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开门杀”事故,一辆网约车违停在非机动车道,乘客推门下车时撞伤途经的骑车人,最终司机和乘客分别赔偿伤者2.3万元、1.5万元。
2024年12月17日晚,孟某驾驶网约车在路边停车,乘客龚某打开右侧车门下车时,蔡某正好骑着共享单车经过,与车门发生碰撞,倒地受伤。经司法鉴定,蔡某因交通事故致左手外伤,上述损伤的后遗症尚未达到人体损伤致残程度。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交警支队认定,孟某和龚某负本起事故的同等责任,蔡某无责。
事发后,经法院调解,涉案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已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蔡某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共计3.4万余元。之后,蔡某就超出交强险范围的损失,将孟某和龚某诉至法院,要求两人连带赔偿医疗费、律师费、鉴定费等各项损失。
普陀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孟某、龚某承担的赔偿责任形态及责任比例。本案中,孟某违规在非机动车道内停车并允许乘客下车,龚某未观察车外情况即开门,二者对于损害的发生具有共同过失,构成共同侵权,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孟某作为驾驶员,对车辆的实际控制力大于乘客,过错程度更大;龚某作为开门行为的实施者,亦存在过错。
法院据此酌情认定,孟某按照60%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龚某按照40%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遂判决孟某赔偿蔡某各项损失共计2.3万余元,龚某赔偿1.5万余元,两被告互负连带责任。该判决现已生效。
交警认定孟某和龚某对事故发生负有同等责任,为何孟某被判赔得更多?普陀法院立案庭法官罗珏卿解释道,事故责任比例并不完全等同于各方当事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比例。对于共同侵权人内部的赔偿责任比例,应当由法院依据案件事实、综合各方过错程度予以确定。
“本案中,驾驶员孟某对车辆的实际控制力明显大于乘客,对车辆停靠位置的选择及车上人员开门的行为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其违规在非机动车道停车且未确保后方来车安全即允许乘客下车,过错程度更大。”罗珏卿说,所以,根据谁过错大、谁多担责的原则,酌情认定孟某承担60%的赔偿责任。
原标题:《上海一网约车乘客“开门杀”撞伤路人,司机乘客同等责任为何赔偿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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