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共同犯罪案件中,各被告人的地位和作用应当根据其实际参与程度予以准确区分。对于仅负责辅助性工作、不参与上游犯罪实施和利润分配的被告人,依法应当认定为从犯。从犯、坦白、认罪认罚、退赃等多重从宽情节的综合考量,对法院依法从轻处罚具有重要作用。

案情简介

2026年1月,何某在微信朋友圈发布管制刀具销售信息,公安机关以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对其立案侦查。何某在共同犯罪中处于辅助地位,仅负责信息发布环节,不参与上游犯罪的具体实施和利润分配。何某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全额退缴违法所得。

该案由赵飞全律师担任辩护人。

赵飞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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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飞全律师

辩护观点

辩护人介入后,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了全面审查,认为何某具有以下从宽情节:

第一,何某在共同犯罪中仅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第二,何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第三,何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依法可以从宽处罚。

第四,何某已全额退缴违法所得。

第五,何某系初犯、偶犯。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定何某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鉴于其系从犯、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退赃等从轻情节,依法从轻处罚,判处何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作案工具及非法获利予以追缴没收。

案例评析

本案涉及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中从犯地位的认定与量刑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在共同犯罪中仅负责辅助性工作、不参与上游犯罪具体实施和利润分配的被告人,依法应当认定为从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坦白、认罪认罚是法定的从宽处理情节,退缴违法所得能够体现行为人的悔罪态度,在量刑时应当予以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