戳关注,右上菜单栏···键,设为星标
2026 年 7 月 1 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连同《通用航空运营许可程序规定》(CCAR-120,交通运输部令 2026 年第 13 号)、《通用航空经营管理规定》(CCAR-290-R4,交通运输部令 2026 年第 14 号)同一天施行。
对于通航企业而言,一个最直观的变化是:过去熟悉的“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运行合格证”两套许可体系,将逐步整合为一本“通用航空运营许可证”。 但如果因此理解为“以后不需要 135 部、136 部运行合格审定了”,显然又不准确。
120 部真正改变的,是许可程序和许可载体;135 部、136 部等规章规定的运行技术标准,并没有因此消失。换句话说:
合的是许可程序,不是技术标准。
理解这一点,也就抓住了这次改革最核心的变化。而如果把时间再往前拉,会发现 CCAR-120 并不是突然出现的。
从 2004 年第一部 CCAR-91(CCAR-91FS)算起,到 2026 年“两证合一”正式落地,恰好走过二十余年。期间,91、135、136、141、290 等多部规章不断拆分、调整、重组。 表面看起来,是规章版本不断变化。但如果站在今天回头看,这条线其实越来越清楚:
从“一部规章装很多东西”,到按照运行风险分类立法;从经营许可、运行许可两条线并行,到最终把行政许可程序重新收进“一个口子”。 在查阅大量资料后,我尝试沿着这条时间线,把这二十余年通航规章的变化重新梳理一遍。
一、先理解“两条线”:能不能做生意,和能不能安全飞
理解后面的所有改革之前,需要先理解过去通航企业长期面对的两套许可逻辑。一条是经营许可。可以把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近似理解为通航行业的“行业营业执照”: 普通营业执照解决市场主体资格问题,而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解决的是:
这家公司有没有资格从事相应的经营性通用航空业务。
另一条是运行许可。运行合格审定关注的不是企业能不能经营,而是:
企业有没有人员、航空器、手册、训练、维修和运行控制体系,能够按照相应技术标准安全实施飞行。
所以可以简单理解为:经营许可证——解决“能不能做生意”;运行合格证——解决“能不能安全飞”。过去,这两套许可虽然都属于民航监管体系,却长期由不同管理条线负责。
经营许可证主要走通航管理条线,运行合格证则走飞行标准条线,两套条件、两套材料、两套审查程序。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两者甚至还是串联关系:
先取得经营许可证,之后才能申办运行合格证。
这就是后来不断改革的那套“经营许可+运行许可”双轨体系的起点。
二、最初的 91 部,曾经“装得太多”
今天我们再看 CCAR-91,会把它理解为民用航空运行的一般规则。但早期的 91 部远不止这些。 2004 年,《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CCAR-91FS)正式施行,之后又经过多次修订。 当时的 91 部除了规定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还承载了大量具体运行活动的合格审定要求。例如:
商业非运输运营人的运行合格审定;
私用大型航空器运营人;
航空器代管人;
农林喷洒作业飞行;
旋翼机机外载荷作业飞行;
对外取酬的训练飞行等。
也就是说,那时的 91 部既承担类似“航空交通基本规则”的功能,又装进了大量具体业务的运行审定标准。与此同时:
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主要由 CCAR-135 管理;
飞行学校主要由 CCAR-141 管理;
经营一侧则由《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管理。
于是逐渐形成了一个比较典型的格局:经营许可管市场准入,91/135/141 等规章管具体运行安全。从今天回头看,早期体系的一个明显特点就是:
运行规则、运行种类和运行合格审定大量集中在少数几部规章中。
之后二十年的一个重要方向,就是不断把这些内容重新分类、拆分。
三、2016—2020:先从“简政放权”开始
第一轮明显的变化出现在 2016 年以后。2016 年 5 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通用航空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
“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这两个关键词,其实贯穿了后面十年的很多改革。
经营许可一侧
2016 年,新版《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CCAR-290)施行,开始放宽航空器购置、基地机场等准入条件。 2018 年继续改革,取消经营许可与运行许可之间的串联审批,两项许可可以并行办理。2019 年进一步简化经营许可条件。
