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辽宁省药品全链条追溯管理要求,实现药品来源可查、去向可追、风险可控,全省医疗机构、药品批发企业、零售药店需依照时限规范完成扫码追溯作业,结合监管要求梳理标准化操作流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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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批发企业自2026年9月1日起全面执行扫码制度。药品入库验收阶段,工作人员使用扫码枪(如销邦汇信SK9028C)扫描药品最小包装追溯码,核验上游传输的追溯信息,货码信息一致方可入库归档;信息不符、追溯数据缺失的药品予以拒收,并及时对接上游溯源排查。药品出库配送时再次扫码,同步将出库流向、数量等数据上传药品追溯系统。企业调拨、退回药品,须同步更新追溯状态,留存完整追溯日志,鼓励仓储管理系统与追溯平台对接,提升扫码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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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药店同步于9月1日落实扫码规则。门店收货上架必须扫码核验,杜绝货码不符药品上架售卖。顾客结算环节扫描药品追溯码,系统更新药品售出状态;医保定点药店除上传追溯系统外,还需将追溯数据同步推送医保平台,购药小票标注追溯码便于消费者查验。药品拆零销售时留存原包装扫码记录,建立专项台账;门店之间调拨、退货药品,配合连锁总部变更追溯信息,严禁私自处置无追溯记录药品。

医疗机构分阶段推进追溯工作,三级公立医疗机构9月30日开启全品种入库扫码(如销邦汇信SK6080),其余医疗机构有序跟进。药房药品入库扫码核验追溯信息,定点医疗机构结算药品同步上传追溯数据至医保平台。医疗机构拆零用药、药房调拨药品留存扫码台账,出现药品质量问题时依托追溯系统完成召回流向追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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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渡期存量药品实行分区管理,以往合规购进的无赋码药品专区存放、单独登记,在有效期内逐步消化,不得采购理应赋码却未赋码的新品。各方需完整留存追溯数据,妥善保管扫码记录,主动配合监管、医保部门的数据核查工作。

推行药品扫码追溯,既能筑牢用药安全防线,也可规范医保药品流通秩序。各类医药主体完善扫码设备配置、健全内部追溯管理制度,严格落实扫码流程,便可合规完成药品全周期追溯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