瞒“砍头息”

作虚假陈述,罚!

近日,泗阳法院对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中作虚假陈述的原告张某,依法作出罚款1万元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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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23年10月某日,经王某介绍,张某向李某出借款项,王某作为担保人。当日,张某向李某转账共计16万元。但在转账过程中,李某收到第一笔6万元后,立即将该款项转给王某,王某随即又转回给张某,资金在两分钟内完成回转,随后张某才交付剩余10万元。

借款到期后,李某未按期还款。张某将李某及王某一并诉至法院,后申请撤回对王某的起诉。一审中,张某陈述借款当天并未收到王某转回的6元,王某亦称该6元系其与李某之间的其他经济往来。一审法院据此认定借款本金为16万元,判决李某偿还该笔借款。

李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中,张某提交了其与王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及银行交易明细,试图证明王某向其转账系偿还其他债务。但该聊天记录反而清晰地显示王某向张某转账6万元的事实,且款项在两分钟内即完成回转。张某对该笔款项未能作出合理解释,亦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主张的其他债务关系。结合款项流转的时间紧密度、王某系借款介绍人及担保人身份等事实,二审法院认定该6万元系“砍头息”,实际借款本金仅为10万元。

法院认为

当事人在诉讼中应当如实陈述案件事实。

张某在一审中对关键事实作虚假陈述,导致法院在查明事实上面临障碍,妨害了民事诉讼的正常秩序。人民法院有权对虚假陈述行为予以罚款、拘留等处罚。综合考虑张某行为性质及造成的影响,泗阳法院依法作出罚款1万元的决定。张某不服申请复议,宿迁中院驳回其复议申请,维持原决定。目前罚款已缴纳。

法官说法

当事人陈述属于民事诉讼的法定证据类型之一,是法院查明事实的重要依据。民事诉讼遵循诚信原则,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但必须遵守法律,不得滥用诉权、作虚假陈述。

本案中,张某为获取高额利息,将“砍头息”混入本金,并通过他人账户转账制造资金流水,试图掩盖款项回转的事实。在一审中又对借款当天收到回转款项的事实矢口否认,致使一审法院对借款本金数额作出与客观事实不符的认定。该行为不仅侵害了对方的合法权益,也妨害了民事诉讼的正常秩序。

诚信诉讼,既是权利,更是底线。

试图通过虚假陈述、伪造证据等方式获取不当利益,最终只会“聪明反被聪明误”,为自己的行为付出法律代价。

编辑 | 徐子涵

校对 | 王 洋

审核 | 庄倩倩、朱静

终审 | 杨 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