2020 年,CCAR-290-R3 又把经营活动重新划分为:
载客类;
载人类;
其他类。
与此同时,经营许可证改为长期有效,部分业务的航空器准入要求进一步降低。如果只看这些变化,很容易把它理解为“监管越来越松”。但实际上,更准确的说法应该是:
监管开始从前端设置大量行政准入条件,逐步转向降低不必要的市场准入门槛,同时强化经营过程中的持续监管。
这条逻辑到了 2026 年的 120 部和 290-R4 中,会表现得更加明显。
运行安全一侧
运行规章也在同步调整。2017、2018 年,CCAR-135 连续修改,其中一个比较有代表性的变化,是空中游览运行的重新划分。2018 年以后:
在同一机场起降、半径超过 40 千米的长途空中游览纳入 135 部;
40 千米以内的短途空中游览,则作为 91 部商业非运输运行的一种。
于是出现了一个很有意思的制度设计:同样是空中游览,因为距离不同,被分别放在 91 部和 135 部管理。这也为后来规章进一步重新分类埋下了伏笔。
四、2022 年“大拆分”:91 部回归一般运行规则
真正改变规章结构的,是 2022 年。2022 年 7 月 1 日,四部涉及通航运行的规章同日施行:
CCAR-91-R4;
CCAR-135-R3;
CCAR-141-R3;
CCAR-136。
这一轮调整,可以概括成一句话:
把原来大量装在 91 部里的具体运行活动拆出去,让 91 部重新回到“一般运行规则”的位置。
交通运输部在当时的官方解读中明确指出,修订后的 91 部:
“规定民用航空运行的一般原则与要求,不再规定具体的运行活动。”
具体来说:原来 91 部中的商业非运输运营人、私用大型航空器运营人、航空器代管、农林喷洒、直升机机外载荷等内容,被移入新制定的 CCAR-136。
短途空中游览则从 91 部移入 135 部,与此前已经进入 135 部的长途空中游览重新“会合”。训练飞行相关内容则进一步调整到 141 部体系。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这里所说的“训练飞行”,主要指原 91 部商业非运输运营人体系下的对外取酬训练飞行。
它和通航公司为自己的飞行人员组织的熟练训练、定期训练,并不是一个概念。 2022 年以后,这类对外取酬训练进一步进入 141 部的训练体系,并形成“整体课程+模块课程”的结构。从制度设计看,这一轮改革的方向已经非常清晰:
91 部负责一般运行规则;135 部负责相应商业运输和空中游览运行;136 部负责特殊商业和私用大型航空器运行;141 部负责驾驶员学校训练。也就是说:
运行安全监管开始真正按照业务性质和风险类型分类立法。
五、从“串联”到“并联”,再到“联合审定”
与此同时,经营许可和运行许可之间的程序关系也在不断变化。早期是:经营许可 → 运行许可 必须先取得经营许可证,才能进入运行合格审定。
2018 年以后,串联关系取消,两项许可可以同时办理。到了 2022 年 3 月,《通用航空经营许可与运行许可联合审定工作程序》出台,又向前走了一步:
企业可以“一次申请、一次联合审定,同步获批两项许可”。
所以严格来说,2026 年的“两证合一”并不是突然从“两头审批”一步跳到“一本许可证”。在此之前,实际已经经历了: 串联审批 → 并联审批 → 联合审定 → 两证合一 这样一个渐进过程。这也是理解 CCAR-120 的一个重要背景。
六、2026 年“两证合一”:一本通用航空运营许可证
到了 2026 年,改革最终上升到法律和规章层面。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于 2025 年 12 月 27 日修订通过,自 2026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新的法律体系不再沿用过去单独的“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概念,而是规定:
从事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应当申请取得通用航空运营许可证。
与新法配套施行的 CCAR-120,则进一步规定了通用航空运营许可证的申请、审查、颁发和持续管理程序。从企业角度看,最明显的变化就是:
过去
一家企业可能同时持有:
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
135 部运行合格证及运行规范;
136 部运行合格证及运行规范。
逐步整合为:一本通用航空运营许可证+运营规范。运营许可证上同时体现:
运行种类;
经营种类、经营项目。
运营规范作为许可证附件,对各项运行的具体批准、条件和限制进行说明。这就是所谓的“两证合一”。但这里也是最容易产生误解的地方。
七、“一证”不等于“一套标准”
举一个通航企业比较熟悉的例子。假设一家直升机通航公司同时开展:
海上石油平台包机等不定期载客运输(CCAR-135部运行);
吊桶灭火等直升机机外载荷作业(CCAR-136 部运行)。
在原来的体系下,公司可能需要分别取得:经营一侧:
