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正值南方多雨季节
也是蚊媒繁殖高发季节
叠加暑期旅游人流高峰
是防范蚊媒传染病的关键时期
医疗机构、公共场所
是防范传染病的关键战场
严格防范和杀灭蚊虫、控制其孳生场所
严格落实预检分诊、规范转诊
是阻断疫情传播的关键
近日
东莞相关部门抓典型、立规矩
对多间医疗机构和公共场所作出行政处罚
以下典型案例
提醒各类机构要深刻吸取教训
举一反三,立行立改
2026年7月,东莞疾控中心执法人员对凤岗镇一例本土基孔肯雅热病例的诊治情况及相关医疗机构的疫情防控工作情况进行了调查核实。发现某医院于7月24日、7月25日、7月27日3次接诊患者刘某时,患者有发热、皮疹等症状。该医院接诊“两热”可疑症状患者时,存在未按规定落实预检分诊制度,未对“两热”可疑病例按要求开展“两热”筛查,未落实病例闭环管理,最终导致病例脱管、漏诊,存在未落实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未按照规定承担本机构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未按照规定承担本机构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疗机构感染控制任务或者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的规定,对该医院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警告;
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
某诊所未按照规定承担本机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案
2026年7月15日,东莞疾控中心执法人员对清溪镇一例输入性基孔肯雅热病例的诊治情况及该病例就诊诊所疫情防控工作情况进行了调查核实。发现该诊所在接诊有肌肉酸痛、发热等有登革热、基孔肯雅热等可疑症状的患者时,未按规定开展相关可疑病例流行病史排查,医务人员对登革热、基孔肯雅热可疑病例信息登记要求不够熟悉,未做好病例筛查和转介工作,存在未按规定落实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三款“医疗机构应当实行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对传染病患者、疑似患者,应当引导至相对隔离的分诊点进行初诊。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应当将传染病患者、疑似患者及其病历记录一并转至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转诊过程中,对传染病患者、疑似患者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的规定。对未按照规定落实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未按照规定承担本机构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疗机构感染控制任务或者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的规定,加上发现该诊所有其它违法行为,执法部门对该诊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警告;
罚款人民币一万四仟元整(¥14000)。
道滘两家医疗机构被行政处罚
近日,为进一步压实虫媒传染病防控主体责任,道滘镇综合行政执法队联合道滘镇卫生健康局对辖区医疗机构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
1.闸口某诊所:接诊患者仅登记了姓名、年龄、症状、体温等信息,未登记患者的住址、联系电话、近期旅居史等关键信息。
2.小河某诊所:接诊登记同样存在“漏项缺项”,仅登记了姓名、性别、地址、电话、治疗处理等信息,未登记患者的近期旅居史、体温等关键信息。同时,执法人员还发现部分医护人员未参加登革热、基孔肯雅热等媒介传染病防治培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道滘镇综合行政执法队依法对上述两间诊所分别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
清溪一医疗机构被立案查处
近日,清溪镇综合行政执法队根据卫健部门移送的线索,对镇内一卫生所开展执法检查。经查,该卫生所未按规定承担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七十七条第三款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控管理、预检分诊与规范转诊的要求;同时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存在公共卫生安全隐患。目前已依法立案查处。
警示提醒
致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是传染病防控的“前哨站”,预检分诊和信息登记则是守好这道防线的“第一关口”。简化登记流程、漏登关键信息,看似省事,实则为疫情防控埋下重大隐患。各医疗机构务必引以为戒,严格落实预检分诊和信息登记制度,确保就诊人员信息真实、完整、可追溯。
致广大市民
如果您前往医疗机构就诊,请务必主动配合信息登记。
试想一下,如果一名传染病患者就诊时未留下联系方式,一旦后续确诊,疾控部门将无法第一时间锁定密切接触人群,追踪和溯源将变得极其困难,后果不堪设想。您的每一次配合,都是在为自己、为家人、为整个社区筑起一道安全防线。同时,欢迎广大市民对医疗机构不规范行为进行监督、举报,共同守护公共卫生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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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东莞疾控、魅力道滘、最美清溪
编辑 | 章和
中新纪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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