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组织乱象整顿典型案例(一)
为推动各级各类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乱象专项整顿工作走深走实,持续深化我省社会组织领域突出问题整治,发挥社会组织领域执法案例警示教育和普法宣传作用,以案例明法纪、以警示促整改,现公布案例如下。
一
一、案例名称
贵州省民政厅劝散“长江商学院贵州校友会”案
二、基本情况
经查,“长江商学院贵州校友会”开设微信公众号,且以“长江商学院贵州校友会”名义组织开展校友企业参访交流、接待外省来黔校友交流、举办迎新年联谊等活动。属于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组织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社会组织。
三、处置情况
2026年3月,贵州省民政厅对“长江商学院贵州校友会”负责人进行了约谈,向其普及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相关政策法规,要求立即停止活动并作出书面承诺,停止以“长江商学院贵州校友会”名称对外开展活动,并注销微信公众号。鉴于该非法组织在存续期间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且负责人态度端正、及时整改,民政厅对其作出劝散处理。
二
一、案例名称
仁怀市民政局劝散“遵义市陈氏宗亲会”案
二、基本情况
经查,“遵义市陈氏宗亲会”在2026年清明节期间,组织 80余人前往仁怀市九仓镇参加祭祖活动,参加活动的个别人员通过抖音平台发布“遵义市陈氏宗亲会”相关信息。属于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组织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社会组织。
三、处置情况
仁怀市民政局对相关人员进行了约谈,并向其宣传普及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相关政策法规。鉴于当事人态度端正,积极主动配合,将互联网上发布的相关视频全部删除,仁怀市民政局对其作出劝散处理。同时,为避免给社会公众造成误解,2026年5月,仁怀市民政局在其单位微信公众号公布“遵义市陈氏宗亲会”涉嫌为非法社会组织。
三
一、案例名称
毕节市民政局劝散“中国策划研究院毕节分院”案
二、基本情况
经查,“中国策划研究院毕节分院”在毕节市举行成立仪式,在固定办公场所悬挂牌子,并以“中国策划研究院毕节分院”名义开展多场活动,扰乱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秩序。属于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组织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社会组织。
三、处置情况
2026年6月,毕节市民政局对该非法组织负责人开展约谈,并劝其解散“中国策划研究院毕节分院”,撤除悬挂的“中国策划研究院毕节分院”牌子,消除不良影响。
社会组织乱象整顿典型案例(二)
为推动各级各类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乱象专项整顿工作走深走实,持续深化我省社会组织领域突出问题整治,发挥社会组织领域执法案例警示教育和普法宣传作用,以案例明法纪、以警示促整改,现公布案例如下。
一
一、案例名称
贵州省民政厅依法对“贵州知行大学生公益援助站”作出撤销登记行政处罚案
二、基本情况
贵州知行大学生公益援助站(以下简称援助站)是2014年12月17日在贵州省民政厅直接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2025年,省民政厅根据群众信访举报、公益慈善领域专项整治等工作需要,决定对援助站开展检查审计。先后2次向其下达《审计通知书》,援助站均以各种不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审计。民政厅再次分别于2026年1月6日、3月19日向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援助站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真实完整的资料接受审计。援助站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仍以各种不正当理由进行推诿、搪塞,在期限内仍未提供资料接受审计。该行为严重阻碍了登记管理机关对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造成了恶劣的影响。
三、处置情况
2026年3月17日,贵州省民政厅对贵州知行大学生公益援助站立案调查。执法人员通过约谈法定代表人、实地走访、到登记住所地核实等方式,全面核查了援助站的违法事实。省民政厅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参照《贵州省民政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附件1序号11的规定,属于从重处罚裁量阶次。省民政厅于2026年5月28日,对援助站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作出撤销登记行政处罚,法定代表人拒不签收,执法人员采取留置送达方式依法送至其住所。援助站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省民政厅于2026年6月12日,依法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同时将涉嫌违法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四、案例启示
本案中,该援助站多次拒不接受监督检查不是“小事拖延”,是可以直接撤销法人资格的严重违法行为。民办非企业单位要把年检年报、整改落实、日常监管当做常态化运营底线。监管部门要坚持“教育整改优先、撤销惩戒兜底”,双向发力推动民办非企业单位公益属性落地、有序健康发展。该案的依法查处,充分体现了登记管理机关对拒不配合监督检查的违法行为“零容忍”的鲜明态度,彰显了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同时,对存在涉嫌违法犯罪线索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杜绝“一撤了之”,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这启示我们:在社会组织监管工作中,既要依法查处行政违法行为,又要深挖背后的违法犯罪线索,综合运用行政处罚和刑事追责手段,形成全方位、立体化的监管合力,切实净化社会组织发展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
一、案例名称
黔南州民政局依法对黔南州船艇运动协会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案
二、基本情况
黔南州船艇运动协会于2024年3月4日在黔南州民政局成立登记,业务主管单位为黔南州文化广电和旅游局。2025年黔南州民政局开展社会组织2024年度检查中发现该协会存在无专职工作人员、未规范执行财务制度、内部治理制度落实不到位等问题。黔南州民政局依法向其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整改,但该协会超3个月逾期未完成整改。2026年3月30日,黔南州民政局对其立案调查,经查,其违规行为系人员离职后工作疏忽导致年检填报不规范,无弄虚作假、违规经营、对抗检查等主观恶意行为,且协会主动补齐人员短板,落实全面整改,黔南州民政局依法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三、处置情况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拒不接受或者不按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鉴于该协会违规行为系人员离职后工作疏忽导致年检填报不规范,无弄虚作假、违规经营、对抗检查等主观恶意行为,且未造成较为严重的危害后果,参照《贵州省民政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附件1序号3的相关规定,属于从轻处罚裁量阶次,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四、案例启示
本案中,该协会逾期未整改的行为本应适用从重处罚标准,但执法部门综合全案事实审慎裁量,考虑该协会无主观恶意违规,未出现阻挠检查、弄虚作假等恶劣情节,且立案后迅速完成整改、补齐管理漏洞。基于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体现了监管机关“严管与厚爱”相结合,既落实监管惩戒要求,也引导了该协会规范健康发展。
三
一、案例名称
遵义市民政局依法对遵义市致善社会工作服务中心作出撤销登记行政处罚案
二、基本情况
2024年12月2日,中国慈善家杂志在其官网刊登报道了一篇“大病患儿再遇骗局,上千万巨款被卷走”的文章,文章中提到在贵州省遵义市登记的某社会工作服务中心,遵义市民政局高度重视,立即成立调查组并开展调查核实。为防止违法违规活动继续进行,2024年12月5日,遵义市民政局对该社会工作服务中心下达责令停止活动通知书,责令暂停开展业务活动,等待调查结果,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进行财务审计。经调查、审计发现,该社会工作服务中心存在超出章程规定使用资金695万元的违法事实。
三、处置情况
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违法事实认定后,遵义市民政局于2024年12月25日,将案件移交遵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经执法局复核,对该社会工作服务中心作出撤销登记行政处罚。
四、案例启示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章程规定的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应当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并应当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该民办非企业单位将组织资金违规汇入他人账户,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也违背了社会道德风尚。遵义市民政局和综合执法局密切配合,联合执法,消除了较大隐患,较大程度保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来源:贵州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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