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互联网上开始流行有关“主体性”的讨论:逃离原生家庭、摆脱“恋爱脑”、专心拼事业的“大女主”……究竟什么行为算是有“主体性”?一番激辩后,其界定依然仿佛是一团迷雾。不过,或许很少有人会想到,一桩发生于百年前民国的私奔案,也引发过类似的讨论。
这起私奔案的女方,是上海的名门闺秀黄慧如。1927年,她已与苏州的巨富贝氏订婚,却因种种缘由告吹,据传闻,其主要原因是黄慧如祖母的极力反对,黄慧如也因此伤心欲绝。家中男仆陆根荣受黄慧如哥哥黄澄波之命,不时慰藉黄慧如。彼时,陆根荣已有妻室。黄陆二人于1928年暗生情愫,及至当年7月,黄慧如已有身孕,遂东窗事发。
黄家立即开除了陆根荣,但黄慧如不愿与之分离,遂于8月私奔至苏州。震怒的黄家请求苏州警方抓捕陆根荣,指控为“陆根荣诱拐其女,并窃取大量珠宝首饰”。最终,陆根荣被判处两年监禁。庭审期间,黄慧如竭力帮陆根荣辩护。自1928年年末起,两人多次向江苏省高等法院提起上诉,却换来陆根荣刑期加倍结果。随后,二人无奈再次上诉至南京最高人民法院。
黄陆案本是一桩民国私事,或许令当事人也始料未及的是,这起案件瞬间上了当时的“热搜”,引发了空前的社会讨论。在社会发生巨变的民国时期,各路新思潮竞相涌现,人们的观念,处于新旧更替的分界点。女性主义等新思潮萌芽,但旧思想势力依然强劲。这点鲜明体现在彼时的法律判决中——国民政府已于1928年颁布刑法,将成年女性视为具有自主能动性个体,赋予她们绝对婚姻自由,而无需父母之命。然而,上海、苏州的记者依然不约而同地将黄慧如描述为“名门闺女”,暗示其“年纪尚轻”。陆根荣也在一审与二审中依次被地方推事执着判以“和诱”“略诱”罪。
在这个时间节点,黄陆事件也恰好成为报刊媒介、大众文化、知识精英开展观念讨论的重要载体。案件被《民国日报》等大报以系列报道连载,以此为题材的京剧《黄慧如与陆根荣》在上海上演,黄慧如的形象甚至登上了香烟盒。黄陆案犹如一面观念的多棱镜,折射出众多“进步”观点于当日呈现的样貌。
专攻20世纪中国城市文化史的香港树仁大学历史系教授何其亮,注意到了这起私奔案具有的重要价值。掩盖在这众声喧哗背后的,是一个有关我们如何界定“进步”与“保守”的复杂问题,同样也是一个“进步”观念究竟如何从书斋里“沉降”到日常用语里的问题。
在当时的众围观者中,不乏为女性勇敢追求自由的行为叫好者,如国民党的《民国日报》就刊发一系列文章,盛赞黄慧如不顾一切追求爱情的行为,为“旧家庭中实行革命者”之行为。掌握话语权的男性知识分子如邹韬奋,也借《生活》周刊等阵地,连续撰文关注黄陆案。一方面,他表达出对黄慧如的深切同情,另一方面,若细观其表述,他对陆根荣的品行多有微词,形容其“貌瘦腮尖”,而黄慧如则为“意志薄弱之女子”。
何其亮指出,这恰好暴露出表面彰显进步的男性启蒙知识分子的某种尴尬:一方面,他们认为彼时的中国,方方面面都急需变革,包括婚姻与家庭。另一方面,成长于五四时代的他们,天然具有家国情怀。拥有进步思潮的新女性涌现于公共领域,一种话语权“失控”的风险也令他们感到惴惴不安。然而耐人寻味的是,在彼时仍由男性主导的公共空间,由男性知识分子开启的辩论,客观上却让“自由恋爱”“人格独立”等女性主义观念开始“下沉”到普通公众之中。
何其亮,上海人,香港树仁大学历史系教授、系主任。专攻二十世纪中国文化史、城市史,著有多部中英著作,代表作有《个体与集体之间: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的评弹事业》。
被男性建构的女性主义
新京报:有关民国时期“女性独立”的讨论,更多由男性知识分子主导,这一点已有许多论著关注到。如鲁迅认为,娜拉出走,依然不能仰赖自己,需得以某种“集体出走”的方式,女性困境才可柳暗花明。《情奔何处》也点出了男性知识分子这种倡导的“醉翁之意不在酒”。我们该如何评价男性知识分子在女性主义本土化传播中的作用?