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
运行一侧:
CCAR-135 运行合格证及运行规范;
CCAR-136 运行合格证及运行规范。
进入新的 120 部体系后,企业在许可载体上将逐步整合为:一本通用航空运营许可证。在许可证和运营规范中分别载明企业获准实施哪些运行种类、经营种类和经营项目。 但这并不意味着企业申请了“一本证”,以后所有业务都按照一套要求运行。
如果企业申请 135 部对应的商业运输运行,就仍然必须满足 135 部的人员、航空器、训练、运行控制、维修等技术要求。 如果同时开展直升机机外载荷作业,则仍然要满足 136 部相应的技术标准。所以更准确地说:
120 部解决的是“许可从哪里申请、以什么形式批准”的问题;135、136 等规章解决的是“批准以后必须按照什么技术标准运行”的问题。
这与 2022 年以后 91 部的定位其实很相似:91 部越来越接近整个民用航空运行的“基本交通规则”; 135、136规章,则分别承担不同类型运行的专业技术标准。因此:
“两证合一”不是取消运行合格审定,而是把原来分散的行政许可程序重新整合。
这是理解 CCAR-120 最关键的一点。
八、CCAR-290-R4:从“经营许可”转向“经营管理”
另一个很值得注意的变化,是 CCAR-290。过去它叫:《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2026 年修订后,更名为:《通用航空经营管理规定》中间少了“许可”两个字。
这并不是文字游戏。因为经营许可已经被收进 CCAR-120,新的 CCAR-290-R4 不再负责“企业能不能取得经营资格”,而是更多关注:
企业取得运营资格以后,应该怎样持续、规范地经营。
例如:
飞行服务合同;
第三人责任保险;
经营活动备案;
年度经营报告;
投诉管理;
消费者权益告知;
持续监督检查等。
检查方式也进一步体现了风险分类:载客类、载人类经营活动的监管频率更高,而风险相对较低的其他类经营活动更多采取“双随机”等方式实施监督。 如果把 120 部和 290-R4 放在一起看,新的分工其实很清楚:CCAR-120:管“有没有资格开展这些业务”;
CCAR-290-R4:管“取得资格以后怎么经营”。
九、训练机构仍然是一个需要特别注意的“双许可”场景
这里还有一个容易混淆的问题:训练机构。 对于一般商业运营人,取得 120 部规定的通用航空运营许可证,并获得相应运行种类、经营种类和经营项目批准后,即进入相应运营体系。
但对于驾驶员学校等训练机构,仅有运营许可证还不够。按照新的法律和现有训练规章体系,训练机构还需要按照 CCAR-141 取得:
驾驶员学校合格证;
相应训练规范。
也就是说,训练业务存在一个比较特殊的结构:通用航空运营许可证 + CCAR-141 驾驶员学校合格证及训练规范 这并不与“两证合一”矛盾。 因为前者解决的是通用航空运营许可问题,后者解决的是专业训练机构资质问题,两者属于不同层级的许可要求。
十、故事还没结束:正在修订的 136 部
如果只看到 120 部,可能会觉得这一轮通航规章调整已经基本结束。其实还没有。 2026 年 5 月 9 日,民航局就《商业非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需要强调:
目前这里讨论的仍然是征求意见稿,并非已经生效的正式规章。
但从征求意见稿本身,可以看出下一步运行技术规章调整的大致方向。首先,规章名称拟调整为:《商业非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商业非运输运营人”这个曾经出现在早期 91 部体系中的概念,再次成为一部独立运行规章的名称。按照目前征求意见稿,未来 136 部拟覆盖:
一般商业飞行;
商业训练飞行;
农林喷洒;
直升机机外载荷;
跳伞服务;
空中游览;
代管航空器私用飞行等。
其中有两个变化尤其值得关注。
第一,一般商业飞行重新进入运行合格审定体系
2022 年规章拆分之后,部分空中拍照、空中广告等一般商业飞行业务,并没有对应非常完整的运行合格审定规章体系。 按照目前征求意见稿,这部分业务拟重新纳入 136 部。
第二,空中游览拟整体从 135 部调整至 136 部
回顾空中游览这些年的“迁徙史”:2018 年:按照 40 千米划分,分别进入 91 部和 135 部;2022 年:统一进入 135 部; 按照目前 136 部征求意见稿:未来拟整体调整进入 136 部。
与此同时,征求意见稿还进一步提出人口稠密区、水面上空、自然保护区等特殊运行环境要求,并强化农林喷洒、机外载荷、跳伞等高风险作业的机长经历和专业技能要求。
另外,高海拔运行、临时起降场地、异地运行风险评估等内容也受到更多关注。如果最终正式规章基本沿用目前的修订方向,那么未来通航运行技术标准可能会进一步形成:
135 部——商业运输;136 部——商业非运输;141 部——驾驶员学校训练;91 部——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而许可程序,则统一进入:120 部。 这套结构,比二十年前已经清晰得多。
十一、回看二十年,真正变化的是什么?
