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0月,法院对谢某、李某非法经营一案进行公开审理。
过桥贷,即短期周转用的“垫资贷款”,用于衔接两笔资金的空档。现实中最常见的场景包括贷款接续周转、房产交易垫资以及项目临时回款衔接等。而“过桥”的资金来源,常为小额贷款机构甚至是个人拆借,利率通常很高,且合规性参差不齐,存在较大的风险。
经北京市怀柔区检察院对谢某、李某二人提起公诉,2025年11月7日,怀柔区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谢某有期徒刑七年十个月,罚金300万元;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六年,罚金110万元。一审宣判后,谢某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检察机关依法提出抗诉。今年5月21日,北京市第三中级法院作出二审判决,全面采纳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维持检察机关对李某提出的量刑建议,鉴于谢某在二审期间另行退缴违法所得173万余元,判处谢某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罚金数额不变。
“我们在办理该案过程中,不仅聚焦治罪问题,还延伸履职,关注社会治理问题,围绕办案中发现的银行金融机构信贷资金监管及中小微企业融资规范等问题向某银行制发检察建议。我们还专门建立了跟踪落实机制,力争从源头上预防非法金融活动的发生,促进金融市场健康发展。”近日,北京市检察院经济犯罪检察部门副主任陈禹橦告诉记者。
受贿牵出“案中案”
2017年,某银行的续贷政策是客户需“还本续贷”,即客户需先筹集资金偿还旧贷款本金,再向银行申请新贷款。但不少客户无法在短时间内凑齐资金,为了续贷,只好向从事“过桥贷”业务的放贷人员贷款。彼时,掌握着相应资源的该银行信贷部原客户经理田某和行长助理宋某“一拍即合”,决定由田某将有续贷需求的客户信息提供给宋某,宋某把放贷人介绍给客户,并为客户加快贷款审批。
自2017年至2022年,二人采取上述手段单独或共同收取他人给予的感谢费共计335万余元。2023年7月4日,怀柔区监察委员会将该案移送至怀柔区检察院审查起诉。经该院提起公诉,同年10月12日,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宋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万元;判处田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万元。
怀柔区检察院在全面审查案件时发现,贷款中介人员谢某、李某等人可能存在非法放贷的违法犯罪线索。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违反国家规定,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以借款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每次非法放贷行为实际年利率36%以上,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200万元以上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该院第二检察部检察官李晓芬告诉记者,因该案犯罪手段隐蔽、犯罪事实错综复杂,北京市检察院持续加强办案指导,检察机关多次与公安机关会商,明确侦查方向,围绕非法经营罪定罪的关键问题开展调查取证,并开展自行补充侦查,最终查实谢某、李某存在非法放贷的犯罪事实。
贷款中介假典当真放贷
根据国家规定,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谢某、李某如何非法放贷的?为了给非法放贷披上“合法”外衣,他们专门从他人手中收购了一家典当行。
“除了谢某每年典当一两件物品外,该典当行无其他典当业务,以放贷业务为主要活动。”怀柔区检察院第二检察部负责人王文文介绍,但谢某、李某在对外签订借款合同时,没有以典当行的名义而是以个人名义签订,放贷所得主要用于支付放贷资金提供方利息,未归典当行所有,故认定谢某、李某的行为非单位行为,属于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活动的个人行为。
可是,谢某、李某到案后,除了辩解其行为为单位行为外,还辩称其对外放贷年利率都在36%以下,不构成犯罪。
办案检察官在审查时注意到,谢某、李某签订的借款合同为统一制式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均为10天。如果按照这一期限,部分放贷年利率的确不超过36%。但检察官通过审查银行流水、内部会计账目,询问借款对象等,发现二人对外放贷时间与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限不一致,实际放贷期限大部分为3天至5天。检察官经研究认为,非法放贷实际年利率应当以查证的出借本金金额、利息金额以及实际借款天数计算而得,当事人另有约定不能成为规避法律的手段。
“按照实际出借的期限计算利率,以超过36%年利率实施非法放贷行为,谢某共计50余次,非法放贷金额为2亿余元,李某共计20余次,非法放贷金额为1亿余元。”李晓芬告诉记者,经开示证据、释法说理,最终,谢某、李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自愿表示认罪认罚。经该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推动源头治理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并未止步于就案办案。针对谢某为回收本金、收取利息专门成立公司的情况,怀柔区检察院向行政机关移送5条“空壳公司”线索,以进一步强化“空壳公司”社会治理。该院还专门聚焦案件暴露出的银行重点岗位贷款发放权力集中、信贷管理缺失、客户信息管理不规范等问题,通过走访多家中小微企业、前往银行开展专题座谈等方式,剖析问题发生原因。
2025年10月23日,怀柔区检察院向某银行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其充分发挥独立审批人和贷审会对贷款风险的控盘作用,在业务办理、人员管理中嵌入法治教育,强化信贷全流程风险管控能力。该银行收到检察建议后,及时回函表示,将在落实内部整治与信贷管理等方面开展专项行动,进一步完善业务治理体系、岗位制约和人员监督机制等。
“目前,该银行已全面规范信贷审批程序,加强贷后跟踪回访及信贷资金风险评估机制建设,同时立足当前经济发展现状,针对贷款到期仍有真实融资需求但存在短期资金困难、规范经营的中小微企业,推出‘无还本续贷’服务,最长可达3年,有效避免企业为了频繁‘倒贷’付出‘过桥资金’带来的高额利息和风险。”怀柔区检察院副检察长何萍表示,该案不仅警示金融从业人员要依法依规开展相关金融业务,同时提示社会公众应当警惕非法贷款中介服务,充分认识违规“倒贷”的风险和危害,通过正规渠道获得信贷资金支持,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来源:检察日报(2026.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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