何其亮:男性知识分子在女性主义本土化传播中的作用,是一个充满悖论却又至关重要的命题。五四时期关于女性问题的讨论,几乎完全由男性知识分子主导,他们通过引进、翻译、探讨乃至挪用西方女性主义理论,完成了从无到有的“在地化”过程。像梁启超将女性解放与“强国保种”绑定,鲁迅等人对“娜拉出走”的讨论,虽然其出发点常常带有工具性色彩——借女性问题抒发自身的异化与焦虑,或借此在动荡时局中重新定位自己的社会角色——但客观上确实为后来的一切讨论奠定了话语基础。如果没有他们最初的努力,“自由恋爱”“人格独立”“男女平权”这些概念根本不会进入中国社会的讨论场域,黄慧如也绝无可能从《民国日报》等报刊中习得“旧家庭中实行革命者”这样的自我定位。他们的贡献是不可否认的“第一推动力”。
然而,这种贡献从一开始就带有深刻的矛盾性。这些男性知识分子在倡导女性解放的同时,又对女性(尤其是非精英女性)的实际行动感到恐惧和不安。他们一方面将女性描绘成受压迫的“他者”,以便自己继续扮演“开明道德守护者”以及被压迫者的解放者角色;另一方面,当黄慧如这样的普通女性开始“挪用”这些话语来为自身的私奔行为辩护时,他们又感到话语权被剥夺,认为这是对高尚理念的亵渎和庸俗化。
又如,陆根荣这样底层劳动者开始使用这种武器捍卫自己权利的时候,男性知识分子更为不安。这种“传播-失控-焦虑”的循环,恰恰证明了传播的有效性。正是这些“醉翁之意不在酒”的先行者们,在无意中为后来的“多声部公共领域”提供了最初的话语武器,使得女性主义理论得以从一个封闭的精英圈层,逐步下沉到一个更广阔的公共讨论空间——尽管这并非他们的初衷。
《情奔何处》
作者:何其亮
版本:万有引力|广东人民出版社
2026年4月
新京报:在黄慧如事件作为一个新闻故事传播的过程中,孟姜女的传说经常被化用。如《苏州明报》报道黄慧如狱中探访陆根荣时,就用到送“寒衣”典故。你在书中提到了孟姜女传说在那一时期“容易被操纵”的多义性。可否展开谈谈这一点?
何其亮:孟姜女传说在黄陆事件传播过程中被频繁化用,正是因为其本身具有丰富的多义性,如同一座“充满可能性的蓄水池”,不同立场的人都可以从中提取自己需要的元素。黄慧如及其支持者主动化用“千里送寒衣”的典故,是一种精明的策略性行为。通过这一行为,她将自己塑造成一个在困境中坚守爱情、忠贞不贰的妻子形象,这一形象既能与五四新文化推崇的“不受性压抑的情感表达”相契合,又能与底层民众熟悉的传统道德如“从一而终”产生共鸣,从而极大地拓展了她的支持基础。
对于京剧演员赵君玉而言,借用《孟姜女十二月花名》的曲调创制《寒衣曲》,是为了强化剧目的感伤情绪和道德教化功能,警示女性勿重蹈覆辙。对于《苏州明报》记者而言,引用这一典故则为黄慧如的“不伦之恋”披上了一层凄婉哀绝的古典悲剧面纱,平衡了道德谴责与诗意同情。
这种多义性使得黄陆故事在传播中可以被不同群体各取所需地进行再创造。孟姜女可以是坚强的反抗者,也可以是忠贞的妻子,更可以是孤独的受苦者。进步知识分子从中看到了民间追求自由爱情的原始精神,传统卫道士从中看到了对“从一而终”美德的颂扬,普通民众则从中感受到一个弱女子在命运面前的无奈与坚韧。这种多义性让黄慧如的形象得以在不同媒介、不同语境下被反复塑造和解读,使得整个事件成为一个容纳多元声音的载体。正如书中引用季家珍的比喻,孟姜女的形象为黄慧如提供了“一座充满可能性的蓄水池”,而正是这种各取所需的弹性,使得黄陆事件能够跨越阶层、地域和意识形态的界限,获得最大范围的传播。
热点事件中,公众同情心的两副面孔
新京报:借助媒体的报道、戏剧的演绎,普通民众得以参与到黄慧如案件的讨论中。诸如“自由恋爱”“性自由”等新观念、新名词也开始被“挪用式”的理解。新观念在误读中被接受,其实有好处亦有其代价,你如何评价这种现象?
