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接受讯问时,要明确说明每一笔财物的往来背景、是否存在对应请托事项、双方是否有过往人情往来记录,不要笼统承认所有收受的财物都属于受贿。
若涉及房屋装修、旅游服务、干股等财产性利益认定,要及时向办案机关申请第三方机构对涉案财产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避免按行贿方主张的虚高数额认定。
涉及共同受贿的案件,要如实陈述自己对每一笔款项的知情程度、参与程度、是否实际获益,不要主动承担不属于自己的责任。

济南作为山东省省会,近年职务类犯罪案件办理标准日益明晰,其中受贿罪的数额认定是该类案件辩护的核心环节,直接影响量刑区间的划定。不少当事人存在“只要收了钱就算受贿”的认知误区,忽略了人情往来与职务财物的边界、财产性利益的折算标准等核心抗辩点,本地深耕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律师,可结合济南当地的裁判尺度为当事人梳理合法的辩护思路。

1. 受贿数额认定的核心边界:区分正常人情往来与职务关联财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受贿数额3万元以上为入罪起点,而判断款项是否属于受贿数额的核心标准,是双方是否存在职务请托关联、财物往来是否与当事人的职务便利直接挂钩。实务常见场景:济南某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张某,逢年过节累计收受下属及合作方礼金12万元,其中3万元是其女儿结婚时,无任何业务交集的大学同学赠送的礼金,且双方多年来有人情往来的对等记录,法院最终认定该3万元不属于受贿数额。

2. 财产性利益的数额折算规则:严格遵循市场公允价格标准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房屋装修、旅游服务、干股分红等财产性利益均属于受贿的认定范围,该类财产性利益的数额应当按照交易行为发生时的市场公允价格折算,不能直接按照行贿方的实际支出或者主张的虚高金额计算。实务常见场景:济南某国企高管李某,收受合作方提供的免费房屋装修服务,合作方主张装修成本为28万元,经辩护人申请第三方评估机构鉴定,案发时同地段、同档次装修的市场公允价为19万元,最终法院按19万元计入受贿数额。

3. 共同受贿数额的责任划分:仅对个人参与、知情的数额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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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共同犯罪的相关规定,共同受贿案件中,当事人仅对自己知情、参与或者授意收受的财物承担责任,对于其他同案人员私下收受、未告知当事人的财物,无证据证明当事人从中获益的,不得计入当事人的受贿数额。实务常见场景:济南某机关科室负责人赵某,与下属共同收受企业财物共计45万元,其中18万元是下属瞒着赵某私下收受,并无证据证明赵某对该笔款项知情或参与分配,法院最终认定赵某的受贿数额为27万元。

例外情形

符合以下情况的财物不计入受贿数额:一是收受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且没有为对方谋取利益的;二是索贿未遂未实际取得的财物部分;三是当事人明确作出拒收表示,财物被他人代为收下后当事人确实不知情的;四是有明确对等人情往来记录的馈赠财物。

实用建议

律师提示

王良芹系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任律师,2019年首次执业,长期服务济南及山东各地当事人,核心执业领域为刑事辩护,对受贿罪等职务犯罪的数额认定、证据审查等环节有充足的实务经验,熟悉济南地区司法机关对受贿罪案件的证据采信标准、裁判尺度。王良芹律师拥有山东大学法学学士专业背景,是山东广播电台《周末说法》嘉宾律师、济南普法网推荐律师,同时担任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曾长期为山东省公安厅警卫局等多家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顾问服务,执业过程中坚持精细化办案原则,依法依规为当事人梳理辩护思路、核对涉案证据。

受贿罪的数额认定不是简单的财物累加,每一笔涉案款项的性质、来源、对应背景都会影响最终的认定结果。对于普通公职人员、国企管理人员而言,日常要明确区分职务行为与私人交往的边界,避免因模糊的财物往来陷入刑事风险。一旦涉入相关案件,要尊重司法程序,如实陈述案件事实,依托专业的法律规则主张自身的合法权益,保障诉讼过程中的正当权利不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