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4日,江苏省检察院召开江苏省生态环境检察工作新闻发布会,发布10个典型案例,其中,扬州检察机关办理的支持对某运输公司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入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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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生态环境检察工作

典型案例目录

案例一:“治”污变“致”污 损农田毁生态罪责难逃

——丁某某等13人污染环境案

案例二:一案双查破利益勾连 严打盗采护矿产安全

——胡某某等17人非法采矿、行贿、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案例三:别让绿海龟沦为“掌中宠”

——王某某等5人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相对不起诉行刑反向衔接案

案例四:支持磋商算好“生态账” 技改抵扣激活“绿色动能”

——支持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案

案例五:聚力协同共治 守护蓝色海湾

——支持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实现替代性修复案

案例六:碧海不容“绝户网”

——陈某等6人破坏海洋生物资源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例七:追捕“漏网之鱼”

——王某、葛某某等21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例八:村里的“散乱污”小作坊终于被关停了

——督促履行生态环境监督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案例九:危化泄漏谁该担责 支持起诉精准追偿

——支持对某运输公司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

案例十:化解人鸟相争困局 守护候鸟安居家园

——督促保护鸟类野生动物行政公益诉讼案

案例九

危化泄漏谁该担责

支持起诉精准追偿

——支持对某运输公司提起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

2019年12月,范某、苏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致使苏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交通事故,运输罐内的30余吨纯苯(易燃、有毒危险化学品)泄漏,属地职能部门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经鉴定,事故对周边土壤和地表水环境造成污染,环境损害数额包含应急处置费用、财产损害、生态环境损害和事务性费用,共计300余万元。

2020年7月2日,扬州市检察院以民事公益诉讼立案调查,查明:范某系车辆实际控制人,苏某系临时驾驶员;车辆登记挂靠于某运输公司下属分公司,车辆商业险、交强险、相关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等均在有效期;范某、苏某赔偿能力不足,某运输公司具备相应的赔偿能力等情况。

同年9月27日,扬州市检察院向该市生态环境局通报线索,征求是否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意见。9月29日,扬州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商请扬州市检察院支持。扬州市检察院决定提供法律支持,并移交全案证据5册。10月,扬州市生态环境局与某运输公司达成了磋商意愿。

2021年1月28日,扬州市组建由生态环境部门、检察机关、属地政府等参与的磋商小组,与某运输公司开展磋商。该公司以经营困难为由,仅愿意承担部分赔偿费用,磋商未达成一致意见,后续多次沟通无果。

因磋商不成,扬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21年5月25日对该公司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同日,扬州市检察院向法院提交了支持起诉意见书,重点阐述该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年12月21日起施行)》第三条,车辆被挂靠单位依法应对事故造成的损害后果及相关合理费用承担连带责任。因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该责任依法由设立该分公司的某运输公司承担。

2023年10月27日,法院采信上述意见,一审判决某运输公司赔偿应急处置、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等费用290余万元。该公司不服上诉。二审期间,扬州市检察院就补充证据、法律适用等问题向扬州市生态环境局提供法律意见。2025年1月10日,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生态环境部门决定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的,检察机关可以依据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规定支持其提起诉讼。检察机关着眼法律问题,以参与磋商、协助取证、提供法律咨询、支持起诉等方式提供支持,保障损害赔偿责任落到实处。

来源:江苏检察在线

编辑:吴恙

初审:纪思源

复审:孙晓蒙

审签:茆小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