何其亮:新观念在“误读”中被接受,是观念下沉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历史常态,利弊并存。代价是显而易见的:在滑稽戏、社会小说等面向底层大众的文化产品中,五四新名词被频繁挪用,其含义却发生了根本性逆转。例如,“自由”被等同于“放荡”,“自由恋爱”被等同于“通奸”,“男女平权”成了女性主动勾引男性的同义词。这种“误读”实质上消解了新理念的革命性,甚至将其污名化,成为攻击新女性的工具。精英知识分子如鲁迅、瞿秋白等人所批判的,正是这种“尽先输入名词,而不介绍这名词的含义”导致的思想混乱。同时,概念的庸俗化也激化了性别对立,使得理性、深入的讨论变得更加困难。
但是,如果没有第一次的接触、第一次的使用乃至第一次的误读,就不会有后续的普及与推广。《情奔何处》的核心观点之一,就是这种“通俗化”过程,让原本封闭在高端学术出版物中的抽象理论,变成了街谈巷议的日常话题。即使是被“误读”,也让“自由”“平等”“恋爱”这些词变得家喻户晓,使得普通民众第一次有了接触和理解这些概念的机会。更重要的是,这种误读赋予了下层民众参与的权力,文化产品的消费者通过这些被通俗化的概念,得以对黄陆事件发表自己的看法并介入其发展,他们不再是被动的接受者,而是成为“多声部公共领域”的积极参与者。这是一次重要的“话语权下沉”,尽管形式粗鄙,却是观念传播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一环,是“五四理念下沉”这一历史进程的例证。
新京报:《情奔何处》在很多方面可与林郁沁的《施剑翘复仇案》对读。两个案件不仅时间相隔不远,也都涉及有关公众同情的问题。林认为,公众同情是20世纪30年代中国城市公共领域形成的关键因素。但在黄慧如案中,“同情”被邹韬奋等知识分子用于指责公众缺乏理性和道德,对黄慧如的处境冷漠至极。也许,这并非矛盾的说法。任何一个时代,公众的同理心都存在着双重的效应。你怎么看这个问题?
何其亮:这两个案件表面都涉及“公众同情”,但其内涵和公共领域的性质截然不同,这并非矛盾的说法,而是揭示了公众同理心在任何时代都具有的双重效应。在施剑翘案中,公众同情是“一边倒”的,因为施剑翘成功地利用“孝女”和“侠女”的传统伦理符号,其行为符合主流社会价值观,因此公众同情能够迅速汇聚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迫使政府特赦,这是一个公共意见相对“一致”的案例。林郁沁将公众同情视为20世纪30年代中国城市公共领域形成的关键因素,在这一案例中是有说服力的。然而在黄慧如案中,关于“恋爱”“阶级”“家庭”等核心议题在社会上不存在共识,因此“同情”本身就成了一个被争夺的场域。
邹韬奋等知识分子呼吁“公众同情”,其目的并非仅仅是为黄慧如个人,更是为了批判这个“缺乏同情心”的公共领域本身。他们将公众对私奔案细节的狂热追逐定性为“非理性”“冷漠”和“猎奇”,借此否定这一新兴公共领域的价值。这种批评实质上是精英知识分子表达对无法控制舆论走向、无法垄断话语权的深层焦虑。他们认为这种喧嚣、杂乱、充满窥私欲的公共参与,是对“高尚”启蒙事业的玷污。因此《情奔何处》反其道而行之,认为所谓“公众同情”的缺失,恰恰是精英知识分子面对一个“高度异质甚至无序”的公共领域时,感到失落与无力而采取的一种反击话术。两个案件说明,公众同情既可以成为推动社会正义的力量,也可以成为精英批评大众文化“不文明”的话柄,其效应取决于具体的社会语境和议题性质。
《施剑翘复仇案》
作者:(美)林郁沁
译者:陈湘静
版本:思库|江苏人民出版社
2021年10月
何谓“进步”?何谓“保守”?
新京报:在民国时期有关“娜拉出走”的讨论中,有不同关于“女性回家”的主张。比如,《民国日报》编辑姚苏凤,在评论的字里行间,强调的更多是黄慧如应“回归母家”,而不是回到“婚姻家庭”,这背后是不同的深层主张。我们应该如何看待当时“女性回家”话语的这种复杂性?
