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新浪财经-鹰眼工作室

帝科股份(300842.SZ)于近日披露了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就其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宜出具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该意见书针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提出的审核问询函,就募投项目相关资质、关联交易、监管措施整改及未决诉讼等关键问题进行了逐一回应,为公司本次定增的顺利推进扫清了部分障碍。

补充法律意见书显示,帝科股份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27.6亿元,将用于年产2000吨贱金属少银光伏浆料项目、下一代高效光伏电池金属化浆料研发项目、存储芯片封装测试基地项目、半导体封装研发中心项目以及偿还银行贷款和补充流动资金。

在备受关注的募投项目资质方面,除不涉及环保及节能事项的偿还银行贷款和补充流动资金外,本次其他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为湖州帝科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州帝科”)。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湖州帝科已取得湖州市生态环境局安吉分局于2026年6月26日出具的《关于湖州帝科电子材料总部基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原则同意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结论。同时,湖州帝科已就“湖州帝科电子材料总部基地项目”取得安吉县经济和信息化局于2026年5月19日出具的《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赋码)信息表》。

关于节能审查,帝科股份已聘请第三方机构正在编制节能报告。根据第三方机构说明及公司确认,本次募投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初步估算约折合4020吨标准煤,需报安吉县节能审查部门审批。安吉县发展和改革局于2026年8月12日出具《情况说明》表示,“湖州帝科电子材料总部基地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达到节能审查要求……我局将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及时做好该项目节能审查工作,节能审查预计不存在实质性障碍。”律师认为,除节能审查程序尚在办理中外,发行人已取得募投项目开展所需的相关资质、认证、许可及备案,不存在对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障碍的情形。

针对本次募投项目实施是否会新增关联交易的问题,律师核查后发现,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发行人全资子公司湖州帝科。根据发行人说明,募投项目实施后预计不会新增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如因其他未预见因素发生关联交易,发行人将严格遵照法律法规及内部规定履行审批程序,确保交易公允性。

在报告期内公司受到的监管措施方面,律师指出,帝科股份曾因股权激励对象不符合激励资格事项收到江苏证监局警示函,因业绩预告不准确且未及时修正事项收到江苏证监局监管关注函和深交所监管函。上述监管措施涉及的不规范事项均已整改完毕,包括内部追责、强化合规培训、规范激励计划实施等。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被采取监管措施的行为不构成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会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障碍。

关于公司存在的一起金额较大的未决诉讼,律师披露,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子公司浙江索特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索特”)诉浙江凯盈新材料有限公司及其上海分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正处于管辖权异议程序中。浙江索特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2亿元。值得注意的是,2026年6月2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分别宣告涉案的两项专利权全部无效。发行人不认可该无效审查决定,正积极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代理律师预计,前述专利无效事项可能导致该案存在被驳回起诉的可能,对方另行起诉的可能性亦不能完全排除。

律师认为,鉴于本次募投项目不涉及案涉专利,相关诉讼事项不会对募投项目实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即使上述涉案专利最终被宣告无效,相关技术将进入公有领域,发行人仍可继续使用相关技术,且发行人涉及“铅碲”技术专利共计50余件,其他专利均维持稳定有效。因此,上述专利无效情形和知识产权诉讼情形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和本次发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已根据案件实际进展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此外,补充法律意见书还就公司最近一期末财务性投资情况进行了说明。截至2026年3月31日,公司财务性投资金额为4.68万元,占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比例低于0.01%,主要为交易性金融资产中的“广发资管睿鑫1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律师认为,公司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持有较大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业务)的情形;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前六个月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发行不涉及因财务性投资导致募集资金扣减的情形。

综上所述,通力律师事务所认为,帝科股份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事项已得到妥善解决或不存在实质性障碍,为公司后续的融资工作奠定了法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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