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宁区法律援助中心和长宁区融媒体中心联合推出“法援帮‘宁’答”栏目,精心选取市民关注度较高、咨询较多的典型案例深入讲解,以期让法律援助惠及更多群众,持续传递司法温情。本期针对性解读未成年人在家长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大额消费后该如何保障自身权益。
典型案例
咨询人周先生(化名)表示,其女儿小周(化名)是一名初中生,放暑假时,她将一只英国短毛猫带回了家。仔细询问才知道,此前,小周用自己的压岁钱从一家宠物店买了这只宠物猫,又花费千余元购买猫粮、猫砂盆等用品。
令周先生头疼的是,家里并不具备养猫条件,只能带着猫和养宠用品去宠物店,要求退货退款。周先生还介绍,购买宠物猫时,小周身着校服,店员既没有询问她的年龄,也没有让她联系家长商量,导致孩子进行大额消费。
然而,宠物店以店内张贴有“活体商品,售出不退不换”的店堂告示为由拒绝。
接下来,周先生该如何做呢?
问:初中生小周与宠物店之间的买卖合同效力如何?
答:该买卖合同应当认定无效。小周花费几千元购买宠物猫及养宠用品的行为明显超出其年龄与智力水平,且父母周先生夫妇作为法定代理人拒绝追认。
法律链接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问:宠物店以其张贴的“活体商品,售出不退不换”的店堂告示为由,拒绝退货退款要求,合法吗?
答:依法应当被认定为无效。该店堂告示的内容系由经营者即宠物店单方作出,在免除自身责任的同时,限制甚至排除了消费者一方的主要权利,系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
法律链接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问:对于已拆封和使用的猫粮、猫砂盆等用品的费用,双方如何承担?
答:小周与宠物店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而由于猫粮、猫砂盆等用品已经拆封、使用,无法直接返还,因此应当折价补偿,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看到小周身着校服的情况下,宠物店店员未询问小周年龄,亦未征询其家长意见,存在主要过错;作为小周的监护人,周先生夫妇未能有效监管未成年人对于较大额度钱款的使用,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法律链接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大额消费需谨慎,及时告知是关键”。对于未成年人来说,压岁钱虽归自己所有,但使用受法律限制。在进行较大额的消费前,未成年人务必与家长商量,留存好付款凭证,发现商家诱导消费时及时告知父母,避免因冲动消费给自己和家庭带来困扰。
“监管与教育并重,维权需讲究方法”。压岁钱属于孩子财产,但法定代理人对大额处分行为享有追认或拒绝的权利。发现孩子大额消费后,家长应先固定支付记录、商品现状等证据,第一时间作出明确拒绝追认的意思表示。同时,维权时优先协商,协商不成可通过法律途径依法维权。
法援律师建议
于商家而言,交易对象的民事行为能力直接影响合同效力。面对身着校服或明显低龄的顾客购买高价值商品时,应主动询问年龄、核实身份证件、要求联系家长确认,并做好相应记录。不仅如此,对于宠物、盲盒等特殊商品,建议制定专门的未成年人购买规则,如在收银系统设置弹窗提醒、要求扫码确认家长知情同意等。因此,事前做好合规审查,不仅能避免事后退货造成的损耗,更能防范消费纠纷引发的投诉与诉讼,实实在在降低经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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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闫 漫
编辑:程 前
责编:王 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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