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下单8床羽绒被,索赔不成反赔钱?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结一起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中“买家滥诉赔偿律师费”案件。原告戴某某明知涉案店铺与品牌方无关,仍将其列为被告索要“假一赔十”,被法院认定构成滥用诉权;商家售假行为亦未被放过,被判退货款并担责。该案清晰划分了合法维权与滥用诉权的边界,既依法规制了商家虚假宣传行为,又依法规制了滥用诉讼权利、恶意增加企业诉累的不当行为。
网购8床羽绒被后要求商家“假一赔十”
戴某某在某网购平台的“某品牌专卖店”一次性购买了8床羽绒被,收货后以“产品非品牌正品”“填充物材质与宣传不符”等理由,将涉案店铺的运营者即销售方南通某公司以及该公司独资股东梁某某、生产方浙江某公司、品牌方北京某公司、平台方上海某公司一并诉至法院,要求销售方退还货款、承担鉴定费并依据店铺“假一赔十”宣传赔偿相应金额,同时要求其他各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经查,销售方运营的涉案店铺对外以“某品牌”专卖店名义经营,商品标题、页面均标注该品牌,然而提交的品牌授权书却被市场监管部门认定不属实,品牌方也否认曾向销售方授权,且涉案羽绒被的填充物材质被鉴定与宣传不符。
案件审理过程中,品牌方北京某公司提出反诉,主张戴某某的购买行为并非生活消费需要。在戴某某提起本案诉讼前,市场监管部门已出具文书告知涉案店铺未取得品牌授权,戴某某明知涉案商品与品牌方无关,仍将无关联品牌方列为被告,构成滥用诉权,请求法院判令戴某某赔偿其因本诉支出的律师费。
经查,戴某某在全国多地法院频繁提起网络买卖合同纠纷诉讼,公开判决案件达三十余起,多以商品欺诈为由要求退货退款并支付多倍赔偿,其中羽绒被一类商品,有4件在先案例,共购买羽绒被43条,均为一次性购买数条后主张填充物材质与宣传不符并要求三倍或十倍赔偿。此前,戴某某曾两次在其他类似案件中将相关商品的品牌方列为被告,法院均判决品牌方并非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的法律关系主体,不承担商品欺诈责任。此外,送检委托方为戴某某担任股东及法定代表人的某公司,该公司因未开展经营业务已被吊销。
法院:认定原告购买行为系以索赔为目的
法院表示,根据在案证据可以认定涉案店铺并未获得品牌授权,所售商品并非品牌正品,且商品填充物材质与鉴定结果不符,销售方存在虚假宣传行为。然而,戴某某对于购买涉案商品缺乏真实交易的意思表示,其此前已在全国多地提起数十起类似诉讼,仅羽绒被一项即涉及4案累计43条,本案再次一次性购买8条,远超正常家庭消费所需,且通过某公司名义送检,此购买行为系以索赔为目的,并无真实交易意愿,因此双方未就涉案商品的买卖达成真正合意,戴某某与销售方南通某公司之间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不成立。因合同不成立且商品确与宣传不符,南通某公司应退还货款并承担鉴定费,股东梁某某未能证明财产独立,需承担连带责任。品牌方北京某公司、生产方浙江某公司均非合同相对方,不承担合同欺诈责任,平台方也无法定连带责任情形。
法院认为,民事诉讼中应该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审慎理性维权。戴某某以涉案商品并非品牌正品为由起诉,但又将品牌方北京某公司列为被告要求其为并非其品牌的商品承担责任,诉讼主张自相矛盾,且其在明知涉案店铺未获品牌方北京某公司授权、此前已有类似案件判决认定品牌方并非责任主体的情况下,仍将北京某公司列为被告,导致北京某公司陷入无关诉累,该行为已超出正当行使诉讼权利的边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构成滥用诉权,因此判决戴某某酌情赔偿品牌方北京某公司律师费。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销售方南通某公司及股东梁某某退还戴某某货款并赔偿鉴定费,戴某某同时退还8条羽绒被;驳回戴某某要求品牌方北京某公司、生产方浙江某公司及平台方上海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及其他诉讼请求;同时,判令戴某某赔偿品牌方北京某公司部分律师费。
一审判决后,戴某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品牌方北京某公司向合议庭送来锦旗致谢。
法律既保护合法消费者,又惩戒不当诉讼行为
法官表示,良好的市场秩序离不开社会监督,但监督必须建立在合法、理性的基础之上。本案中,原告将提起诉讼作为获取高额赔偿的手段,行为方式和诉讼目的与普通消费者为维护自身权益而提起诉讼的情形存在明显区别,该行为已超出正当行使诉讼权利的边界,这既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诚信”要求,也与勤劳创新、合法致富的社会价值取向相悖,同时也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规制恶意诉讼、滥用诉权的行为绝不是对制假售假的放任,市场经营者仍须严格履行法定义务,把好商品质量关,对于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法律必将严肃追责。
本案系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中典型的恶意扩大被告范围牵连无关主体被反诉判决赔偿律师费的案件,对于规制恶意诉讼、滥用诉权的行为具有示范意义。人民法院将通过个案裁判持续明晰行为边界、稳定市场预期,做到既保护合法消费者,又惩戒不当诉讼行为,也约束违法商家,让诚信经营者安心经营,让投机牟利者无利可图,为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坚实司法保障。
新京报记者 张静姝 通讯员 毛春联 成思源
编辑 刘倩 校对 柳宝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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