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案件中,涉案信息数量是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但自首、认罪认罚、未获利、及时删除信息等从宽情节的综合考量,对法院依法适用缓刑具有重要作用。当案件不具备不起诉条件时,及时转向量刑辩护、全面呈现从宽情节,是争取缓刑结果的有效路径。
案情简介
当事人甲某购买18万余条建筑工程行业信息,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甲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已将涉案信息全部删除,未从中获利。
该案由赵飞全律师担任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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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观点
辩护人介入后,前期围绕案件事实和证据争取不起诉处理,因涉案信息数量较大未获支持。在审判阶段,辩护人调整辩护策略,聚焦量刑辩护,提出以下从宽情节:
第一,甲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甲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第三,甲某未从中获利,主观恶性相对较小。
第四,甲某到案后及时删除涉案信息,有效防止了信息的进一步扩散,体现了悔罪态度。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结合甲某自首、认罪认罚的法定从宽情节,以及未获利、及时删除信息的悔罪表现,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执行。
案例评析
本案涉及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多重从宽情节的综合考量与缓刑适用问题。在司法实践中,涉案信息数量是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但自首、认罪认罚、未获利、及时删除信息等从宽情节的充分呈现,对法院依法适用缓刑具有重要作用。当案件不具备不起诉条件时,及时调整辩护策略、全面梳理从宽情节、重点论证缓刑适用条件,是争取有利结果的有效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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