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丨柯锦雄(律师)
作者系北京市中同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8月15日下午,由大成、浩略、京师、尚权、泰和泰(北京)、星来、泽亨、中同、中讯九家律所联合发起的“北京九所联训”第五期在泽亨所举行。第五期的主题是“刑民行交叉案件辩护实务”,12位嘉宾结合亲办案例分享了各自的经验,确实有不少真知灼见。但也有一位律师朋友在活动微信群中提出一点小看法,觉得没有讲清楚什么是刑民交叉、行刑交叉。
张明楷教授就认为,“刑民交叉”概念是“理论中的伪命题”。因为刑民交叉这个提法,在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当中均未见,甚至法学教材上也没有类似概念。主持人杨大康老师说,其曾经采访一个民商大律师,在民商领域没有刑民交叉这个概念。似乎这个概念在刑事领域更为常见,也是刑事律师更为关注,更多也是刑事律师以此作为业务标签。
到底什么是刑民交叉?北京律协2022年曾经出台过一份《律师办理刑民交叉法律业务操作指引》,指引第9条关于“刑民交叉案件释义”:泛指自然事实情形下,基于刑事与民事两类法律规范,导致刑事与民事两类法律关系之间存在竞合、牵连或影响,需要在实体上分析民事和刑事不同的法律责任以及二者能否同时并存,在程序上协调民事程序和刑事程序适用的案件。
北京律协这个概念相对比较广,包括实体认定问题也包括程序适用问题。而同年深圳律协制定的《律师办理刑民交叉法律业务操作指引》关于刑民交叉案件的定义相对就有所线索。按照该指引1.2“刑民交叉案件”的界定,所谓刑民交叉案件,又称为刑民交织、刑民互涉案件,是指既涉及刑事法律关系,又涉及民事法律关系,且相互直接存在交叉、牵连、影响的案件,以及根据同一事实所涉及的法律关系,一时难以确定是刑事法律关系还是民事法律关系的“难办案件”。
中同刑辩团队部分人员,左一系作者
按照这个定义严格来看,活动当中一些律师分享的案例并不是刑民交叉案件,因为既非竞合也非牵连。可见关于什么是刑民交叉案件还缺乏一个概念共识,并非案件当中有民事因素就属于刑民交叉,否则任何一个刑事案件都可以归入到刑民交叉的领域,毕竟人在社会中活动,所作所为必然包含民事法律行为。
但为何刑辩律师会特别关注刑民交叉案件呢?因为在刑事律师眼中,刑民交叉案件其实就一类,即竞合型刑民交叉。所谓竞合是指基于同一事实,涉及刑事与民事两种法律关系,且二者在行为主体、相对人以及行为本身等方面完全一致,呈现一种纵向的包容重合关系的交叉。简单点说,竞合型刑民交叉大多数涉及到罪与非罪。比如说是民事欺诈还是合同诈骗、是民间借贷还是非吸犯罪、是民事侵权还是故意伤害等等,将行为纳入到民事法律规制的范畴,是刑事律师辩护的重要观点之一。
禁止以刑事手段干预民事纠纷。这句话在很多辩护意见当中都出现过,刑辩律师关于刑民交叉大多数还是因为辩护需要。辩护要么从刑法入手,直说当事人行为不符合刑法的该罪的构成要件,要么从民商法入手,迂回证明当事人的行为属于民事法律行为,非A不等于A,这样也是一种辩护方法。当然更多时候,引入民事法律概念是为了证明当事人没有犯罪故意或者犯罪行为。
正因为刑民交叉案件的特点决定了,刑事律师比民事律师更关注。对于民商事律师而言,不存在刑民交叉的业务,因为民商事律师更多的还是关心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而非整体的行为模式。一个民商律师拟定的金融借款合同,不会去考虑当事人是否拿着这份合同去非吸还是非法经营。律师可以做风险提示,但这不是民商事律师的重点,相信没有一个民商事律师在做完合同审查之后,提示客户要注意合同诈骗罪的风险。
刑事律师提刑民交叉有时候也是为了业务拓展。刑事控告在如今也是不少刑事律师的业务来源,而刑事控告本质上就是希望用刑事手段干预民事纠纷。所以刑事律师需要掌握民事纠纷的定义权,在控告时主要不是民事纠纷,在辩护时主张属于民事纠纷。而这一点民商事律师就不需要,如果真的涉及刑事风险,民商事律师最负责任的方法是建议当事人不要起诉。典型如前段时间闹得沸沸扬扬的退休干部离婚曝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
由于刑民交叉的概念模糊不清,所以有些人会觉得刑民交叉属于“万金油”律师的另外一种提法。说一个律师是“万金油”,可能是说他啥都做,啥都不精,但说一个律师是“刑民交叉”,给人感觉这律师刑事也厉害,民事也厉害。韩嘉毅律师在点评中也说,不建议年轻律师一开始就选定刑事专业方式,只做刑事。他觉得只做刑事的律师可能前期发展会快一点,但是缺乏民商事思维的训练,十年后就会显得后劲不足。
我一直有个观点,做律师精而不杂做不出规模,杂而不精做不出专业。对于年轻律师而言,需要走量增加收入,但是未来必然需要靠专业提升单位时间的价值。“万金油”律师之所以有负面标签,是因为缺乏专业深度,但“万金油”并非专业的对立面,相反是专业的起点,一个拥有民商事思维的刑辩律师,如果从未做一个民商事案件,很难说其真的具有民商事思维,毕竟很多民商事概念只有实践了才能有直观的感受,书本的知识点跟司法实践很多时候存在较大的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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