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商务局,义乌市市场发展委、各省级公司:

为推动我省出口名牌培育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统筹一般贸易与跨境电商品牌培育工作,助力我省外贸高质量发展,省商务厅研究制定了《“浙江出口名牌”(含跨境电商)培育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商务厅

2026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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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出口名牌”(含跨境电商)培育和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浙江出口品牌培育,提升外贸企业和出口商品国际竞争力,助推浙江外贸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培育和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浙江出口名牌”(含跨境电商)是指由浙江省商务厅培育的具有浙江地方特色、品质卓越、技术自主、竞争力强的出口龙头企业品牌。

第三条 “浙江出口名牌”(含跨境电商)培育工作遵循企业自愿申请、培育公平公开、科学动态管理的原则,申报品牌和企业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

第四条 “浙江出口名牌”(含跨境电商)培育工作系经省政府批准的授牌命名活动,培育过程中不向申报主体收取费用。

第二章 组织与实施

第五条 浙江省商务厅负责组织开展“浙江出口名牌”(含跨境电商)的培育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浙江出口名牌”(含跨境电商)每年培育1次,通过培育的“浙江出口名牌”(含跨境电商)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后进行复核。复核通过的品牌延续3年有效期,未通过的取消其称号。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申报“浙江出口名牌”的企业需符合以下资格条件:

(一)企业在浙江省内连续三年以上有出口业绩。

(二)经营状况良好,净资产为正。

(三)非农副产品企业上年度出口额不低于1000万美元,农副产品企业出口额不低于500万美元。有一定的自主品牌出口量(每年申报及复核时根据上一年度情况设定具体占比指标)。

(四)通过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五)企业近三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没有发生重大质量、环保、侵害劳动者权益、安全、侵犯知识产权、偷税、骗取出口退税、违反出口管制相关政策规定等违法违规行为或经查证属实企业存在过错的重大投诉和纠纷,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名单。

(六)申报类别商品商标已在境外注册,商标所有人应与申报企业一致。

第八条 申报“浙江出口名牌”(跨境电商)的企业需符合以下资格条件:

(一)企业在浙江省内正常经营三年以上。

(二)经营状况良好,净资产为正。

(三)企业上年度跨境电商出口额原则上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四)企业近三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没有发生重大质量、环保、侵害劳动者权益、安全、侵犯知识产权、偷税、骗取出口退税、违反出口管制相关政策规定等违法违规行为或经查证属实企业存在过错的重大投诉和纠纷,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名单。

(五)申报商标已在境外注册,商标所有人应与申报企业一致。

第四章 培育程序

第九条 企业在申报期内向所属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义乌市市场发展委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应当真实有效。

第十条 各地市(含义乌)商务主管部门、义乌市市场发展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申报企业的组织和材料初步审核工作,严格审核、推荐符合条件的申报品牌,形成初审意见并上报浙江省商务厅。

第十一条 浙江省商务厅牵头成立审核小组,对初审通过的申报品牌进行审核,确定当年度“浙江出口名牌”(含跨境电商)拟培育名单。

第十二条 拟培育的“浙江出口名牌”(含跨境电商)名单经向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社保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省税务局、人行浙江省分行(省外汇局)、杭州海关等部门征求意见后,确定公示名单。

第十三条 名单经社会公示后,正式培育为当年度“浙江出口名牌”(含跨境电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企业更名或发生与培育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的,应在3个月内向浙江省商务厅报告。经审核不再符合申报时品牌培育标准的,自更名或发生重大变化年度起取消其“浙江出口名牌”(含跨境电商)称号。

第十五条 如遇培育管理办法调整更新,已取得的称号在有效期内仍按原标准维持培育结果;有效期届满后,其复核工作将依据最新版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浙江省商务厅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浙江出口名牌”(含跨境电商)的管理。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取消“浙江出口名牌”(含跨境电商)称号:

(一)在申请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或其他严重不正当行为。

(二)发生重大质量、环保、侵害劳动者权益、安全、侵犯知识产权、偷税、骗取出口退税、违反出口管制相关政策规定等违法违规行为或经查证属实企业存在过错的重大投诉和纠纷,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名单。

(三)未按期报告与培育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浙江出口名牌”认定和管理办法》(浙外贸组办〔2023〕2号)同时废止。

