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山东聊城男子刘某看到一位父亲在街上不断用脚踹女儿,上前两次将该父亲放倒在地,致其轻伤。2025年11月,东昌府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刘某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刘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以该案事实不清为由发回重审。8月18日上午,该案在东昌府区法院开庭。18日中午,扬子晚报记者从被告人刘某及其辩护律师殷清利处获悉,由于他们当庭申请受害人朱某作为证人出庭,法院延期开庭。
18日上午开庭前,刘某告诉扬子晚报记者,他已经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派出所对朱某所作出的《家庭暴力告诫书》;并判决派出所对于朱某殴打其女儿的违法行为作出治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记者注意到,据该案一审判决书显示,案发后10个月,当地派出所于2025年3月因朱某殴打女儿向其出具就《家庭暴力告诫书》。
刘某认为,结合本案现场监控视频所反映的朱某当日对其女儿的殴打程度,本案公安机关至少应对朱某做出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七十周岁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2026年5月,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发回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至于二审法院所述事实认定不清的地方是什么,刘某的辩护律师表示尚不清楚。
扬子晚报记者从判决书中记载的案发时在现场五人的陈述看到,刘某和其朋友赵某均表示,双方产生冲突前,他们先遭到朱某辱骂,且未有人向他们表明是朱某和坐在地上的女孩是父女关系,称是到派出所后才知道。而朱某、妻子纪某和女儿均陈述称,在被绊摔前,是刘某他们先用脏话骂人,且他们事前已经向刘某说明是家事。
据记者获取到的案发时监控视频显示,起初朱某在见到女儿后先是连续踹了三脚,后其女儿坐在地上,朱某又踹了女儿两脚,其中一脚疑似踹向头部。此时刘某和赵某走进监控画面,纪某看到后,面向刘某二人,疑似在讲话,与此同时朱某又连续踢了坐在地上的女儿四脚。这时候刘某和赵某想要上前查看,遭到纪某和朱某阻拦。监控中,朱某先用手指着刘某二人,后被刘某直接绊摔倒地,朱某倒在地上约5秒,朱某起身后疑被其妻子拉住,仅1秒后再次被刘某放倒,朱某再次起身后被赵某推开,随后双方互相指着对方,疑似发生激烈争吵。
来源:扬子晚报/紫牛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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