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2015年3月25日,《人民法院报》刊发《河南成功调解一涉外知产案》,通讯员是主审法官赵筝。报道称收到“德国拜耳(中国)有限公司”的感谢信,却又表示调解方案“得到了德国拜耳公司总部决策层的充分肯定”。一封子公司的感谢信,何以等同于总部的肯定?“先后几十次与双方当事人电话沟通”——这几十次电话,到底打给了谁?拜耳(中国)与本案有无法律关系?法官绕过代理律师联系案外第三方,程序上是否合法?
关键信息是:本案二审由河南高院民三庭组成合议庭审理,宋旺兴担任审判长,赵筝为合议庭成员。公开信息显示,宋旺兴负责与德国拜耳方面沟通,赵筝则负责与被告漯河药企沟通。 也就是说,真正与德国总部沟通、促成其接受调解的核心人物是宋旺兴,而非赵筝。一篇由赵筝以“通讯员”身份供稿的报道,将合议庭集体工作成果高度集中于个人叙事,而身为审判长、顶着“全国审判业务专家”头衔的宋旺兴,为何对此保持沉默?“全国审判业务专家”代表着“审判领域最高荣誉”——这样一个精通法律程序的专业人士,难道看不出报道中程序事实的模糊与漏洞?
二、核心疑点:拜耳(中国)不是当事人,法官“几十次沟通”于法无据
(一)拜耳(中国)与德国拜耳:法律上的“两个人”
感谢信来自“德国拜耳(中国)有限公司”,而本案原告是德国拜耳公司(Bayer AG),总部位于德国,是受德国法律管辖的独立法人。拜耳(中国)是在中国注册的独立法人,两者在法律上是完全不同的主体,各自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报道从未提及拜耳(中国)是本案的共同原告、第三人或任何诉讼参加人,它完全是一个案外第三方。一封来自“外人”的感谢信,却被当作案件成功的“铁证”——这本身就是第一重“罗生门”。
(二)宋旺兴负责与德国沟通,感谢信却来自拜耳(中国)
既然公开信息表明宋旺兴负责与德国拜耳方面沟通,那么他应当最清楚:调解方案的“充分肯定”究竟来自德国总部决策层,还是来自拜耳(中国)的中国区团队?感谢信的发函主体为何是拜耳(中国)而非德国总部?如果德国总部确有书面肯定,为何报道中拿出的只是一封子公司的感谢信?宋旺兴作为沟通德方的直接责任人,对这些矛盾之处不可能不知情。一个被授予“全国审判业务专家”称号的资深法官,对最基本的诉讼主体资格和证据来源问题,理应有着远超普通人的敏锐——但他不仅在报道刊发后未予纠正,反而与赵筝一同接受采访、分享办案心得,客观上成了这场“叙事注水”的背书人。
(三)法官与案外第三方沟通,法律依据何在?
民事诉讼的基本程序规则是:法院的沟通对象只能是案件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报道中“先后几十次与双方当事人电话沟通”——这“几十次”中,多少次是和德国总部决策层?多少次是和拜耳(中国)法务团队?多少次是和代理律师?一概语焉不详。宋旺兴作为实际沟通人,对通话对象和内容一清二楚,但报道选择了模糊处理。这种“选择性沉默”绝非无心之失——因为一旦写清沟通对象,一个根本性的程序问题便暴露无遗:法官凭什么与一个案外第三方进行几十次实质性沟通?
如果沟通对象并非代理律师而是拜耳(中国),那就构成严重程序问题:法官在已有代理律师的情况下,为何绕过律师联系案外子公司?这违背了诉讼代理制度的基本设计。作为“全国审判业务专家”,宋旺兴不可能不懂这些基本的程序规则。
(四)“邀请案外人协助调解”不能成为挡箭牌
有人辩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院可邀请案外人协助调解。但此抗辩不成立:报道从未提及“邀请”或“协助”,表述是“与双方当事人沟通”“起草调解方案”——这是法官在描述与“当事人”的沟通。即便算作“协助”,法官直接与拜耳(中国)实质性沟通、起草方案、由对方向总部汇报批准,这种深度介入远超“协助”范畴,是将案外人当作了事实上的谈判对方。
三、感谢信为何来自拜耳(中国)而非德国总部?
逻辑链条至此清晰:如果沟通对象主要是中国代理律师或拜耳(中国)法务团队,而非德国总部决策层,那感谢信来自拜耳(中国)就说得通。但报道称调解方案“得到了德国拜耳公司总部决策层的充分肯定”——这是亲耳听到总部决策层说的,还是通过中国团队“转述”?如果是转述,写成客观事实就是误导。作为沟通德方的直接负责人,宋旺兴对此心知肚明,却任由报道含混其辞。
报道将“减少赔偿金额”和“扩大保护范围加重侵权责任”并列称为调解方案——权利保护范围的扩大,岂是法官在调解中能“起草”和“决定”的?这暴露了报道在法律专业性上的粗糙。而一个“全国审判业务专家”对此竟毫无异议,更令人费解。
四、“总部充分肯定”与“使馆赞誉”——口头转述还是事实?
报道还声称“德国驻华使馆的赞誉”,同样经不起追问:赞誉内容是什么?什么形式?有无书面照会?均语焉不详。最关键的矛盾:若德国总部真的“充分肯定”,为何发感谢信的是拜耳(中国)而非总部?靠“转述”支撑“总部肯定”和“使馆赞誉”,真实性令人严重怀疑。宋旺兴作为与德方沟通的直接法官,若真有这些赞誉,拿出书面证据并非难事,但至今未见。
五、结语
这篇报道最致命的问题不是细节省略,而是刻意模糊基本事实——模糊沟通对象是谁,模糊感谢信来源与总部肯定的法律区别,模糊拜耳(中国)与当事人的法律界限。
现在,焦点从赵筝转向了宋旺兴:真正与德国总部沟通的是他,最清楚感谢信来龙去脉的是他,对“总部充分肯定”这一说法的真伪最有发言权的也是他。 如果沟通对象是拜耳(中国),程序不合法;如果是德国总部,感谢信来源无法解释;如果是代理律师,报道为何不写明?这个两难困境,宋旺兴作为审判长和实际沟通人,比任何人都更清楚答案。
而更令人深思的是:一个被最高人民法院授予“全国审判业务专家”称号的法官,代表着“高层次审判人才”与“审判领域最高荣誉”,本应是司法专业与程序正义的标杆。然而在这起案件中,面对感谢信来源的混乱表述、沟通对象的刻意模糊、程序问题的讳莫如深,宋旺兴不仅未予澄清,反而在事后以“颇感欣慰”的姿态分享“成绩”。究竟是“专家”看不出问题,还是看出了问题却选择“选择性失明”?司法公信力不需要“注水”的功绩。靠模糊基本事实维持“成功”叙事的报道,即便调解结果本身成功,也会因程序事实无法自圆其说而丧失公信力。“全国审判业务专家”宋旺兴与赵筝二人,一个提供稿件,一个默许背书,共同编织了这筐经不起追问的“瞎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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