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家住湖北武汉蔡甸区的谈女士向媒体反应,7月下旬,她2岁半的女儿小瑜在小区北门附近被一只黑色的犬只咬伤。女儿面部有多处创口,最长约3厘米,且门牙脱落。距离事发已过去20天,咬人犬只还未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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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女士提供的一份由辖区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显示,该案(事)件发生后,该所联合武汉市公安局蔡甸区分局专业力量对该犬只进行追查。经查,该犬只系流浪犬

谈女士表示,孩子被咬后已花费约2万治疗费,家庭负担很大,希望能找到咬人犬和狗主以进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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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女士称女儿在小区北门口图中红圈位置被咬(图片由谈女士提供)

张湾街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显示,7月24日晚9点08分,该辖区居民小瑜在蔡甸区张湾街中粮祥云地铁小镇二期北门附近被一黑色犬只咬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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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同济医院诊断,小瑜眼睑裂伤、被狗抓伤或咬伤、面部损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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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数天后,警方曾让谈女士去辨认一些他们抓到的流浪狗。谈女士称,她选择了其中一条最为接近的犬只,不过她也指出这条狗和她记忆中的样子有出入。数天后,她被警方告知当天指认的并非伤害小瑜的犬只。

她表示,8月16日上午,她和民警也再次到小区附近某处寻找。此时距离事发已过去20多天,目前咬人狗还未被找到。

流浪狗伤人谁来担责?

北京大成(南通)律师事务所的王建律师告诉封面新闻记者,《民法典》第1249条明确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在此事件中,如果以后通过监控、犬只登记等方式查到这条狗原来是谁养的,即使对方已经把狗扔掉了,原饲养人仍然可能承担责任。”

他表示,如果有人长期、固定地对这只流浪狗进行投喂、提供住所,使其形成稳定依赖,可能被认定为“事实管理人”,需承担相应责任,“这需要大量查看监控并实地走访”。

如果一直找不到狗的原主人或管理者,又该如何维权?王建表示,家属可以重点关注事发地点的公共场所管理者(如小区物业等)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如果其管理有疏漏,比如未及时驱赶流浪狗、缺乏警示标识等,就可以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王建也表示,本案会有些争议,“因为发生在小区门口,严格意义上在小区外,但事发地是有个保安岗亭的,具体情况需要结合当时的监控来判定是否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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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马媛

来源 | 封面新闻 新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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