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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翟靖怡 华进专家与顾问委员会
目录
一、前言
二、EUIPO审查趋严:“绿色商标”频遭驳回
三、EmpCo新规下的“漂绿”红线
四、新规下,企业如何合规使用“绿色商标”?
五、结语
一
前言
过去几年,“环保”“绿色生态”“气候中和”等笼统术语被滥用于产品包装与广告,消费者难辨真伪。如今,企业通过虚假、夸大或无法验证的环境声明,让产品看起来比实际更环保以获取竞争优势的“漂绿”行为,正面临欧盟的系统性规制。
2024年2月,欧盟通过《赋能消费者绿色转型指令》[1](Directive (EU) 2024/825,简称“EmpCo”),对现有《不公平商业行为指令》(2005/29/EC)和《消费者权利指令》(2011/83/EU)进行修订,新增环境声明(Environmental Claim)与可持续性标签(sustainability label)禁止规则。该指令要求各成员国于2026年3月27日前完成国内法转化,并将于2026年9月27日全面适用。
2026年9月27日起,企业违反EmpCo有关环境声明与可持续性标签禁止规则面临多重法律后果:
跨境重大违规的行政罚款下限为涉案成员国营业额 4%或200万欧元;
监管机构可下达宣传禁令、责令整改包装、强制公开更正,严重时限制产品上市 ;
消费者、消保组织及竞争者可提起民事诉讼与集体救济 ;
各国依托消费者保护合作网络协同执法,存在多国罚款叠加风险 ;
违规 企业将商誉受损 并可能 丧失公共采购资格等。
二
EUIPO审查趋严:“绿色商标”频遭驳回
在此背景下,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对含有环保暗示的商标审查日趋严苛,一系列驳回决定释放了清晰信号:
“GREEN STEAM”
Graphite Energy公司申请注册的“GREEN STEAM”商标(国际注册号W01775114,指定欧盟),指定使用于第1、9、11类能源相关产品,于2024年7月9日被EUIPO驳回[2]。EUIPO认定消费者会将其理解为“以环保方式利用加压蒸汽发电”,属于对产品特性的纯粹描述,缺乏区分商品来源的显著性,依据《欧盟商标条例》第7(1)(b)条驳回。
“ECOFLOW”
EcoFlow公司申请注册的“ECOFLOW”商标(欧盟申请号018984049),指定使用于第9类电池等能源相关产品,于2024年11月18日被EUIPO驳回[3]。EUIPO认定“ECO”前缀在环保语境下被视为通用表达,“FLOW”指向能源流动,组合而成的“ECOFLOW(不伤害环境的持续能源流)”被认定为完全描述产品特性,同样依据《欧盟商标条例》第7(1)(b)条以缺乏显著性为由驳回。
蓝绿双色组合
OMV公司 申请注册的 “ 蓝绿双色组合 ” 商标(国际注册号 W01593116 ,指定欧盟 ) , 指定使用于多类 能源相关 产品,于 2023年11月8日被 EUIPO 驳回。 OMV公司 不服判决,最终上诉至欧盟普通法院。在 国际商标协会与欧洲商标权人协会两大国际组织均出面力挺 的情况下 , 法院于 2025年6月11日仍 维持了 EUIPO对蓝绿双色组合商标的驳回决定。 法院 认定蓝与绿在能源行业会被视为 “环保”的暗示或指代,消费者不会将其视为区分商品 /服务 来源标识,只会当作装饰性或美化性元素。即便 OMV公司提交了市场调查试图证明“使用获得显著性 ”,法院仍以证据提交时间等程序问题为由未予采纳。
综合以上案例,EUIPO在对环保相关商品/服务的审查中,若申请商标的前缀含有“GREEN”“ECO”“BIO”等环保词汇,通常会因缺乏固有显著性而难以获准注册;颜色及图形若传递环保含义同样面临驳回风险。而即便商标侥幸通过注册审查,若实际商业使用构成 “漂绿”行为,后续仍可能面临处罚或遭遇商标撤销、无效宣告的挑战。
三
EmpCo新规下的“漂绿”红线
新规的核心是打击“漂绿”行为,保护消费者知情权。自2026年9月27日起,企业必须注意避免以下被新规明令禁止的行为[5]:
1、禁止使用无依据的通用环境声明
不得随便使用“环保”、“绿色”、“可生物降解”等笼统的环境声明,除非能证明产品已实际获得公认的卓越环境表现(如获得欧盟EU Ecolabel[6]),并在同一媒介上清晰、显著地具体说明,否则即为违法。
2、禁止基于碳抵消进行“碳中和”声明
不得基于购买碳信用(Carbon Credit[7])来宣称产品具有“碳中和”、“气候友好”、“减排”等环境影响的声明,只有经过第三方验证、且属于产品价值链内的减排(而非依赖外部抵消),才可使用相关表述。比如,德国法兰克福地区法院已禁止苹果公司在德国将其Apple Watch宣传为“碳中和”产品。
3、禁止使用自创的“可持续标签”
经营者 不得使用 非由公共机构设立或未基于经认证的第三方验证体系 的可持续性标签 ,即使标签在 EUIPO或国家层面注册已注册为商标,也 不能豁免该规则 。 比如, 不 建议效仿 H&M “ Conscious Collection ” 的运作方式,即由品牌方 自己制定 可持续判定 标准、 自主遴选产品,并对外宣称产品具有 环保 属性 。 面向消费者使用的 可持续性标签 , 必须基于公开透明、有独立第三方监督合规 的认证体系 。
4、禁止以偏概全的环保宣传
不得将仅涉及产品某一部分或某一方面 的环保特性(如包装使用了回收材料 、 或某项技术仅在特定环节降低了碳排放 ), 暗示 宣传为整 个 产品环保或 产品助力欧洲 能源转型 ,过度 宣传 将被认定为误导性 的 商业行为。 比如,饮料行业(包括可口可乐、达能、雀巢饮用水等)被要求修订其 “100%回收”和“100%可回收”声明。值得注意的是, EmpCo指令的管辖范围为任何面向欧盟消费者进行环境声明的企业,无论其注册地在哪,都必须遵守。覆盖范围不仅限于产品包装和标签,还包括网站、营销材料、社交媒体、广告宣传等所有面向消费者的沟通渠道。
四
新规下,企业如何合规使用“绿色商标”?
