的,债是陈幸妤的。人财两空,不过如此。
而这,恰恰是无数夫妻在婚姻中都会踩中的法律盲区——你以为“房子送你”只是表达爱意,却不知道“房是你的、债是我的”这个陷阱,一旦踩进去,想爬出来,代价惨重。
送出去的东西,就是泼出去的水
很多人以为,婚内把房产赠与配偶,万一离婚了还能要回来。毕竟是一家人,毕竟是一时冲动,毕竟是“我们俩的财产”嘛。
法律不这么看。
根据《民法典》第657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一旦产权变更登记完成,赠与就生效了。离婚时,已完成产权变更的赠与,一般不可撤销,也不参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更关键的是,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收益等。但一方用个人财产购买房产赠与配偶后,该房产在法律上就成为受赠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这笔账算得清清楚楚——房子归对方,你一分钱也分不走。
陈幸妤的那句“会错到想杀死自己”,说的就是这个道理。六千万的诊所房产,她赠与了赵建铭,产权登记在对方名下。离婚时,这套房产不参与分割,因为她赠出去的那一刻,就已经不再是她的了。
送出去的东西,就像泼出去的水。法律不会因为你后悔了,就帮你把水收回来。
贷款留名:比失去房子更可怕的,是债还在
如果说失去房产只是“心痛”,那“贷款留名”就是实打实的“肉疼”。
陈幸妤的遭遇中,最致命的一环不是她失去了六千万的房产,而是那六千万的贷款,留在了她名下。
为什么?因为银行借贷关系是独立的。贷款合同是借款人与银行之间的债务关系,不因房产过户而改变债务人。即使房产已经赠与给了赵建铭,只要贷款合同上陈幸妤的名字还在,她就得继续还贷。
这不是推测,是法律明文规定的逻辑。
《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明确:债务跟随个人,而非跟随房产。你把房子给了别人,银行不会因此把你的名字从贷款合同上划掉。一旦断供,征信受损的是你,银行追偿的也是你。如果受赠方没有还款能力,断供导致房产被拍卖,赠与人不但拿不回房子,还要背上剩余贷款的债务。
场景推演一下,就是这样的画面——
赠与人:房子没了,贷款还在,每月还得从工资里扣钱还贷。受赠人:房子有了,但如果不还贷,银行拍卖房产,大家一起完蛋。
离婚时,赠与人无法主张房产价值,却要承担剩余贷款债务。这就是陈幸妤说的“会错到想杀死自己”的真正含义——人没了,钱没了,债还在。
怎么避开这个坑?法律给了三条路
既然法律这么“冷酷”,是不是意味着夫妻之间就不能赠与房产了?
不是。法律给了你工具,关键看你会不会用。
第一条路:附负担赠与。
根据《民法典》第661条,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什么意思?就是你在赠与合同里写清楚:房子给你可以,但贷款你来还。
具体操作上,可以这样写条款:“乙方(受赠人)同意自本赠与合同生效之日起,承担该房产项下剩余银行贷款的全部还款义务。若乙方连续三个月未按时还款,甲方(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并要求乙方返还房产。”
这个条款的法律效力在于:受赠人不履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可以请求其履行,也可以撤销赠与。撤销权需要在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二条路:附条件赠与。
附条件赠与,就是把赠与行为和某个未来可能发生的事件挂钩。比如,“如果离婚,赠与失效”。
条款可以这样写:“本赠与以双方婚姻关系存续为前提。若双方离婚,则本赠与自动失效,乙方应在离婚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甲方办理产权变更登记。”
需要注意的是,所附条件必须合法,且不违反公序良俗。以“不许离婚”为条件的赠与,可能因违反婚姻自由原则而被认定无效。但以“如果离婚则返还”为条件的赠与,在司法实践中是有支持案例的。
第三条路:别急着赠与,先谈清楚。
这是最朴素也最管用的建议。婚前财产公证,明确房产归属。婚内财产协议,约定大额赠与的撤销条件。大额转账务必备注用途,必要时签订书面赠与协议,单独开立账户避免混同。
口头约定是最危险的。陈幸妤和赵建铭之间,如果有这么一份书面协议,把赠与的条件、贷款的承担、撤销的权利白纸黑字写清楚,何至于走到“会错到想杀死自己”这一步?
台南市卫生局的查核报告,最终证实了赵建铭违规操作的事实——未亲自诊察就给陈幸妤打针,被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锾。那张罚单,是法律给陈幸妤的回应。
但法律能给她的,也就这么多了。
六千万的赠与,她拿不回来。贷款还得她继续还。那些被辜负的二十五年,更没有一张罚单能偿还。
陈幸妤在谷歌评论里写的那句“自身经验,请大家选诊所慎之”,其实可以翻译成更普世的一句话:感情里可以糊涂,但财产上一定要清醒。
用合同保护自己,不是不信任对方,而是对自己负责。送出去的东西,要能收得回来;背上的债务,要知道怎么卸得下来。
陈幸妤五十岁了。她的婚姻结束了,但她的教训,值得每一个在婚姻中的人反复咀嚼。
如果是你,会在婚前或婚内将大额资产赠与配偶吗?你会用什么方式,在感情与利益之间画一条保护自己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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