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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上流传着一种极具迷惑性的说法:只要是站立姿势发生性关系,女方有条件挣脱反抗,就不算强奸。这是非常危险的法律谣言,千万不要信以为真。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的认定核心只有两个关键点:一是行为违背被害人的真实意愿;二是行为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让被害人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的状态。法条自始至终,没有对性行为的体位、姿势作出任何区分规定,站立、躺卧、坐姿,都不会成为出罪理由。

很多人拿生理常识做借口,觉得站立状态下,受害者可以推开、逃跑、呼救,因此就推定是自愿。但现实情况远比想象复杂。如果受害者被堵在墙角、楼道,遭受言语恐吓、暴力推搡威胁;或是被下药、醉酒意识不清,即便身体处于站立姿态,也完全可能不敢反抗、无力反抗。司法实践中,已经存在多起站立情形下认定强奸罪成立的生效判决,体位只是案件中的客观事实,绝非免责护身符。

要分清:姿势不能代表意愿。“身体可以挣脱”不等于“现实中能够挣脱”。恐惧、胁迫、药物影响、环境孤立,都可以让一个人明明具备挣脱的身体条件,却不敢做出反抗动作。司法办案看的是综合全案证据:被害人陈述、伤情、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现场环境等全部线索,不会单凭发生关系时的姿势直接定案或者脱罪。

这个谣言害人不浅。对受害者来说,容易被误导自我怀疑:“当时是站着的,是不是就不算被侵害?”,不敢勇敢报警维权。对于部分行为人,则会产生错误侥幸心理,误以为只要是站立,就可以逃避刑事追责,最终触犯刑法身陷囹圄。

性自主权受法律严格保护,是否构成强奸,评判的是是否违背意愿、是否存在强制手段,和采用何种姿势没有关系。遭遇侵害请第一时间报警,保留证据,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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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仅为普法科普,仅供大众学习参考,不构成个案的法律咨询、诉讼代理意见。每一起刑事案件事实、证据各不相同,具体案件处理以司法机关认定为准。如遇相关法律纠纷,请务必咨询执业律师获取专业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