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证监会网站

当事人:西安派瑞功率半导体变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派瑞股份)

刘强,男

白杰,男

郭伟,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派瑞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派瑞股份、刘强、白杰郭伟的要求,我局于2026年6月29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派瑞股份、刘强、白杰、郭伟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派瑞股份为平滑公司业绩,通过篡改商品验收单据的方式延迟确认销售收入,导致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虚减营业收入22,715,044.25元、虚减利润总额17,117,330.37元,分别占当期报告披露金额的11.84%和26.18%;2025年半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22,715,044.25元、虚增利润总额17,117,330.37元,分别占当期报告披露金额的26.87%和50.02%。

公司时任董事长刘强,知悉销售收入延迟确认的情形,放任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在2024年年度报告和2025年半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公司时任董事、总经理白杰和时任财务总监郭伟策划并组织实施了销售收入延迟确认行为,在2024年年度报告和2025年半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上述违法事实,有派瑞股份相关公告、财务资料、业务合同、情况说明及资料、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2025年12月26日,派瑞股份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对受影响的相关定期报告中有关财务数据进行了更正调整。

我局认为,派瑞股份2024年年度报告和2025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刘强、白杰和郭伟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对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派瑞股份、刘强、白杰、郭伟及其代理人在陈述申辩材料和听证过程中提出如下申辩意见:

派瑞股份及其代理人提出:其一,公司延迟确认收入是出于商业合理性以及会计处理审慎性原则的考量,并非蓄意欺诈,《事先告知书》中“篡改”一词的表述与行为实际性质不符;其二,2025年半年报虚假记载是前期延迟确认收入的自然结果,并非独立违法行为,不应在处罚文书中列示;其三,量罚过重。公司违法行为情节轻微,违法的主观故意程度较低,已主动进行会计差错更正以消除危害后果,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并认错认罚,处罚金额高于同类案件。

刘强及其代理人提出:其一,个人主观状态并非放任违规或有意纵容虚假记载行为,仅是对财务专业判断的合理信赖及相应的监督失职;其二,量罚过重。个人履职时间短,不具备财务会计专业背景,不参与公司日常经营,无谋取个人利益的动机,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并认错认罚,处罚金额高于同类案件同类人员量罚。

白杰及其代理人提出:其一,并未策划并组织实施延迟确认收入,延迟确认收入系个人基于业务情况和个人理解作出的相应判断;其二,量罚过重。履职时间短,非财务专业背景,不具有主观故意,不存在利益驱动,推动公司进行差错更正消除危害,积极配合调查并认错认罚,处罚金额高于同类案件同类人员量罚。

郭伟及其代理人提出:其一,并未策划并组织实施延迟确认收入,非故意违法,主要是对收入确认时点判断失误;其二,量罚过重。延迟确认收入与本人薪酬无关联,无谋取个人利益的动机,推动公司进行差错更正消除危害,积极配合调查并认错认罚,处罚金额高于同类案件同类人员量罚。

综上,派瑞股份、刘强、白杰和郭伟均请求从轻、减轻处罚并调整相关违法事实表述。

经复核,我局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量罚适当,对当事人的申辩意见均不予采纳,理由如下:

第一,关于派瑞股份。一是综合行为本身及其主观目的,使用“篡改”一词并无不当;二是上市公司负有真实、准确、完整披露信息的义务。2024年年报与2025年半年报系在不同时点依据不同期间财务数据编制并分别披露的定期报告,各自独立地向市场传递财务信息,侵害不同时期投资者的知情权,破坏不同时点市场秩序,应予完整列示。

第二,关于刘强。刘强作为公司董事长,在总经理、财务总监单独或共同向其报告拟将案涉业务收入延迟确认后,其对该具体事项即负有特别注意义务,而非一般的管理监督义务,但其知悉情况后,既未采取措施核实收入确认的合规性,也未对延迟确认行为进行干预或制止,最终导致公司信息披露失真,我局对其所作认定并无不当。

第三,关于白杰和郭伟。在案询问笔录、验收单据等证明,案涉违法行为系在郭伟提议、白杰同意、刘强未予反对后落地推进的;白杰、郭伟授意经办人员将客户已签字盖章的验收单上的日期由2024年9月13日改为2025年2月18日后交财务部门入账。多份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实白杰、郭伟策划并组织实施了案涉违法行为。

第四,关于派瑞股份、刘强、白杰和郭伟共同提出的量罚过重问题。我局在确定处罚幅度时已综合考虑各当事人配合调查、更正差错、认错认罚、任职期限、过错程度、专业背景等各项因素,量罚适当。

根据上述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并考虑配合调查、认错认罚等情节,我局决定:

一、对西安派瑞功率半导体变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400万元罚款;

二、对刘强给予警告,处以220万元罚款;

三、对白杰、郭伟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陕西证监局

2026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