何其亮:“女性回家”话语在民国时期呈现出复杂的多义性,不同知识分子对黄慧如困境的解决方案反映了他们对女性问题的不同深层主张。姚苏凤强调黄慧如应“回归母家”,其核心逻辑是否认她作为一个成年女性的自主选择能力,这是一种“幼女化”的策略。通过将黄慧如视为一个受骗、意志薄弱的“女孩”,姚苏凤实际上是在呼吁传统的父权家庭重新承担起对她的“保护”和“规训”责任,这里的“回家”是让女性退回到“女儿”这一从属角色,放弃其独立人格,其本质是一种保守的“庇护主义”。而邹韬奋的方案,虽然也是让女性回归“婚姻家庭”,但其出发点略有不同,他所构想的是一种基于爱情和“小家庭”模式的现代家庭,希望通过建立一个健康的新核心家庭来解决她的困境,让她成为一名“贤妻良母”,这反映了当时一部分改良派知识分子的理想。
尽管路径不同,但这两种主张本质上都是将女性问题的解决框定在“家庭”之内,无论是“母家”还是“夫家”,都不是将女性视为独立的“自然人”。这种复杂性恰恰反映了当时社会对现代女性角色的认知仍充满矛盾和犹疑。姚苏凤的主张更接近传统的父权逻辑,而邹韬奋则试图在承认个人情感价值的前提下,将女性重新安置于一种新型的家庭结构之中。两者与国民政府法律赋予女性的“自主能动性”形成鲜明反差,也预示了20世纪30年代“新贤妻良母”论和“妇女回家”论全面回潮的社会趋势。这种话语的复杂性表明,在当时的社会条件下,即便是最进步的知识分子也难以完全摆脱将女性命运与家庭紧密联系的思维惯性。
陆根荣与黄慧如。
新京报:《情奔何处》提到的诸多案例,都能让我们窥见民国时期所谓“保守主义”的复杂性——到底什么在当时算“保守”?其实非常难判断。比如知识分子在报刊上有关“灵与肉”关系的辩论。究竟是主张灵与肉分离,还是合一的人更“保守”?包括你在书中多次提到阿里夫·德里克的“中国保守主义,其实是对现代问题的现代回应”这一说法,可否结合这些案例具体解释一下?
何其亮:民国时期的保守主义并非简单的复古或复辟,而是一种“对现代问题的现代回应”,其复杂性在关于“灵与肉”的辩论中得到了充分体现。在《浙江商报》的辩论中,主张“灵肉分离”、提倡柏拉图式爱情的陈绍英,被批评为“封建卫道士”;而主张“灵肉合一”、强调性欲绝对性的洪儒珍,看似激进,但其观点在中国明清以来的性文化传统中反而有深厚根基。这个例子完美诠释了德里克的论断:陈绍英的“分离”主张看似保守,实则是受西方影响的新观念;洪儒珍的“合一”主张看似先锋,但其论证方式和对“情”与“欲”不可分的认知,又与本土传统暗合。这表明在当时的思想战场上,所谓“保守”与“激进”的标签远非固定不变。
从更宏观的视角看,书中的各种案例都体现了保守主义作为一种“反思”与“回收力”的特征。在法律领域,地方法院法官通过操纵“和诱”与“略诱”的法律定义来对抗1928年新刑法赋予女性的自主权,这是对法律现代化“走得太远”的司法回收。在大众文化领域,通俗小说、滑稽戏、弹词等一方面使用“自由”“恋爱”等新词,另一方面又将其污名化,警告人们这些新观念会导致社会混乱和道德沦丧。当时没有人真的想回到前现代社会,无论是姚苏凤呼吁回归“母家”,还是电影人塑造丽琳·甘许式的受害者形象,都是在尝试用新的手段来应对“现代问题”。正如德里克所言,中国的保守主义本质上是一种“现代化意识形态”,是在中国现代化的进程中强调必须优先考虑道德文化的稳定性,这构成了民国保守主义的本质。
根据“黄陆案”改编的电影《黄陆之爱》 (1929)剧照。
新京报:在黄陆事件传播的过程中,黄慧如的形象其实是非常杂糅的。一方面,作为一个鲜活而丰富的人,她本人的立场在整个事件的经过中经历了多次转折。此外,大众文化对黄慧如的形象建构,方向也非常多样化:有革命先锋的形象,亦有传统的守节妻子形象。在那个年代,这种“保守”与“先锋”的含混性,是否也是让一种观念、思想、形象达至最广泛传播的重要条件?
