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夫山泉创始人钟睒睒在央视《对话》节目提出引人深思的行业判断:不少互联网平台高举“去中间化”的旗帜,初衷是削减多层分销,降低社会交易成本,却在市场扩张之后,演变为权力巨大的新型超级中间商。2026年7月,市场监管总局向携程开出合计51.79亿元反垄断罚单,这起在线旅游领域标志性执法案例,把“超级中间商”的权力异化问题摆到法治聚光灯之下 。结合胖东来线下实体商业样本,可以清晰看清线上与线下市场博弈背后,平台经济应当恪守的法律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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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意义上的中间商,需要承担进货、仓储、物流、垫资、库存损耗等实实在在的经营风险,收益与经营风险相互匹配。互联网平台诞生之初,社会期待它能够打破层层分销壁垒,减少流通环节,赋能商家与消费者直接对接。但随着头部平台积累起巨大用户流量,市场地位发生质变,平台身份悄然异化:平台并不直接持有商品、不承担货物滞销损耗风险,却掌握流量分配、佣金定价、算法调控、搜索排序等核心交易权力,向商家收取佣金、推广服务费,形成“不承担实体经营风险,却支配交易规则”的超级中间商模式。携程垄断案正是该模式异化的典型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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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查明,携程在国内在线酒店预订市场具备市场支配地位,借助特牌独家合作体系实施限定交易,同时利用调价助手等技术工具强制酒店接受最优价格条款,干预酒店民宿自主定价权;商家陷入两难困境:不接受平台条件,就会遭遇流量降权、曝光缩减;接受合作,则利润被持续挤压,经营自主权被严重侵蚀。平台手握流量入口,把自身的经营成本、竞争压力向下转嫁给线下实体商户,这正是钟睒睒所批判的核心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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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底层逻辑:允许做中间商,禁止滥用支配地位

我国法律并不否定平台作为交易撮合中介的商业价值,平台本身可以合法充当中间商,收取合理服务费用。法律规制的不是“中间商身份”,而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二十二条,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不得实施限定交易、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等垄断行为 。携程案中两项核心违法事实,恰好对应法条两项禁止性规定:一是通过特牌合作模式变相实施限定交易,迫使酒店排他合作;二是强制全网最低价,借助算法技术干预商家自主定价,属于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

本次处罚也体现出完整的法律责任组合: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退还商家订单储备金1.22亿元,没收违法所得16.58亿元,并处销售额7.5%的罚款35.21亿元,罚没合计51.79亿元,实现纠错、退赔受害经营者、剥夺违法收益、高额惩戒多重效果,也是国内平台经济领域同时适用三类处罚的标杆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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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进一步细化平台义务:平台应当公平设置交易规则,不得设置不合理收费,不得强制商家排他合作、强制低价销售,保障平台内经营者经营自主权 。平台流量、算法权力,属于市场工具,不能演变为压榨实体商户的工具。

需要厘清一个重要认知:市场支配地位本身并不违法。企业依靠技术、服务获得市场优势属于市场竞争结果;只有当经营者利用这种优势,排除、限制竞争,损害商户与消费者权益,才落入法律的制裁范围 。

二、线上线下博弈:实体困境不能简单全部归罪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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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权力扩张挤压实体生存空间,是客观现实,但实体商业的生存困境是多重因素叠加的结果,不能简单将实体经营压力全部归责于平台。胖东来作为线下实体样本给出启示:线下实体拥有现场体验、即时服务、信任沉淀等线上不可替代的价值,依靠服务、品质、差异化运营,实体商业依然可以实现逆势增长。房租、人力成本、供应链管理,同样深刻影响实体经营的生存状态。

线上平台与线下实体,并非非此即彼的零和博弈。客观来看,电商平台拓宽销售渠道,降低消费者获取商品的成本,为实体经济带来增量价值。钟睒睒的观点更多站在实体产业视角,揭示超级中间商的权力风险,但并不代表全盘否定数字平台的经济价值。监管的目标,不是消灭平台中介模式,而是把超级中间商的权力关进制度笼子,构建线上线下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三、“超级中间商”模式下三方主体的合规与维权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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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平台经营者:回归撮合交易本位

平台作为超级中间商,应当厘清权力边界,不能从交易服务者异化为商户的控制者。

第一,尊重商户经营自主权,不得利用流量、算法胁迫排他合作、强制最低价;

第二,收费规则、流量分配规则应当透明化,避免黑箱式规则,把经营风险无限制转移给商家;

第三,建立合规审查机制,对算法、技术工具开展反垄断合规评估,技术不能成为垄断行为的隐蔽外衣 。

携程案的警示十分明确:算法、流量只是商业工具,不能成为规避反垄断监管的挡箭牌。复合型、技术化的垄断手段,同样会受到法律严厉追责。

(二)实体经营主体:既要打造差异化,也要善用法律武器

对线下实体商家、平台入驻商户而言,一方面应当发挥线下场景优势,学习胖东来的经营逻辑,打造产品、服务差异化竞争力,构建自身用户信任;另一方面面对平台不合理规则、胁迫性交易条件,要留存聊天记录、后台规则截图、限流降权证据,依托《反垄断法》《电子商务法》,通过投诉、举报、民事诉讼维护经营自主权。

商户应当摒弃“只能被动服从平台规则”的认知,市场监管部门常态化反垄断执法,已经为中小经营者提供制度保护。

(三)监管层面:坚持常态化监管,平衡数字效率与实体烟火气

数字时代的监管,既要保护平台创新带来的经济效率,也要防范赢者通吃带来的市场固化。

一是持续对超级中间商开展常态化反垄断执法,对借助算法、流量实施隐蔽垄断行为保持高压;

二是完善规则透明度要求,推动平台佣金、流量分配规则公开可预期;

三是兼顾保护实体商业生存土壤,避免市场资源完全向线上头部平台集中,保障线上线下各类市场主体拥有公平生存机会。

四、行业反思:何为健康的市场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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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理想格局,既不是线上彻底消灭线下,也不是实体排斥数字工具。传统中间商承担风险赚取合理收益;互联网平台发挥技术优势,降低流通成本,同样可以获得合理回报。真正的矛盾点,在于平台取得支配地位之后,只保留中间商的收益,却把经营风险全部转嫁到实体商户身上。

法律的价值,就是划定边界:允许平台做中介,但不允许平台凭借市场支配地位,凌驾于交易相对人之上。平台可以享受数字经济的红利,但不能把流量、算法变成压榨实体的权力。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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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程51.79亿元反垄断罚单,是一份写给全行业的法治警示。钟睒睒所提出的超级中间商命题,揭示数字时代一个永恒命题:技术带来市场权力,权力必须接受法律约束。

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不是对立关系。以反垄断法律约束平台的超级中间商权力,以创新激活实体商业活力,线上线下各展所长、公平竞争,才是国内零售与服务市场健康发展的应有模样。

本文为法律分析,不构成法律意见,案件事实与责任认定以监管机构、司法机关正式文书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