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金香玉
“远洋捕捞”这个词,过去大家听得多的是公安跨省趋利执法。但2026年5月26日,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6)苏12民终669号终审判决,让所有人看到:民事审判领域也能搞出“远洋捕捞”,而且手法更隐蔽、杀伤力更大。
被猎捕的对象,是距其500公里开外山东的城发集团(青岛)启盛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猎手,是泰州市、姜堰区两级法院。
操盘逻辑和手段有二:其一是山东的纠纷、山东的公司、山东的土地,硬是拉到江苏泰州来审,且化整为零规避级别管辖。其二是欠债高达2.9亿的本土企业正太集团有限公司存在维稳风险,于是两级法院硬判山东国企替别人的担保债务背锅。
江苏高院公正判决彰显公平正义
案件还得从头说起。2017年9月,青岛中德双元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向正太集团借款1亿元,计世高科公司、计世智岛公司、滕小强为双元教育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后,双元教育公司向正太集团的借款增加至3亿元,计世高科公司、计世智岛公司、滕小强继续提供担保。
2020年4月25日,经结算双元教育公司确认截止到2020年4月18日尚欠正太集团借款本金及利息1.44亿元,并追加青岛中德双元置业有限公司为正太集团提供担保。
上述借款及担保保证事实产生近十个月后的2021年2月3日,城发集团(青岛)启盛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城发启盛公司”)成了双元置业公司的唯一股东,直至2022年3月31日完全退出全部股权。此后,城发集团(青岛)开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城发开发公司”)成了双元置业公司的唯一股东。
2022年3月15日,泰州市中级法院立案受理正太集团诉双元教育公司、计世高科公司、计世智岛公司、滕小强、双元置业公司、城发启盛公司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2)苏12民初38号。
正太集团诉称,截止2022年3月13日,双元教育公司尚欠正太集团借款本金93108899.25元、利息51779058.59元。按照公司法关于一人公司的规定,城发启盛公司、城发开发公司应当对双元置业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请求判令双元教育公司立即偿还上述借款本金元及利息,计世高科公司、计世智岛公司、滕小强、双元置业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城发启盛公司、城发开发公司对双元置业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泰州中院审理判决城发开发公司对双元置业公司的借款本金92708899.25元及利息(截止2022年6月27日利息38977668元,自2022年6月28日起以92708899.25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14.8%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审判决后,城发开发公司不服,上诉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苏高院二审认为,双元置业公司、城发启盛公司原审中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能够初步证明股东与公司建立了独立的财务制度。虽然正太集团对于审计报告提出异议,但并未提供相应证据。且城发启盛公司成为双元置业公司股东至正太集团提起本案诉讼时不足一个会计年度,而城发开发公司于正太集团起诉后才成为双元置业公司股东。因案涉诉讼,双元置业公司银行账户已被冻结,从时间跨度、客观条件均不具备公司与股东财产产生混同的基础。双元教育公司将其持有的双元置业公司股权转让给城发启盛公司,并未向城发启盛公司披露案涉担保债务,无论是城发启盛公司还是城发开发公司,事前并不知晓案涉担保债务,主观上亦不具备侵害正太集团利益的故意。据此,正太集团主张城发开发公司对双元置业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缺乏事实依据。泰州中院判决城发开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错误,江苏高院依法予以纠正。
2024年12月4日,江苏高院作出(2023)苏民终983号民事判决,驳回了正太集团要求城发开发公司为双元置业公司担保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请,其余判项被维持,即双元置业公司应清偿的债务本息已超过1.5亿元。