何其亮:的确,黄慧如形象的“保守”与“先锋”杂糅,正是她能够引发社会各阶层广泛关注、成为“多声部公共领域”核心焦点的关键条件,但这种杂糅并非有人刻意设计的传播策略,而是不同理念交锋争夺话语权的结果。黄慧如之所以被建构得如此杂糅,正是因为不同群体都能在她身上找到自己关心的元素,从而产生共鸣:先锋女性主义者看到她“打破阶级”“追求自由恋爱”的革命一面,传统文化捍卫者看到她“从一而终”“探监送寒衣”的忠贞一面,普通市民看到她作为“名门闺秀”与“男仆”私奔的猎奇一面,同情者则看到她作为“被侮辱与被损害”的弱女子的一面。这种形象的多功能性也使其成了一个“充满可能性的蓄水池”,不同立场的记者、作家、剧作家和评论员,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有选择地放大、演绎甚至改造她的某一面,来为自己的论述服务。
事件之所以能引发如此激烈的“话语争夺”,正是因为其本身具有极大的模糊性和阐释空间,黄慧如自身的立场也在不断转变,这让任何一方的“盖棺论定”都难以服众,从而持续地刺激着公共讨论。黄慧如形象的杂糅,是各种不同理念交锋、争夺领地的一个后果,而非事先设计的传播策略。正是这种“含混性”,确保了事件持续的热度,也使得各种观念(无论是进步还是保守)都能附着其上,获得最广泛的传播和讨论。在观念、思想、形象达至广泛传播的过程中,某种程度的含混性和多义性几乎是必要条件,因为它允许不同背景、不同立场的受众都能找到进入讨论的入口,从而最大限度地扩大了公共参与的广度。
被“牺牲”的黄慧如:重审“私事”与“公共性”
新京报:有关陆根荣判决中“和诱”和“略诱”的讨论,充分呈现出当时先进法律思想自上而下普及过程中,遭遇的来自地方的阻力。地方法院审理此案时呈现出的偏见,被认为出于对女性的保护,但背后亦是对传统父权制的维护——认为女性缺乏本质上的独立自主性。从这个角度出发,我们是否可以认为,彼时的法律对于女性,出于某种保护之心,却未行保护之实?
何其亮:“出于保护之心,却未行保护之实”这一判断准确概括了本书第二章揭示的核心矛盾,这种保护的本质是“顾此失彼”,凸显了法律现代化与传统社会观念之间的巨大张力。1928年《中华民国刑法》已经取消了针对20岁以上女性的“和诱”罪,这在法律史上是一次巨大的进步,它承认了女性作为独立“自然人”的地位,赋予她们自主选择伴侣的权利。这是从法律文本层面迈出的“第一步”,是具有划时代意义的。然而,在法律实践层面,地方司法人员却用行动“失”去了这一进步意义,他们拒绝接受黄慧如的成年女性身份和自主证词。通过认定黄慧如“知识不足”和“意志薄弱”,实质上是将其“幼女化”,否认她的判断力。同时,他们不惜曲解法律,将“和诱”转为“略诱”,或者使用“诱奸”等非法律术语,其根本目的是为了惩罚陆根荣这一“第三方”男性,以此警告所有可能挑战父权家庭秩序的男性。
这种“保护”的逻辑是:黄慧如作为一个女性,她没有能力也不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因此她的家庭和国家法庭必须替她做主。这种保护,维护的正是女性对家庭的依附关系,是传统父权秩序在新时代的一种变相延续,它保护的不是一个“独立的人”,而是一个“属于家庭的女儿”。法律的现代性与进步性,与传统的思想、观念、做法以及社会对女性进入公共领域的准备不足之间,存在着巨大的张力,这一矛盾在那个时代是无法解决的。但法律确实走出了承认女性独立性和能动性的第一步,这是历史进步的一个缩影。如书中引用的葛思珊的观点,这种“保护”实质上是对家庭与婚姻的“监控”手段,所以法律虽走出了承认女性独立性的第一步,但在现实中,女性却未能享受到这一进步带来的实质庇护。
黄慧如像。
新京报:彼时,中国的报纸也正在经历探索和改革。新闻和文学、事实报道和评论,呈现一种交融的状态。书里提到,《苏州明报》报道黄陆事件多用章回体体裁,满足公众的猎奇心理。而《民国日报》彼时有重解释性评论文章而轻事实报道的趋向。这和如今我们评价一篇合格的人物报道的标准似乎迥异——作为符号的黄慧如,被写作者多重建构,但作为具体个人的黄慧如本人,其内心世界反倒是极其模糊的。我们是否可以认为,这是当时媒体文化的某种结构性结果?