1.“浙江出口名牌”培育标准

2.“浙江出口名牌”(跨境电商)培育标准

附件1

“浙江出口名牌”培育标准

为进一步规范“浙江出口名牌”申报和培育,根据《“浙江出口名牌”(含跨境电商)培育和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培育标准。

一、申报类别

(一)新增品牌。每个申报企业3年内可申报同商品类别项下1个新增品牌。如申报多个品牌,需分别提供对应品牌申报材料。

(二)复核品牌。经培育的品牌每3年到期复核,到期复核品牌应与被培育品牌保持一致,不一致的将视为新增品牌。如同时开展复核及新增,需分别提供复核品牌及新增品牌对应材料。

二、新增品牌培育条件

(一)基本条件(以下条件均须符合)

1.通过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9000系列)。覆盖范围包括申报类别商品。

2.非农副产品企业上年度出口额不低于1000万美元,农副产品企业出口额不低于500万美元。有一定的自主品牌出口量(每年申报时根据上一年度情况设定具体占比指标)。

申报企业下属绝对控股子公司(控股比例50%以上)出口额可纳入统计。出口额和自主品牌出口额以海关统计口径为准。

3.申报类别商品商标已在境外完成商标注册。

(二)附加条件(须符合以下十项中六项及以上)

1.科技创新能力(在申报类别商品范围内)

(1)拥有专利(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2)参与标准制修订(包括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2.国际通行认证(覆盖范围包括申报类别商品)

(3)获得环境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0系列)、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ISO45000系列)、社会责任管理体系认证(ISO26000系列)、社会责任标准(SA8000);获得面向企业的行业认证,包括HACCP、ISO22000、IATF16949、ISO13485、CGMP、BRC、ICS、WRAP、BSCI、SMETA、HIGG(WORLDLY)等。

(4)通过国际通行的面向产品或生产线的行业认证:Oeko-Tex Standard 100、欧盟CE、EMC、ROHS、PAHS、REACH、E-mark、美国UL、UPC、FDA、ETL、FCC、EPA、CPSC、DOT认证、美国药典认证USP、加拿大CSA、CETL认证、澳大利亚WATERMARK、TGA、SAA认证、RCM认证、欧洲药典适用性认证COS、德国GS、TUV认证、英国BSI、UKCA认证、海湾GCC认证、日本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局认证PMDA、日本药物主文档认证JDMF、日本PSE认证、韩国KS、KC认证、WHO PQ认证、Halal认证、Kosher认证、IECEE CB认证、GRS认证、BV认证、俄罗斯EAC认证、印度BIS认证、印尼SNI认证、巴西INMETRO认证、MPRⅡ认证、沙特SABER认证、FSC森林认证。

3.市场销售和消费者认可

(5)上年度企业出口增速高于全省出口增速。出口增速以海关统计口径为准。

(6)申报类别商品上年度出口额在全省同行业排名前五位。在全省同行业排名以海关统计口径为准。

4.全球化经营与市场开拓

(7)企业已在境外设立营销机构、研发中心、生产基地、海外仓等。境外设立的企业和机构须完成对外投资核准备案。

(8)上年度获得广交会品牌展区、两创展位或参加被省商务厅列入年度目录的商务展会。

(9)上年度申报品牌在境外或广交会通过大众媒体、户外广告、网络传播、赞助活动、新品发布、品牌走秀等形式开展品牌推广。

5.社会评价

(10)获得国家级荣誉,包括中国质量奖、国家科技进步奖、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等;获得省级荣誉,包括省政府质量奖(省知识产权奖)、浙江省科技进步奖、高新技术企业、隐形冠军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品字标”品牌、“浙江制造”认证、浙江本土民营跨国公司“领航企业”、AEO高级认证企业、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等。

荣誉须在有效期内,由各行业组织、协会等颁发的荣誉不计入。

三、复核品牌复核条件

以下条件均须符合:

(一)通过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9000系列)。覆盖范围包括申报类别商品。

(二)非农副产品企业上年度出口额不低于1000万美元,农副产品企业出口额不低于500万美元。有一定的自主品牌出口量(每年复核时根据上一年度情况设定具体占比指标。对本办法实施后首次复核自主品牌出口量未达标的品牌给予过渡期,企业在下一轮复核须达到当期最新指标,否则按复核不合格处理)。申报企业下属绝对控股子公司(控股比例50%以上)出口额可纳入统计。出口额和自主品牌出口额以海关统计口径为准。

