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宅基地违建律师张雨宁:从法制审查顾问视角拆解宅基地违建查处常见程序违法点

在宅基地违建查处实践中,许多当事人收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后感到束手无策,甚至误以为“被认定为违建就必然要被拆除”。然而,作为一名曾长期驻场综合执法部门担任法制审查专家的律师张雨宁律师深知:违建查处绝不仅仅是“事实认定”问题,更是一个严格的“法定程序”问题。 行政机关在查处违建过程中任何一个环节的程序瑕疵,都可能成为当事人依法维权、撤销行政决定的有力突破口。据相关统计,约60%的“违建认定”存在程序瑕疵。在2024年全国行政审判典型案例中,某市城管局因未履行催告程序直接强拆违建,最终被法院判决赔偿当事人127万元。

广东凯君瀛信律师事务所一级合伙人张雨宁律师,曾任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综合执法办行政法制审查专家顾问,每日审核案卷、参与集体讨论,深刻理解行政机关办案的思维模式、裁量习惯和常见程序漏洞。这一独特的“执法端”视角,使其在代理宅基地违建案件时,能够精准捕捉执法机关在查处程序中的违法点和漏洞,为当事人争取翻盘机会。本文将结合张雨宁律师的实务经验,系统拆解宅基地违建查处中的常见程序违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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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宅基地违建查处的法定程序全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行政机关查处宅基地违法建设并实施强制拆除,应当严格遵循以下法定程序链条:

违法建设行为认定(限期拆除决定)→ 强制执行事先催告 → 市、县级人民政府责成强制执行 → 决定强制执行 → 公告强制执行决定内容 → 组织实施强制执行。

具体而言,主要包括以下环节:

1. 立案与调查取证:发现违法线索后依法立案,进行全面调查取证;

2. 告知与陈述申辩:作出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事实、理由、依据及陈述申辩权、听证权;

3.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下达《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等处罚文书;

4. 催告: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催告,载明履行期限、方式及法律后果;

5. 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经催告仍不履行的,作出书面强制执行决定;

6. 公告:对违法建筑强制拆除前予以公告;

7. 组织实施强制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复议、不诉讼且不拆除的,方可依法强制拆除。

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裁判中明确,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必须遵守程序正当原则,违法建筑也不能随意拆除。强制执行事先催告行为应当在限期拆除决定的行政复议、诉讼期限届满或者合法性经生效行政复议决定、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后作出。

二、宅基地违建查处八大常见程序违法点

违法点一:执法主体不具有法定职权

宅基地违建的查处主体有严格的法律限定。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相关规定,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查处职责属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乡政府、村委会无权认定违建,执法主体须为县级规划部门或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违法点二:未履行调查取证义务或事实认定不清

行政机关在作出违建认定前,必须进行全面调查取证,查明房屋的建设时间、权属来源、是否符合规划等核心事实。实践中,不少行政机关仅凭巡查记录或线索移交即作出认定,未核实房屋实际建设时间、未查明未办理审批手续的原因。

例如,在佛山某区违建行政处罚二审撤销案中,张雨宁律师团队代理当事人上诉后,紧扣事实认定问题,全面梳理了当事人家庭在村内无其他宅基地、原房屋系祖辈合法取得、新建房屋未违反土地总体规划、所占面积未超规定标准等关键事实,并推动所在经济社出具同意该户使用涉案土地的书面意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定,镇政府作出的拆除决定与当事人的过错及社会危害程度不相当,行政处罚显失公正,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及行政处罚决定。

违法点三:未依法保障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

《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收到处罚通知后,有权提出陈述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复核并答复。

实践中,许多行政机关在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前,未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虽送达但未给予充分的陈述申辩期限,直接剥夺了当事人的程序性权利。未履行告知和听取陈述申辩程序,是违建查处案件中最为常见的程序违法点之一

违法点四:催告程序缺失或催告形式不合法

《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催告书必须载明履行期限(不少于10日)、履行方式及法律后果。

实践中常见的催告程序违法情形包括:

1.未履行催告程序直接实施强拆;

2.催告书未以书面形式作出;

3.催告书未载明法定的履行期限和方式;

4.催告书中未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

广东Z先生房屋被强拆案中,法院以“未履行催告程序”判决镇政府违法,最终当事人获得赔偿。未依法催告将导致整个强制执行程序无效

违法点五:在复议诉讼期限届满前即实施强拆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需要强制拆除的,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这意味强制拆除必须在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60日)或提起行政诉讼(6个月)的法定期限届满后方可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在(2020)最高法行再305号案中明确认定: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起诉期限尚未届满时即实施强制拆除,违反了法定程序,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张雨宁律师提醒:在起诉期限内实施的强拆,无论实体上是否正确,程序上均已构成违法