何其亮:新闻与文学的融合、符号建构压倒个人真实,确是本书所剖析的20世纪20年代末中国媒体文化的“结构性结果”。北伐后报业竞争加剧,国民政府又加强了审查,为了在《申报》《新闻报》这样的巨无霸阴影下生存并规避政治风险,二线报纸和地区报纸纷纷转向“社会新闻”。《苏州明报》用章回体报道,正是为了满足读者对“趣味”和“传奇性”的需求,延续了古典小说与新闻界限模糊的传统。
同时,记者和小说家往往是同一批人,包天笑、平襟亚等人的经历表明,小说家从新闻中汲取素材,记者则在报道中融入小说笔法,这种创作习惯使得新闻报道天然地带有强烈的叙事性和主观色彩,他们将黄慧如的故事视为一个“传奇”进行加工,而非一次中立的“事实”调查。
这种结构导致了黄慧如被多重建构的后果,她成为“革命者”“受害者”“通奸者”“孟姜女”等多种符号的载体,每一种建构都服务于特定的叙述目的,满足不同读者的想象,而她本人的内心世界则变得模糊不清。这正是现代新闻业专业化之前的常态,我们现在奉为圭臬的“客观、公正”的新闻专业主义,是在一战之后才逐步在西方确立的一种文化习惯,并非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普世标准。
在20世纪20年代的中国,新闻报道的首要目的不是还原一个“客观真实”,而是讲述一个“有趣的故事”并传达特定的“道德诉求”。这一点在晚清《申报》新闻报道中“聊斋体”倾向中可见。所以,黄慧如作为一个复杂、真实的个体,不可避免地让位于一个更易于传播、更能引发讨论的“符号”。这种结构性结果提醒我们,评价一个时代的媒体实践,必须将其置于具体的历史条件和商业-政治语境中理解,而不能以后见之明苛责前人。
新京报:你提到,这是你“首次在写作时情绪有极其强烈波动的学术作品”。能不能展开谈谈你这份情感上的震动?你觉得,公众舆论是否应该关注黄慧如?毕竟,黄慧如在某种意义上成为公共讨论、大众文化的谈资,但她本人,乃至广义上的女性处境,不能说没有因为这些讨论而受益。
何其亮:黄慧如个人的悲剧与中国女性整体的进步之间,存在着一种令人唏嘘的辩证关系。这场公共讨论对黄慧如本人是一场灾难,她的隐私被无情剥夺,她的形象被肆意歪曲,她的决定被公众舆论反复干扰和否定,最终身心俱疲,香消玉殒。她个人的主体性在众声喧哗中被消解,成了一个被消费的符号,对黄慧如个人而言,这无疑是一段“一地鸡毛”的悲剧。
然而,从中国女性的整体进步来看,这无疑具有积极的社会意义。书中后记指出1928年是女性在中国历史上的一个转折点,这一年新刑法颁布承认女性自主能动性,陈东原的《中国妇女生活史》出版系统梳理了女性的历史境遇,盛爱颐为遗产继承权对簿公堂并获胜。这些事件共同标志着女性议题正在从精英话语走向公共空间。
黄慧如案将上述这些晦涩的法律条文和抽象的文化理论,以最通俗、最戏剧化的方式推到了公众面前。这场旷日持久的全国性讨论,让“自由恋爱”“婚姻自主”“女性权利”等概念不再仅仅是精英圈子的谈资,而是成为街谈巷议的现实问题。它让无数像黄慧如一样的普通女性,第一次直观地看到了一位女性如何用这些新理念来为自己的行为辩护,以及法律和社会如何回应。这种“公开化”本身就是一种巨大的社会教育,通过这样的讨论和媒体对法律程序与理念的推广,更多的女性看到了法律赋予女性的新能动性以及女性的各种可能性。对于黄慧如个人而言这是一场悲剧,但对于中国女性意识的整体觉醒和女性主义理论的通俗化传播,这起事件起到了不可替代的推动作用,她个人的“牺牲品”身份客观上成就了她作为历史“转折点”的公共意义。
《黄陆之爱》续集《血泪黄花》(1929)剧照。该电影讲述黄慧如在苏州乡间耕种,继而医院待产至死的故事 。
新京报:我们可以就这个话题进一步探讨:在今天回看历史,该如何理解所谓新闻的“公共性”?实际上,不仅民国,即便到今天,大量具有推动社会进步意义的“公共”案例,都起于“私事”。作为公众,作为媒体,看到的是这些案例的公共意义,但对于当事人来说,这可能意味着你所说的,一辈子的“一地鸡毛”。你本人怎么看待这种“公”与“私”的关系?