(三)申报类别商品商标已在境外完成商标注册。

附件2

“浙江出口名牌”(跨境电商)培育标准

为进一步规范“浙江出口名牌”(跨境电商)申报和培育,根据《“浙江出口名牌”(含跨境电商)培育和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培育标准。

一、申报类别

(一)新增品牌。每个申报企业每年可申报1个新增品牌。

(二)复核品牌。经培育的品牌每3年到期复核,到期复核品牌应与被培育品牌保持一致,不一致的将视为新增品牌。如同时开展复核及新增,需分别提供复核品牌及新增品牌对应材料。

二、新增品牌培育条件

(一)基本条件

1.企业上年度跨境电商出口额原则上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跨境电商出口额以海关统计口径为准。

2.申报商标已在境外完成商标注册。

3.申报品牌商品在境外市场主流第三方平台或独立站有实际销售。

跨境电商店群模式的申报企业可使用其实控主体(包括控股比例50%以上、同一法人、海关报关出口统一申报等情形)相关资质和材料参加评审。

(二)附加条件(须符合以下十项中五项及以上)

1.市场销售与消费者认可

(1)上年度企业跨境电商出口增速高于全省跨境电商出口增速。出口增速以海关统计口径为准。

(2)上年度申报品牌商品在境外市场主流第三方平台同类目销售额排名前20名,或在2个及以上境外市场主流第三方平台、独立站进行销售且有一定销售实绩。

2.全球化经营水平与市场开拓

(3)企业已在境外设立营销机构、研发中心、生产基地、海外仓等。境外设立的企业和机构须完成对外投资核准备案。

(4)上年度参加跨境电商交易展会或参加被省商务厅列入年度目录的商务展会。

(5)上年度申报品牌在境外通过搜索引擎、社交媒体、直播、短视频等各类数字化营销等形式开展宣传。

3.科技创新能力(在申报类别商品范围内)

(6)拥有专利(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7)参与标准制修订(包括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4.国际通行认证(覆盖范围包括申报品牌商品)

(8)获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9000系列)、环境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0系列)、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ISO45000系列)、社会责任管理体系认证(ISO26000系列)、社会责任标准(SA8000);获得面向企业的行业认证,包括HACCP、ISO22000、IATF16949、ISO13485、CGMP、BRC、ICS、WRAP、BSCI、SMETA、HIGG(WORLDLY)等。

(9)通过国际通行的面向产品或生产线的行业认证:Oeko-Tex Standard 100、欧盟CE、EMC、ROHS、PAHS、REACH、E-mark、美国UL、UPC、FDA、ETL、FCC、EPA、CPSC、DOT认证、美国药典认证USP、加拿大CSA、CETL认证、澳大利亚WATERMARK、TGA、SAA认证、RCM认证、欧洲药典适用性认证COS、德国GS、TUV认证、英国BSI、UKCA认证、海湾GCC认证、日本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局认证PMDA、日本药物主文档认证JDMF、日本PSE认证、韩国KS、KC认证、WHO PQ认证、Halal认证、Kosher认证、IECEE CB认证、GRS认证、BV认证、俄罗斯EAC认证、印度BIS认证、印尼SNI认证、巴西INMETRO认证、MPRⅡ认证、沙特SABER认证、FSC森林认证。

5.社会评价

(10)获得国家级荣誉,包括中国质量奖、国家科技进步奖、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等;获得省级荣誉,包括省政府质量奖(省知识产权奖)、浙江省科技进步奖、高新技术企业、隐形冠军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品字标”品牌、“浙江制造”认证、浙江本土民营跨国公司“领航企业”、AEO高级认证企业、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等;获得主流第三方平台以及行业内认可度高的机构所发布榜单荣誉。

荣誉须在有效期内,颁发机构应为政府部门、主流第三方平台、行业内认可度高的机构。

三、复核品牌培育条件

(一)企业正常开展跨境电商业务,上年度跨境电商出口额原则上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对本办法实施后首次复核跨境电商出口额未达标的品牌给予过渡期,企业在下一轮复核须达到当期最新指标,否则按复核不合格处理)。跨境电商出口额以海关统计口径为准。

(二)申报商标已在境外完成商标注册。

(三)申报品牌商品在境外市场主流第三方平台或独立站有实际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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