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海南法果律师事务所的刘方刚律师。
前几天关于韩杰医生的视频发出后,我认真看了全网的评论和讨论,有一些人纯属抬杠,但属实有一些讨论是值得进一步说明一下的。
首先,我想说的一点是论医疗知识,我虽然是做医疗纠纷的律师,但我自认为不及任何一个有医师执业证的医生,甚至也无法与有护士证的护士相比,这一点我是非常诚实地予以认可的,但我还要说明的一点是论法律知识,医生和护士可能真不如我懂得多。
其次,我说一下大家普通认为在韩杰医生案中的几点疑问:
第一个是没有尸检是否影响定罪的问题。
尸检的目的是查明死亡原因,倘若医患双方对死因无异议,就无须尸检。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8条的规定,两种情况下应当进行尸检,一是医患双方均不能确定死因;二是一方对死亡原因有异议;除此之外,无须进行尸检。住院病案中有一份死因推定证明写的很清楚患者是因为什么原因死亡的,在医患双方无异议的情况下,不用尸检。另外,尸检需要近亲属签字同意,如果不同意尸检,拒绝尸检的一方需要承担不利后果。
第二个问题,不认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能够提异议吗?
当然是可以的,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韩杰医生的案件中,医患双方均未申请重新鉴定。
第三个问题,权利和主体错位。
我们刚刚说的医患双方指的是医院和患者,对于被最终追究医疗事故罪的医生来说,在医疗事故纠纷中,其实也是个地地道道的弱势一方,在鉴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时,主治医生都上不了桌,因为代表医方的是医院不是作为员工的医生;而在医疗事故罪中,医生又变成了被刑事制裁的对象,这才是医疗事故罪中长期存在争议,需要进行讨论的问题。
举例来说,在一起普通的刑事案件中,比如张三杀害了李四,对李四进行的尸检结果是要通知李四的近亲属和张三本人的,但在医疗事故中和医疗损害纠纷中被通知的双方系医院和患者及其法定继承人,而当要追究医生医疗事故罪时,通常不会再另行进行司法鉴定,直接使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和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意见,实际上就直接回避或者剥夺了主治医生的知情权和异议权,所以说主治医生在发生医疗事故后,只有被动被追究责任的份,没有主动采取任何防范措施的机会。
韩杰医生案中,就有辩护律师提出韩杰医生过度相信医疗机构可以为其作主,结果就越等越被动。对于主治医生来说,没有拒绝诊疗的权利,但要有丰富的诊疗知识储备和临床经验积累,在接诊患者后,要充分保障患者的知情权、选择权,还要善用会诊制度、查房制度、术前讨论会制度,如果已经发生了疑似医疗事故,要第一时间寻找律师帮助,在可能被追究医疗事故罪的案件中,要及时提出书面异议,有权要求医方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程序和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程序中,也有权独立发言,详细阐述治疗方案,必要是要提交书面意见,等靠思想很可能会错过最佳的辩解期和抗辩期,让最终的结果向着不可控的方向发展。最后,我想再次重审的是,作为医生救死扶伤是天职,但未来的很长一段时间里,广大的医生朋友们除了精进医术外,加强法律学习,要主动参与可能的医疗事故鉴定和医疗损害鉴定,阐述自己的诊疗方案,在医疗实践中用过制度保护自身安全也是现实中必须的功课之一。
我是刘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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