何其亮:新闻事件中“公”与“私”的关系,本质上是现代性的一个核心悖论:公共权力和公共话语对私人生活的穿透,既带来了观念更新的可能,也给当事人带来了难以承受的代价。现代性的一个特点就是国家权力和各种公共话语对私人生活的干预,在黄慧如案中,恋爱、性行为、家庭矛盾这些本属于“私”领域的事务,因为其“轰动性”,成为报纸、法庭和街头巷尾讨论的“公”议题,司法系统的介入本身就将私人情感纠葛转化为公共法律案件。
推动这一过程的关键力量是媒体与大众文化产业,“私人生活商品化”在书中体现得淋漓尽致:为了追求商业利益,报纸将黄慧如的私事变成了头版头条;为了吸引观众,剧院将她的故事搬上舞台;为了销售香烟,商人将她的名字印在包装上。在这个过程中,她的私人经历被剥离了个人属性,成为可以买卖、可以消费的公共商品。当然这些现象发生也是国民政府时代媒体“莫谈国事”的一个后果。
但这种“商品化”和“公共化”也使得黄慧如的个体经验得以放大,从而引发了有益于社会整体的公共讨论,如果没有媒体将她的“私事”炒作为“公案”,那么“女性独立”“婚姻自由”等议题就仍然只能在精英小圈子里流传。对于黄慧如个人,这意味着一辈子的“一地鸡毛”,但对于社会而言,这可能是观念更新和制度变革中必然经历的阵痛。作为公众,在消费这些“公共案例”时,如果能对当事人多一份人性的共情,也许能在“公”的讨论中保留一丝对“私”的尊重,这是我们今天回望这段历史时可以获得的一点启示。“公”与“私”的这种纠缠不是现代社会的问题,而是现代性本身的一个基本特征,它既带来了观念更新的可能,也给当事人带来了难以承受的代价。
当新观念的“通俗化”走向极端,容易被更保守的力量所捕获和利用
新京报:上述这些问题,都和那一时期“女性能动性”的话题有关,其实和你一直以来的问题意识一脉相承。比如,在《人民的西湖》中,你也借助西湖改造工程中的很多“非预期后果”讨论了能动性问题,并提出了一个有关“能动性”的新理解:定义一个行为主体的能动性,应该“论迹不论心”,要看行为结果而非动机,但这似乎和常识意义上,人们对“能动性”的认知不相符合,可否结合一些案例展开解释一下?
何其亮:“能动性应该论迹不论心”这一论点,是本书方法论上的核心创新,它跳出了对历史人物内心意图的无法证实的猜测,转而关注其行为所产生的客观效果。研究对象的特殊性决定了这一方法的必要性:我们无法确知黄慧如的“内心”是如何理解自己的行为的,所有关于她“内心”的描述都经过了媒体和记者的层层过滤和建构。如果我们执着于探究她是否“真正觉醒”或“是否具有女性主义意图”,就会陷入无法证实的困境。这一方法源于我写作《人民的西湖》时获得的启发,正是因为研究了西湖改造工程中非人类元素的能动性——动植物和非生物是没有动机的——才得以理解到能动性不能以内心意图作为衡量标准。
我将能动性区分为“自发式”(强调意图)与“表达式”(强调行动),对于黄慧如的研究更适合运用“表达式能动性”的概念。她的主体性不是先在的、一成不变的,而是在一系列行为(私奔、上庭作证、投书媒体、探监、送寒衣、改变主意等)中“表演”出来的。这些行为本身,无论其内在动机如何(是真爱、是冲动、是走投无路),都客观地产生了影响:它们改变了媒体的叙事,影响了法庭的进程,激发了公众的讨论。通过之前研究西湖、通过研究非人类的能动性,才理解到应该如何看待黄慧如的能动性——“论迹不论心”让我们能够跳出对她动机的猜测,转而去分析她的行为如何构建了她自己作为“新女性”的身份,以及这些行为如何被她所身处的“多声部公共领域”所接受、解读和利用。她的能动性,正是在这种与媒体、法庭和公众的持续互动中“生成”的,这种视角更符合历史研究的实证原则。
《黄慧如女士略传》漫画,《上海漫画》1929年第49期。
新京报:我们当下的传播生态,尽管技术条件发生了剧变,但某种程度上可与《情奔何处》描绘的历史时期对照。近些年来,中国的女性主义观念传播也呈现出通俗化的趋势,女性主义相关理论的图书出版也更多循着通俗化的路径。同时,诸如“凝视”“父权制”等词汇,伴随着社交媒体的遍地开花得到了极其广泛和多样化的使用。如与黄慧如案对照,你会如何看待当下这些词语的使用以及观念的传播生态?