如果只看每一次修订,很容易陷入大量文号、条款和版本变化之中。但把时间拉长,可以看到几条非常稳定的管理逻辑。
1. 从“一部装所有”走向分类立法
早期 91 部承担了大量具体运行活动的审定要求。随着行业发展,不同业务之间的风险差异越来越明显。于是监管体系逐渐按照:
商业运输;
商业非运输;
驾驶员训练;
一般运行规则;
重新拆分。本质上,是从“按照一个大框架管理很多业务”,转向:
按照业务性质和运行风险配置不同的技术标准。
2. 从“前端审批”转向“准入+持续监管”
过去的通航监管更强调:
企业先具备多少架航空器;
是否拥有基地机场;
是否满足大量前置条件;
是否先取得某项许可证。
这些当然仍然重要。但这些年的改革方向越来越明显:一方面:
取消部分前置条件;
串联审批改并联;
联合审定;
两证合一;
压缩审批程序。
另一方面:
年度经营报告;
法定自查;
信用管理;
投诉记录;
经营信息公开;
分类检查;
持续监督。
不断进入监管体系。因此,与其说“通航监管越来越松”,不如说:
监管正在从强调行政许可本身,逐步转向“风险分类+持续监管”。
这是过去十年制度变化中非常值得注意的一条主线。
3. 风险越高、公众暴露程度越高,监管越严格
经营分类从早年的“甲乙丙丁”,到后来的“三类”,再到新的经营分类体系,本质上都在不断细化不同业务之间的风险等级。例如涉及公众载客、载人的经营活动,在:
航空器准入;
运行技术标准;
持续监督;
检查频次;
等方面,监管通常都会更加严格。而部分风险相对较低的经营活动,则采用更加灵活的监管方式。这说明监管资源正在越来越明显地按照:
业务风险、公众暴露程度和安全后果
进行配置。
4. 改革通常先试行,再通过规章固化
回顾这些年的变化,还能发现一个特点:很多改革并不是直接以一部全新规章突然出现。往往是:先通过政策、试点、工作程序调整监管方式, 再通过多部规章集中修订,将改革成果正式固化。例如:2018 年多部规章集中修改;2022 年 91、135、136、141 四部规章同步重构;
2026 年又通过新《民用航空法》、120 部和 290-R4,把经营许可与运行许可改革进一步制度化。所以很多时候,理解一部新规章,不能只看它本身。 还要看它前面几年已经发生了什么。
5. 有人机与无人机正在形成两套相对独立的监管轨道
CCAR-120 和 CCAR-290-R4 均不适用于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 无人驾驶航空器已经通过《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等制度逐步建立另一套监管体系。在今天“低空经济”的语境下,这一点尤其值得注意。
所谓低空经济,并不意味着所有航空活动正在被纳入同一套规章。恰恰相反:有人驾驶通航与无人驾驶航空器,正在沿着两条不同的监管轨道继续发展。 未来两者可能在低空空域、基础设施、信息服务等层面不断交汇,但在运行主体、人员资质、航空器适航和运营管理方面,仍然存在明显不同的制度体系。
十二、写在最后
站在 CCAR-120 部回看,过去二十余年的通航规章变化,大致可以浓缩成两条线。第一条,是运行技术标准不断分类: 从早期 91 部“一部装很多东西”,逐步拆分为今天的 91、135、136、141 等不同规则体系。第二条,是行政许可程序不断整合:
从经营许可、运行许可串联办理,到并联办理、联合审定,再到今天的一本通用航空运营许可证。看起来,一个是在“拆”。一个是在“合”。其实背后的逻辑是一致的:
该按风险分类的技术标准,越来越专业;没有必要重复设置的行政许可程序,则越来越简化。
所以这二十年的改革,并不能简单概括成“放松监管”。更准确地说,它是在尝试完成一次监管逻辑的转换: 从主要依靠前端行政许可设置门槛,逐步转向按照业务风险实施分类准入,并通过持续监督管理运行全过程。CCAR-120 是这条路径上的一个重要节点。但显然还不是终点。
新的 136 部仍在修订,135 部与商业非运输运行之间的边界还可能继续调整,无人驾驶航空器又正在形成另一套快速发展的监管体系。 二十年前,91 部里曾经“装下”了大半个通航运行世界。二十年后,规章越来越多,结构却反而越来越清楚。这大概也是理解 CCAR-120 最有意思的地方:
它不是一部孤立出现的新规章,而是过去二十年通航监管逻辑演变之后,自然而然走到的这一步。
参考文献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CCAR-120、CCAR-290-R4、CCAR-91、CCAR-135、CCAR-136、CCAR-141,以及国务院、交通运输部和民航局相关公开文件、政策解读与征求意见稿。
声 明:原创文章,欢迎联系获取转载授权,并注明来源飞行邦;转载文章,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平台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文章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 ,本平台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投资及应用建议。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