规避级别管辖硬抢地域管辖
江苏高院的公正判决,让城发启盛公司、城发开发公司沐浴了法治的阳光,充分感受到司法的公平正义。别有用心的人心里很清楚,想要耍花样达到非法目的,就绝对不能把案件的二审放到江苏高院,一定要在泰州解决。
于是乎,一场硬抢地域管辖、规避级别管辖的重复诉讼,开始在泰州上演。
2025年4月,正太集团以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资本显著不足)为由,向泰州市姜堰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城发启盛公司、城发开发公司、城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为(2023)苏民终983号民事判决中双元置业公司的9270万元本金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为什么只诉9270万本金,而不是诉超过1.44亿的本息?玄机在于,诉讼标的超过1亿元的民事案件,一审应当由泰州中院立案审理。如果把1.44亿的本息都诉进来,该案二审必将上至江苏高院,这样一来,他们对判决结果根本无法把控。所以“化整为零”只诉9270万的本金,一审由泰州市姜堰区法院审理,二审由泰州中院审理,成功规避级别管辖,完全玩弄于他们的股掌之中。
说完级别管辖再来说说地域管辖。先把账算清楚,这案子跟泰州八竿子打不着:目标公司青岛中德双元置业公司,工商、税务、土地全在青岛市黄岛区;土地抵押、借款、股权转让,全部在黄岛区办完;所谓“被侵权的公司”就是双元置业公司自己,住所地在黄岛;三个被告——城发启盛公司、城发开发公司、城发集团,全是在青岛注册的山东企业。案由叫“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按法律逻辑,这本质是侵权之诉,侵权行为地(抵押、借款)在青岛,被告住所地在青岛,公司住所地在青岛。无论走侵权管辖还是公司类纠纷的通常处理,都该归青岛法院管。
唯一连接泰州的,是正太集团属于泰州姜堰本地建筑企业,它于2017年给双元教育公司放的借款,到2020年才追加双元置业公司为保证担保人。而双元置业公司名下有土地,土地价值评估1.4亿,正太集团却没有向法院申请查封,一心只想拿城发启盛公司的现金,具有明显利用司法手段掠夺他人财产的恶劣动机。
但是,当城发启盛公司、城发开发公司、城发集团均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情况下,姜堰区法院、泰州中院均驳回了城发启盛公司等的管辖权异议请求。就这样,在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双重作用之下,城发启盛公司、城发开发公司基本属于待宰羔羊。
重复诉讼可以在泰州暗度陈仓
城发启盛公司、城发开发公司认为,正太集团的本次诉讼,与前诉(2023)苏民终983号案件的当事人基本相同、诉讼标的相同,且本次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因此构成重复诉讼,严重违法程序法,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而泰州姜堰区法院、泰州中院为了帮助正太集团取得外地企业的财产,偷换概念、暗度陈仓,公然违背民事诉讼“一事不再理”基本原则,违法受理正太集团针对同一法人人格否认争议的重复起诉,实质是为本地企业开辟违法救济通道。正太集团从形式上将诉由拆分为“人格混同”与“资本显著不足、过度支配控制”,但二者均是《公司法》规定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具体适用情形,前案983号判决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对城发启盛公司、城发开发公司是否存在滥用股东权利的行为进行全面实体审理,并明确认定二公司主观上无侵害正太集团利益的故意,客观上未实施滥用法人独立地位的行为,最终驳回了正太集团的相关诉请。本案一、二审法院刻意割裂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内在统一性,允许正太集团通过“更换理由重复起诉”的方式否定前诉生效裁判结果,完全背离了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
就这样,上级法院生效判决的既判力在泰州被公然践踏。
“资本显著不足”法理硬伤触目惊心
姜堰区法院推翻江苏高院983号生效判决的核心武器,是“双元置业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项目合同金额2.6亿=资本显著不足”。这套逻辑错得离谱:
其一、最高法《九民纪要》第12条写得明明白白,“资本显著不足”指公司设立后经营过程中股东实际投入与经营风险明显不匹配,而且要“持续一定时间”、要“主观恶意转嫁”。双元置业公司2000万注册资本是原始股东双元教育公司2019年设立时的结构,城发启盛2021年才受让股权,根本不触发“经营过程中资本不足”评价。
其二、房地产本来就是“以小博大”行业。土地款靠融资、施工靠垫资、财务费进土增税抵扣,这是《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明示的行业惯例,九民纪要专门强调要跟“以小博大”正常经营区分,审慎适用。
其三、正太集团的债是担保之债,而非经营之债。2020年双元置业公司才给双元教育公司2017年的借款提供担保,钱一分没进双元置业公司账户。江苏高院983号判决已认定城发启盛公司一方受让时不知情。用“担保之债”反推“资本不足”,等于让受让股东为原始股东的纯获益行为背锅。
其四、正太集团2020年与双元置业公司签订担保补充协议时,双元置业公司2000万注册资本已公示,正太集团自己不要求土地抵押、只拿双元置业公司的信用保证,现在反过来诉股东“资本不足”,典型择时索赔,那别人的财产为自己的错误买单,商业道德沦丧。
泰州中院表面纠错实则精致枉法
姜堰区法院在混账逻辑作用下,作出了(2025)苏1204民初3269号民事判决:认为双元置业公司资本显著不足,城发启盛公司、城发开发公司应对正太集团的92708899.25元本金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城发启盛公司、城发开发公司不服,将案件上诉至泰州中院。泰州中院于2026年5月26日作出(2026)苏12民终6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撤销姜堰区法院的一审判决,改判城发启盛公司对(2023)苏民终983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双元置业公司欠正太集团的92708899.25元本金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城发启盛、城发开发一方本指望泰州中院纠偏,结果泰州中院却玩了一手“折中改判”。
泰州中院自己承认的部分:驳回“重复起诉”抗辩时虽留了口子,但实体上直接撤销了一审“资本显著不足”认定,明确说地产行业以小博大是惯例、担保之债非经营风险、城发启盛公司非原始股东、注册资本不匹配不等于资本显著不足。
但泰州中院保留了一审的致命错误:同一套借款+抵押行为,一审判“资本不足”,而中院撤了资本不足,却单列“过度控制”判城发启盛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理由竟是“股东借款+收6.28%利息+设最高额抵押=滥用”。但《九民纪要》列出的过度控制情形,利益输送、抽逃、另设同类公司逃债,城发启盛公司一条不沾。借款真实发生、利率6.28%远低于正太集团12%、抵押也对应真实债权。
更讽刺的是,泰州中院既引用前案江苏高院983号判决“城发启盛公司不知正太集团债权、无损害故意”,却仍判连带责任,公司法第23条第一款的“滥用+严重损害”故意要件,被直接抽空,属于明显的法律适用错误,涉嫌枉法裁判。
一句话,泰州中院用“过度控制”这个新包装,把一审被驳倒的“资本不足”结论又救了回来,专挑城发启盛公司一个担责,这在表面上虽然已经纠偏,但实则更精致的枉法。
全国首例法院民事“远洋捕捞”
刑事远洋捕捞的特征:外地企业+本地财政+扩大管辖。本案民事版完全对标:
外地国企 → 青岛城发三家公司
本地大额债权原告 → 泰州正太集团
管辖连接点虚构 → 硬把债权人住所地当侵权结果地
拆分标的降级管辖 → 只诉本金规避中院一审
突破生效判决 → 用新案由(“资本不足/过度控制”)绕开江苏高院983号判决既判力
更关键的是,983号是江苏高院生效判决,已认定“城发方无滥用故意、财产独立”。泰州两级法院用“案由迭代”二次审判同一争议——这在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纠纷领域,可能是全国首例“用民事案由包装,突破高院生效判决”“以重复诉讼为矛,抢夺管辖为盾”的远洋捕捞新样本。
此外,目前正太集团深陷1400多起诉讼,被执行金额已超过2.9亿元,拆东墙补西墙手脚并用都快忙不过来了。为避免触发当地的“维稳”机制,神秘力量直接干预法院审判,试图通过对青岛城发启盛公司的远洋捕捞来填补正太集团的资金缺口。
【结语】
虞凌云案之后,泰州“远洋捕捞”的标签没摘掉,反而从刑事延伸到了民事。这次猎物换成青岛国企,手法从“跨省抓人”升级为“跨省管辖套利+案由迭代突破既判力”——更文明,也更危险。
因为公安捕捞至少还有立案监督、检察审查,而民事审判的“自由裁量”一旦被用来定向输出管辖和利益,任何企业都无处可逃。正太集团拿到的不是一份胜诉判决,是当地势力谋取不当利益的“血书”。泰州两级法院采用低级红高级黑手段,以错误的政绩观为指导,以狭隘的地方保护主义思想,不断刷新泰州当地的法治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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