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空间是国家生存与发展的物质载体和基础支撑,其开发保护活动的法治化水平直接关系到生态文明建设的进程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实现。在法秩序统合视域下,凝练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的共识性法理,阐释面向中国实践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基本概念、内涵外延、立法理念、价值定位、调整范围、制度框架、核心规范、立法技术等重点问题,在当前尤为迫切。
原文 :《加快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立法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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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方涧主持完成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法秩序统合视域下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立法研究”(项目批准号:22CFX043),对这一课题作出了回应。该课题近日已结项,成果被评定为优秀等级。
该成果聚焦国土空间开发保护领域立法分散化、碎片化及规范冲突等现实问题,以“法秩序统合”为核心理论范式,提出了以体系化、法典化的立法思维构建统一、协调、高效的国土空间治理法律体系的具体方案。
从理论层面观察,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立法的有效推进必须凝聚国家所有权理论、行政组织理论、规划权理论与程序正义理论等众多共识性法理,进而确立自然资源资产产权、纵向与横向权力配置、“多规合一”与公众参与等基本理论框架。以此为基础,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立法应以生态文明和治理现代化为根本目标,以空间正义和法治现代化为价值导向,以统筹协调与可持续发展为基本原则,以全域全要素的国土空间为调整对象。
成果主张构建以《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法》为“基本法”的层级化、系统化法律体系,并提出了“三阶段推进”的法典化构想。第一阶段为“初步统合”阶段,重点制定《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法》,确立核心原则与框架。第二阶段为“并行立法”阶段,推进各关键领域的专项立法,例如《国土空间生态修复法》等,形成“基本法+专项法”的体系结构。第三阶段为“再统合”阶段,在条件成熟时编纂体系完备、逻辑严密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法典》,实现立法形式与实质价值的统合。
成果认为,立法衔接是实现法秩序统合的关键。这既包括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法律体系内部总则与分则、规划与管制、修复与督察等制度之间的纵向和横向衔接,也涵盖与该体系外的《宪法》《民法典》《生态环境法典》等相关法律的协调与融合。同时,作为一项系统性立法工程,相关立法语言应严谨、一致,对“国土空间规划”“生态保护红线”“用途管制”等关键概念的表述应规范化和标准化,以避免因术语歧义引发法律适用冲突。
文章为社会科学报“思想工坊”融媒体原创出品,原载于社会科学报第2012期第4版,未经允许禁止转载,文中内容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本报立场。
本期责编:狄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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