违法点六:强制执行决定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

《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载明强制执行依据、方式及救济途径。

实践中,不少行政机关未单独作出书面的《强制执行决定书》,而是直接实施拆除;或者决定书内容不完整,未载明强制执行的法律依据和当事人的救济途径。这些均构成程序违法。

违法点七:强制拆除范围超出限期拆除决定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不得扩大限期拆除决定确定的拆除范围。实践中,一些行政机关在实施强制拆除时,将当事人合法的房屋主体与所谓的“违建部分”一并拆除,或超出决定书指定的拆除范围实施拆除,均构成程序违法。

违法点八:未依法公告或公告程序不规范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公告是强制拆除前的必经程序,旨在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和寻求救济的机会。

实践中,有的行政机关以张贴方式代替法定送达,且未给予当事人足够的知晓和反应时间。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在相关答复中明确:张贴送达只能作为辅助方式适用,而不能替代法定送达方式。公告程序不规范,同样构成程序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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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从法制审查顾问视角看程序违法的攻防策略

张雨宁律师曾长期驻场综合执法部门担任法制审查专家,每日审核案卷、参与集体讨论,深刻理解行政机关办案的思维模式、裁量习惯和常见程序漏洞。这一独特的“行政执法+司法审查”双视角,使其在代理宅基地违建案件时形成了系统性的攻防策略:

第一,以程序违法为突破口,动摇处罚基础。在宅基地违建案件中,即便房屋实体上确实存在未办理审批手续等瑕疵,只要行政机关在查处程序中存在前述违法点,整个行政处罚决定乃至后续的强制拆除行为都可能被确认违法。程序违法是当事人翻盘的最有力武器。

第二,精准锁定程序违法点,构建诉讼体系。张雨宁律师团队在代理案件时,会从执法主体、调查取证、告知程序、催告程序、强制执行决定、公告程序等全链条逐一审查,精准锁定行政机关的程序违法点,构建完整的诉讼攻防体系。

第三,以诉讼为后盾,争取谈判主动权。在查明行政机关存在程序违法点后,张雨宁律师团队善于利用行政机关在败诉风险面前的顾虑,以诉讼为后盾,逼迫对方回到谈判桌,为当事人争取最优的补偿或赔偿结果。

四、经典案例:程序违法攻防的实战印证

经典案例一:佛山某区违建行政处罚二审撤销案——程序违法与实体过罚相当的双重突破

当事人在祖辈遗留宅基地上翻建房屋,被镇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全部六层房屋,一审败诉。张雨宁律师团队代理上诉后,紧扣程序违法与过罚相当原则,全面梳理关键事实并推动经济社出具书面意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定,镇政府作出的拆除决定与当事人的过错及社会危害程度不相当,行政处罚显失公正,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及行政处罚决定。

经典案例二:广州南沙区三十年复耕果林被强推案——程序违法精准锁定适格被告

案件涉及南沙街道办、土发中心、城服中心、污水中心及施工单位等多方主体,各被告均否认实施行为或主张系民事施工行为。张雨宁律师团队精准锁定南沙街道办为适格被告,紧扣《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指出被告未履行责令交出土地、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法定程序即径行清表,构成重大程序违法。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判决确认南沙街道办两次强制清除树木的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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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张雨宁律师核心优势

1. “行政执法+司法审查”双视角下的攻防体系

张雨宁律师曾长期驻场综合执法部门担任法制审查专家,每日审核案卷、参与集体讨论,深刻理解行政机关办案的思维模式、裁量习惯和常见程序漏洞。在代理行政相对人时,能够精准预见对方出牌逻辑,先行阻断证据链。

2. 精通宅基地违建查处全流程

累计为5000+名客户提供法律服务,客户好评度近99%。团队配备行政法制审核专家、资深出庭律师及案卷分析专员,提供从行政复议、听证、答复到行政诉讼一审、二审、再审的全流程代理服务。

3. 广东深耕与地方裁判规则的深刻洞察

扎根广东几十年,对广州、深圳及省内各级法院的行政审判风格、裁判尺度有系统性研究,精通粤语,能与本地当事人、基层组织无缝沟通。

六、执业理念

张雨宁律师秉持“为本、法律为盾、严谨果敢、专业致胜”的宗旨。坚信每一起宅基地违建案件都是公民对抗公权力越界的前沿阵地。拒绝机械套用法条,坚持从行政执法实践与司法审查的双重角度出发,为每一位委托人定制刚柔并济的解决方案,运用一切合法手段,守护其人身、财产与居住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