EmpCo虽不直接修改欧盟商标法,但通过对环境声明的严格规制,对含有绿色术语的欧盟商标的申请注册及实际使用均产生实质影响。即使商标已在EUIPO或各成员国层面完成注册,若其使用方式违反“漂绿”禁令,商标所有者也不得在包装或营销中随意使用。那么,企业该如何保护可持续发展品牌,同时规避欧盟“漂绿”风险?
1、注册层面:优先选择具有固有显著性的标识
企业在申请欧盟商标前,应优先选择臆造词或任意词,使商标具有显著性,避免因使用“ECO”“GREEN”等描述性环保词汇而被EUIPO驳回。若必须使用环保相关词汇,考虑添加具有显著性的图形元素、独特字体或颜色组合,提升整体标识的来源识别力,商标权人有责任确保商标不具有误导性。
2、使用层面:区分商标“固有含义”和环境声明
欧盟委员会2026年6月修订的Q&A[8]明确:品牌名称、产品名称等标识即使获得知识产权保护,也可能受EmpCo规制,但是含有“green”“eco”“natural”等术语的商标并非一律禁止使用,关键在于普通消费者在具体商业环境中是否会将相关术语与环保产生联想:
若指向非环保属性:如“green”仅指向品牌色彩,且消费者不会将其理解为环境声明,则使用可能不受影响;同时,企业须注意避免整体商业语境(如包装上含绿叶图案、水滴符号等)可能构成隐含的环境声明。
若构成环境声明:一旦商标中的文字或设计元素被认定为构成通用环境声明,则须证明产品具有公认的卓越环境表现,否则不得使用。
值得注意的是,EmpCo合规与商标显著性是两个独立的法律维度,比如产品获得EU Ecolabel认证可解决EmpCo层面的环境声明问题,但它不能弥补商标缺乏显著性的问题。
3、协同策略:企业商标与证明商标并用
企业通过获得欧盟市场认知度高且与产品高度相关的证明商标(如ENERGY STAR、LEED),能直接证明产品经独立第三方审核符合卓越环境表现标准,满足EmpCo对环境声明的实质要求。但需要注意规范使用,并确保证明商标仅用于已通过认证的具体产品线,避免超范围使用。同时,在宣传中搭配自有商标区分商品来源,防止证明商标覆盖自有品牌显著性,二者协同使用,将自我宣称转化为权威背书,也是实现绿色合规宣传的路径之一。
4、持续合规:建立可验证的证据链与动态监测机制
“绿色商标”随时可能面临被撤销或被无效的风险,建议企业:
证据留存:所有环境声明必须有可追溯、可验证的技术文档支撑,如实验室报告、独立认证、生命周期评估数据等。
表述规范:避免夸大、绝对化表述,如仅包装环保却宣称产品“绿色”“低碳”,须说明对比基准与数据来源。
- 动态监测:定期评估商标在商业使用中的整体语境,确保不会因包装设计、广告语的变化而触发EmpCo的“通用环境声明”或“可持续性标签”禁令。一旦不再符合规定,立即停止使用相关商标。
五
结语
EUIPO的审查收紧与EmpCo的全面生效,标志着欧盟打击“漂绿”行为进入实质性阶段,绿色合规正从企业进入欧盟市场的“加分项”变为“必选项”。任何试图以模糊或未经证实的环境声明来获取消费者信任的做法,将面临越来越严重的法律和声誉风险。
参考资料
[1]欧盟2024/825号《赋能消费者绿色转型指令》:
https://commission.europa.eu/topics/consumers/consumer-rights-and-complaints/sustainable-consumption_en
[2]eSearch Case Law检索链接:
https://euipo.europa.eu/eSearchCLW/#key/trademark/RFS_20240709_W01775114_W01775114
[3]eSearch Case Law检索链接:
https://euipo.europa.eu/eSearchCLW/#key/trademark/RFS_20241118_018984049_018984049
[4]eSearch Case Law检索链接:
https://euipo.europa.eu/eSearchCLW/#key/trademark/ECJ_20250611_T-38_24_W01593116
[5]https://tw.reach24h.com/carbon-neutrality/industry-news/eu-anti-empco
[6]EU Ecolabel是欧盟生态标识委员会认证的卓越环境标志,授予在原材料提取、生产、分销和处置等整个生命周期中达到高环境标准的产品和服务,是企业和消费者信赖的“绿色通行证”。https://environment.ec.europa.eu/topics/circular-economy-topics/eu-ecolabel_en
[7]Carbon Credit是指经过第三方机构核证的、可交易的温室气体减排量或碳汇量凭证。https://climatepromise.undp.org/news-and-stories/what-are-carbon-markets-and-how-do-they-work
[8]https://commission.europa.eu/document/download/3c257883-bb2a-4dd9-a6dc-501d587bb34f_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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