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林县人民法院

关于公开选聘特邀调解员的公告

为深入推进一站式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和现代化诉讼服务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基层社会力量参与矛盾纠纷化解,提升诉源治理效能,更好地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等相关规定,柳林县人民法院决定面向社会公开选聘特邀调解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基本选聘条件

01 / 政治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政治立场坚定,公道正派、廉洁自律、乐于奉献,热爱人民调解事业。

02 /学历年龄条件

具有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以身份证登记出生日期为准,男性65周岁以下、女性60周岁以下。

03 / 能力条件

熟悉社情民意,善于沟通协调,群众工作经验丰富;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和政策水平,拥有相应矛盾纠纷调解能力;能够熟练操作智能手机、电脑等电子设备,可独立完成线上线下调解工作。

04 / 身体履职条件

身体健康,品行端正,信誉良好,能够保证充足工作时间,胜任常态化调解工作任务。

优先聘用及年龄放宽条件

符合上述基本条件,且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人员,年龄可适度放宽至男性68周岁、女性63周岁,并优先择优聘用:

1.退休法官、检察官、公安干警、司法行政干警,或具备长期法律工作经历的人员;

2.执业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及具有法律专业背景人员;

3.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4.具有乡镇(街道)、村(社区)调解工作经历的退休干部、退休教师、优秀村干部。

不予选聘情形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名、不予聘用: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2.受过刑事处罚或行政拘留处罚的;

3.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4.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公证员等相关执业证书的;

5.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人民法院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尚未删除、撤销的;

6.存在严重失信行为,被纳入社会信用黑名单的;

7.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8.参加非法组织活动的;

9.因身体原因无法胜任调解工作的;

10.长期在本院代理案件的律师或法律工作者;

11.现任国家公职人员、企事业单位在岗就业人员,以及曾被辞退、开除公职的人员;

12.存在其他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信力、不适宜从事特邀调解工作的情形。

主要职责

1.接受法院委派、委托,依法开展民商事、简易民事纠纷诉前、诉中调解工作;

2.向当事人释法明理、宣讲政策、疏导情绪,引导当事人理性维权,促成矛盾和解;

3.规范制作调解笔录、调解材料,及时完成案件信息录入、资料整理归档;

4.积极参与法院组织的诉源治理、矛盾排查、法治宣传、业务培训等工作;

5.服从本院诉讼服务中心统一管理、统一调度和工作安排。

选聘程序及报名方式

本次选聘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实行组织推荐的选聘方式,按照组织推荐、资格初审、综合考察、择优确定人选、公示、聘任上岗的流程开展。

01 / 报名渠道

(1)单位推荐:由本人原工作单位推荐;

(2)属地推荐:由所在乡镇(街道)、村(社区)组织推荐;

(3)行业主管推荐:由县司法局、各级调解组织、行业调解委员会推荐;

02 /资格审查

本院对报名人员年龄、学历、履历、政治品行、信用状况等进行严格审核;

03 / 综合考察

结合个人经历、群众口碑、沟通能力、调解潜质进行综合考评;

04 / 公示聘任

拟聘人员名单公示无异议后,纳入本院特邀调解员名册,颁发聘书,正式履职。

报名事项

1.报名时间: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6年8月21日。

2.报名地点:柳林县人民法院310办公室。

3.报名材料:推荐报名需提交推荐单位出具的推荐函、本人身份证、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退休证明、相关从业资质、荣誉证书等佐证材料;近期一寸免冠照片1张。

4.咨询电话:15503582628。

其他说明

1.资格审查贯穿选聘及聘用全过程,凡弄虚作假、隐瞒情况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选聘及聘用资格。

2.特邀调解员不占用行政、事业编制,按照相关规定享受调解工作补助。

3.聘用期间实行年度考核管理制度,考核不合格、无法正常履职的,予以解聘。

本公告最终解释权归柳林县人民法院所有。

附件一:特邀调解员推荐函.doc

附件二:调解员报名表.docx

柳林县人民法院

2026年8月18日

来源:柳林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