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6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25年全国海事审判典型案例。时隔近两个月再看,最值得琢磨的一起,不是标的额有多大,而是中国法院第一次通过判决把一条规则钉死,一家新加坡船务公司因为顾虑第三国制裁,拒绝替香港公司履行运输合同,最后499万余元货款损失加利息照赔,50余万元反诉也被驳回。
时至今日,外国企业还能不能拿境外制裁清单,当成在中国违约的免死金牌?
2022年10月,香港某公司委托新加坡某船务公司,把一批价值499万余元的电子产品从上海港运往巴拿马曼萨尼约港。
货已装船,可承运人随后以香港公司被某国列入制裁清单为由,拒绝签发提单;货到巴拿马后,又拒绝交付。上海海事法院发出海事强制令后,对方虽然签了提单,却又把货擅自运回上海。
不是船沉了,不是港口关了,也不是战争让合同客观上无法履行,而是承运人自己算了一笔账,得罪被制裁企业的成本,可能小于得罪制裁发起国的成本,于是把风险转嫁给中国客户。
可中国法院给出的答案很清楚,新加坡公司构成根本违约,《反外国制裁法》第十二条属于应当直接适用的强制性规定,外国针对中国公民、组织的歧视性限制措施,不能自动变成拒绝履行合同的合法抗辩。
最终,新加坡公司赔偿499万余元及利息,50余万元集装箱超期使用费反诉也未获支持,一审判决已经生效。
我认为,这才是“立规矩”的关键,外国可以在自己的法域内制定制裁政策,但不能指望第三国企业把这些政策搬进中国交易以后,中国法院还替它完成免责。
至少在中国司法和强制性法律适用范围内,这块挡箭牌已经不好使了。最高人民法院对该案的概括也很明确,这是我国法院首次以判决方式明确《反外国制裁法》的强制适用效力。
从逻辑上看,上海案并不是孤零零的一次出手,南京海事法院此前处理的另一起案件,已经把《反外国制裁法》推到了真实商业纠纷里。
2023年9月7日,中国某海洋工程公司与瑞士某船用设备公司签订船舶建造分包合同,标的1945万美元。
2024年6月7日,中方完成模块建造,6月12日,中方企业被第三国列入制裁清单,外方随即以执行第三国行政令为由,中止支付1186余万美元尾款,并关闭沟通渠道。
中方随后依据《反外国制裁法》第十二条起诉。南京海事法院对涉案船舶采取“活扣押”,限制离港离境,但允许继续改建。
案件受理后,外方向第三国申请支付许可,并向法院账户打入1400万美元反担保金,法院在39天内促成双方调解,和解款项从反担保金中划给中方企业。此案后来被认定为全国首起反外国制裁侵权诉讼案。
本质上,中国不是只告诉外国企业“你这样做不对”,而是开始让违约和协助执行外国单边制裁产生现实成本。南京案解决的是能不能起诉、保全、拿回利益;上海案又往前走了一步,第一次通过司法判决明确强制适用效力。
两起案件拼起来,一边是诉权,一边是判决规则,法律已经进入企业的合同、船舶、货款和资产。
美国2026年提出的MATCH Act,就明确把推动盟友规则趋同、堵住外国企业服务漏洞以及进一步扩大外国直接产品规则作为重要设计。
过去很多企业只需要算一本账,如果不听美国的,会不会失去市场、设备和技术?只要代价够大,它就可能牺牲与中国客户的合同。
但现在账本里多了一栏。
你可以考虑美国或其他第三国制裁风险,可如果做法同时违反中国强制性法律、侵害中国企业合法权益,合同责任、侵权责任、财产保全和赔偿风险也要一起算进去。
《反外国制裁法》第十二条已经明确规定,不得执行或者协助执行外国针对中国公民、组织采取的歧视性限制措施,权益受损一方可以依法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在我看来,这才是两起案件最值得研究的地方,中国不是要求跨国公司假装看不见外国法律,而是在明确一条边界,不能把外国单边制裁的成本,毫无代价地甩给中国企业。一旦“听美国的”也不是零成本,原来单向传导的制裁链条就会出现阻力。
2026年4月8日,美国参议院相关议员提出MATCH Act,目标之一是推动美国及盟友进一步统一半导体制造设备出口管制。
公开方案不仅盯着设备销售,还把维修、技术支持和服务写了进去,点名提到DUV浸没式光刻设备,并提出如果盟友在150天内不能显示出足够进展,美国商务部可进一步扩大对使用美国软件、技术或零部件的外国制产品的管辖。
这就把问题摆到了ASML这类设备商面前,光刻机不是卖完就算,后续维护、备件和技术支持关系到设备运转。
如果未来美国相关限制真正落地,而外国企业又已经与中国客户存在有效合同,它面对的就不会再是“美国让我停,我就停”这么简单。
从南京案和上海案看,已经很清楚,外国企业考虑第三国制裁时,不能再默认损害中国客户利益没有后果。
2021年6月10日,《反外国制裁法》公布施行。五年后再看,这部法律真正的变化,不是多了一句强硬表态,而是已经长出了诉讼、保全、调解和判决这些牙齿。
所以,回到那批499万余元的电子产品。金额不大,意义却不止499万元。
打碎的是一种想当然,只要美国发出制裁指令,第三国企业就可以把损失转嫁给中国企业,而不用承担中国法律后果。现在这条路被堵上了一截。
以后跨国企业再碰到类似选择,桌上不会只有一张美国账单。
中国这张账单,也要一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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