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有个大妈,因为没打招呼就跑进部队营区去捡废品,跟里面干活的工人吵起来了,最后还动了手。

事情是这样的,大妈在那捡破烂,工人朱荣过去劝,说这里不能进,让她赶紧走。

大妈不听,两人就吵了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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吵着吵着,大妈顺手抄起旁边的铁耙子要去打朱荣,旁人赶紧把耙子夺下来。

朱荣当时也急了,伸手推了大妈一把,大妈直接摔在地上,报了警,后来还在医院住了十二天。

出院以后,大妈觉得自己亏大了,又是头疼又是精神分裂,直接起诉朱荣,张嘴就要六千六百多块钱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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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这事儿时,先把冲突的原因理了一遍。部队那边出面做证,说营区可是军事管理区,外人进来必须得经过审批办手续,大妈当天压根就没办,进营区本来就是违规的。现场干活的人让她走,那是按规定办事,大妈不但不听劝,还拿铁耙子打人,这确实不对。

大妈违规是一码事,朱荣把人推倒造成了伤害,又是另一码事。法院认为,不能因为大妈先动了手,朱荣就能随便推人,伤了人还是得负责,得看看这两件事之间有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还得看看受伤到底有多重。

最麻烦的其实是大妈以前的身体状况。大妈在医院检查时,病历上写得明明白白,除了头上有点挫伤、牙齿松了点,还有陈旧性脑梗这些老毛病。大妈非说自己现在的精神分裂也是那次冲突闹出来的,这让法官很头疼。

法院找了专业机构做鉴定,鉴定结果认为,大妈确实需要在医院治一段时间,护理费和营养费得算,但关于精神分裂,鉴定没说是因为这次冲突引起的。这就牵扯到一个法律界定问题,也就是大妈以前的那些病,能不能全算在朱荣头上。

以前法院处理这种案子,有时候会觉得伤者本来身体就不好,或者岁数大了,就顺手扣掉一部分赔偿,但后来有个最高法的指导案例,讲得特别清楚,个人的身体素质是客观存在的,不能直接等同于法律上的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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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到这起案子里,大妈有脑梗这些旧病,那是她自己的身体状况,不能直接变成她在这场冲突中要承担的责任,也不能因为她身体本来就不好,就直接把朱荣的赔偿责任给免了。法院把这两个线索分得很开,一个是身体上的因果关系,一个是行为上的过错,不能搅在一起乱算。

关于赔偿标准,这些年也有了变化。以前农村户口和城镇户口的赔偿标准不一样,现在为了公平,很多地方都已经统一了标准,比如赔偿金计算都按城镇那一套来,误工费看的是实际损失了多少钱,或者以前平均能挣多少钱,而不是简单看户口本来决定。

回到这案子,法院结合大妈拿出来的医药费单子,加上专业的鉴定意见,并没有全答应大妈六千多的索赔要求。最后判下来,医药费赔九百多,护理费七百多,营养费六百,再加上误工费六百多,一共是两千九百七十五块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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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这么判,其实道理很直白,大妈没经过允许跑进营区,还先拿工具打人,这得自己担一部分责,朱荣动手把人推伤了,也得承担对应的赔偿责任,至于大妈身上那些旧病,只能看医学证据,有证据支持的才赔,没证据支持的或者没法证明跟这次冲突有直接关系的,法院肯定不能乱判。

大家做事都得有个规矩,违规在前或者先动手的人,在法律面前肯定是要吃亏的,但动了手伤了人,也不能靠着对方先违规就想把责任全推掉,法院的判决就是把这些是非曲直一点点拆开,算清楚谁该负多少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