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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日报》8月17日版面图

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保护生态环境必须依靠制度、依靠法治。只有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才能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保障。”8月15日,正式施行,标志着我国生态环境法治建设从此迈入法典化时代。这部5编、1242条的鸿篇巨制,是继民法典之后我国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也是世界上第一部以“生态环境”命名的法典。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和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司法机关,推动和保障生态环境法典贯彻施行,既是法治责任,更是政治责任。生态环境法典总则编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生态环境检察工作,强化检察监督”,这是在立法上首次明确提出“生态环境检察”概念,也是“强化检察监督”首次正式写入法律,对检察机关的意义尤为特殊。各级检察机关要深入学思践悟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立法精神上来,准确把握生态环境法典对检察履职的新要求,强化检察监督,加强公益诉讼,以高质效检察履职推动生态环境法典高质量实施,为推动生态文明建设贡献更大检察力量。

推动生态环境法典高质量实施,必须充分认识法典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抓好贯彻落实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生态环境法典将党的十八大以来生态文明建设理论、制度、实践成果以法典化的方式确定下来,对一系列生态环境法律制度规范进行系统整合、修订编纂、集成升华,全面体现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丰富内涵和实践要求,是新时代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大标志性成果。贯彻实施好生态环境法典,实现对生态环境的全面保护和系统治理,对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加快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具有重大和深远意义。各级检察机关要深刻领会制定和实施生态环境法典的重要性、必要性,始终把生态环境检察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全面履行各项检察职能,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为法治担当,更好服务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推动生态环境法典高质量实施,检察机关责任重大,既要切实履行好法典对检察履职的新要求,也要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以高质效检察履职促进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生态环境法典系统规定司法保障制度,许多条文与检察工作息息相关,9个条文明确规定检察机关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定职责,对检察履职提出新的更高要求。各级检察机关要深刻领悟生态环境法典的精髓要义,全面深入学习法典的新规定新要求,准确把握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的系统规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检察公益诉讼的衔接要求、支持起诉的适用情形等,将法典精神特别是有关检察履职的新规定新要求融入检察监督办案,真正做到融会贯通、知行合一。要依法全面履行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等检察职能,聚焦违反各类污染防治规定和生态保护规定的犯罪行为持续加大惩治力度,不断优化生态环境民事检察监督,持续做实生态环境行政检察监督,着力加强生态环境检察公益诉讼,统筹做好惩治刑事犯罪、纠正民事侵权、促进依法行政、解决公益损害等工作,切实提升生态环境司法保障水平。要健全完善检察机关保护生态环境的配套工作机制,完善检察公益诉讼工作机制,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双向衔接机制,建立健全法律监督质效提升机制,深化“四大检察”一体履职,为高质效检察履职、高水平保护生态环境提供有力制度机制支撑。

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各方协同发力。各级检察机关要立足检察职能,加强内外联动,推动构建协同保护大格局,服务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把生态环境检察工作融入党和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统筹谋划推进,主动向地方党委、人大报告相关检察工作部署和重大案件办理情况。要强化执法司法协作,加强与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审判机关在案件会商研判、线索移送、调查取证、信息共享等方面的协作配合,携手各方打好生态环境保护“组合拳”。要深化协同共治,通过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深化运用“益心为公”志愿者检察云平台等方式,积极参与生态环境源头治理,激发全社会共同保护生态环境的内生动力,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良好局面。

法护山河,典泽千秋。各级检察机关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持之以恒抓好生态环境法典学习宣传、贯彻实施,全力履行好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职责,持续推进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检察实践,为不断谱写美丽中国建设新篇章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来源:检察日报·要闻版

编辑:张雪莹 刘正人 郑凯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