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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厘清市县生态环境执法权责,自2026年8月15日起,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作为吕梁市生态环境局派出机构,依法取得独立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可以以本单位名义实施现场检查、查封、扣押、代履行以及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行为。现将有关事项公示如下:
一、自2026年8月15日起,吕梁市生态环境局不再委托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以市局名义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在法定权限范围内,以本单位名义独立开展行政执法。
二、此前吕梁市生态环境局与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签订的《行政执法委托书》,因法律适用条件发生变化,委托执法关系自2026年8月14日24时起正式终止。
三、自2026年8月15日起,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行政执法文书统一启用本单位公章;原市局委托执法专用章停止使用,并按照印章管理规定缴回制发机关。特此公示。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8月6日
来源:吕梁市生态环境局法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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