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环境网)
转自:中国环境网
山西省太原市人大常委会近期发布公告,《关于修改〈太原市晋祠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等7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山西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26年7月30日批准,自8月10日起正式施行。
此次集中修订,源于太原市部分生态环境法规制定较早,存在监管权责模糊、管控条款细化不足、处罚标准滞后等问题,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精神不相衔接。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及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做好生态环境法典涉及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太原市对现行有效地方性法规开展全覆盖筛查,重点聚焦生态环境类法规,逐条比对、逐项研判,形成问题清单和修改清单,精准锁定修订方向。
修订涉及《太原市晋祠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太原市兰村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太原市餐厨废弃物管理条例》《太原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太原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太原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太原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办法》等7部法规,共修改104条、229处,着力解决与法典立法精神、核心制度和关键条款不衔接、不适应的问题。
新修《太原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共41条,有13处发生变化,主要变化体现在两方面:
一是完善立法目的与基本原则。明确立法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新增“保障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权益”“维护生态安全”“推动绿色低碳发展”“全面推进美丽太原建设”等目标;确立“预防为主、系统治理、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公众参与、损害担责”六大原则。
二是夯实核心管理制度。健全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规定市政府制定和调整分区管控方案,并与国土空间规划有效衔接;建立健全政府主导、企业和社会参与、市场化运作、可持续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进一步明确“东西山生态保护区、汾河流域(太原段)为本市生态环境保护重点区域,实行重点保护、重点治理”。
新修《太原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共40条,最大变化为:
一是强化排污许可重点管理企业的监测刚性要求,明确规定此类单位应按国家规定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开展监控和自动监测,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控设备联网,保证正常运行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二是强化市、县(市、区)政府对秸秆、落叶等焚烧的管控职责,划定禁烧区域、规范管控时段,精准防控烟尘污染;规范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编制、备案、公布机制;同时删去与生态环境法典处罚规定不一致的法律责任条款。
此次7部法规的集中修订,是太原市对标生态环境法典、推进法治化治理的重要举措,为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建设美丽太原提供了更加坚实有力的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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