何其亮:当下女性主义观念的传播生态,与百年前黄慧如案所处的媒介环境有着惊人的相似性,这提醒我们历史并未终结,它只是换了一副面孔重演。今天,“凝视”“父权制”“PUA”等学术词汇如同当年的“自由”“恋爱”“阶级”一样,通过社交媒体获得了爆炸式的传播和多样化甚至粗暴化的使用,有时候,它们被剥离了原始的理论语境,被简化为情绪化的标签和攻击武器。
这一过程完美再现了本书提出的“通俗化”逻辑:一方面它让女性主义理论以前所未有的速度下沉,成为亿万网民讨论日常生活的通用词汇,极大地提升了社会对性别问题的敏感度,这与当年黄慧如案让“自由恋爱”观念深入底层逻辑相似;另一方面,概念的滥用和误读同样严重,导致了理论深刻性的丧失和对复杂社会现象的简单化处理。
以“凝视”理论为例,劳拉·穆尔维在1975年的文章中提出,在经典好莱坞电影中,观众被结构性地置于男性视角,女性形象则沦为被观看的客体。然而这一理论在学界早已受到广泛的批判和反思,许多学者指出穆尔维的分析过于简化,忽视了女性观众可能采取的抵抗性阅读策略、电影类型的多样性以及种族和阶级等交叉性因素的影响。有学者批评穆尔维将“凝视”简化为一种单向的、基于性别的二元结构,忽略了观众身份的复杂性和观影体验的多重可能性。
另外,穆尔维的理论预设了一个高度同质化的“男性观众”,这种预设本身就对观众的多样性视而不见。然而在网络传播中,这些复杂的学术反思几乎完全被忽略,“凝视”被简化为“男性看女性即是不尊重”,成为一种便捷的道德审判工具,这与当年滑稽戏中将“自由”等同于“通奸”的误读在本质上都是概念被抽空内涵、服务于即时情绪宣泄的“庸俗化”。
《后窗》(1954)剧照。
这种简化,导致了对个体行为的过度政治化解读,激化了性别对立,反而无助于进行理性深入的探讨。在网络时代,算法推荐和短视频等传播技术进一步加剧了这一趋势,短平快的内容形式天然排斥复杂理论而迎合情绪共鸣,使得理性的分析往往被无视,而瞬时情绪的抒发成为主流,这比百年前的报纸连载更甚。人们在社交媒体上使用这些词汇时,无法进行理论性的分析,而是表达立场、宣泄情绪或寻求认同,学术概念因此变成了一种“社交货币”,其使用价值远远超过了其理论价值。
这种现象,与黄慧如时代的情况有着深层的一致性:当年普通民众使用“自由”“恋爱”等词汇时,也并不追求理论的准确性,而是在用自己的方式理解和回应正在发生的剧烈社会变革。百年前的通俗小说家、滑稽戏演员、街头艺人在作品中戏仿和改造五四新词汇,与今天网民在短视频和帖子中挪用“凝视”“PUA”等词汇,在行为逻辑上如出一辙——都是普通人在面对陌生的理论话语时,将其转化为自己能够理解和运用的工具。这种转化的代价是理论本身的深刻性和精确性被牺牲,但其收益是理论获得了前所未有的传播广度。
然而,百年前的历史也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值得警惕的教训:当新观念的“通俗化”走向极端,失去与理论源头的联系时,它就容易被更保守的力量所捕获和利用。在黄陆事件中,五四新文化运动倡导的“自由恋爱”理念,在滑稽戏中被演绎为“自由等于放荡”,在社会小说中被解释为“自由恋爱等同于通奸”,这种被扭曲的理解最终反而成为攻击新女性的武器。同样的风险在今天的传播生态中也清晰可见:当“凝视”“父权制”这些概念被过度简化和泛化使用时,它们可能会失去对社会一系列复杂问题的精准批判力,转而成为一种标签化的道德审判工具,这不仅无助于改善性别关系,反而可能激化对立,使原本应该促进理解与对话的女性主义话语走向其反面。
这种“通俗化”与“庸俗化”之间的微妙界限,是我们今天在推动女性主义观念传播时必须认真面对的问题。不变的是普通民众在面对剧变的社会观念时那种渴望理解、又难免焦虑、最终通过挪用和改造新词汇来构建自身认同和参与公共讨论的本能。百年前黄慧如案给我们今天最大的启示或许是:观念的普及永远伴随着“通俗化”的阵痛,与其哀叹学术概念的堕落,不如正视这是思想影响大众的必经之路,如何在“通俗化”的同时保持对话的理性和深度,是我们这个时代的传播者和思考者需要共同面对的课题。
采写/刘亚光
编辑/李永博
校对/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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