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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杨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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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媒体报道:北京、杭州等地已出现境外保单收益被纳入个人所得税征管的个案,涉及现金分红和预缴保费利息,个案适用税率为20%。

8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相关司局负责人回应称:境外保险收益属于应税所得范畴,这并非新政策,也不是专门针对香港保险市场。

消息一出,市场热议。

有人感慨境外保单收益这个长期存在的税收监管漏洞,终于要堵住了。

有人马上联想到,内地的保单收益会不会也很快跟进征税?那一直以来对客户宣称的保险收益免税又该怎么说?

特别是,港险这些年来凭借高收益在内地攻城略地,引来不少内地同业积怨,所以此番热议更集中在其对香港保险业可能带来的影响。

一时间,热议里充满了快意恩仇:

有人欢呼香港境外理财不再是法外之地。

有人刻意渲染香港保险股出现失血大跌。

有人笑谈去香港买保险的内地人天塌了。

那么,为什么早不征税晚不征税突然在这个时候瞄准了境外保险收益?

对境外保险收益征税是税收政策出现了重大调整么?

境内保单的投资性收益目前尚未形成全国统一、普遍的征税实践。境外保单已经出现征税个案,是否意味着税收征管正在刻意“内松外紧”?

境外保险收益启动征税,是不是意味着境内保险收益征税也为期不远了?

以下,本文尝试回答上述疑问——

1

-Insurance Today-

境外保险收益征税是为了打击香港保险?

想多了

在2025年前,香港保监局每年都会公布内地访客贡献的新单首年保费。

从官方公布的数据看,从2016年到2024年的9年中,内地访客贡献的新单保费有6年超过了400亿港元,最高年份达到727亿港元,占到当年香港个人寿险新单的39.3%。2025年的数据就没再公布。

而且,香港保监局统计的保单只是投保人入境香港、全部投保文件在香港签署的保单,大量在内地销售的地下保单还没在统计中。

赴港投保人寿保险虽不为立法禁止,但每年撬走内地大量保单,加上违规引流、过境销售等行为,港险无疑引发了不少的业内怨恨。

内地访客投保保单中约90%为储蓄分红型寿险,正是本次涉税争议对应的主力险种,因此,有人认为境外保险收益征税的启动,包含着遏制和打击港险的意图。

这个肯定是想多了。

首先,相关方面对境外保险收益征税的操作,所依据的规则乃面向全部境外所得,并不只是针对香港,还包括新加坡、欧美等一切境外。

其次,香港保险业能吸引大量内地居民赴港投保,并不完全是由于高收益,还包括资产多元化、外币配置、跨境财富传承、灵活的保单架构设计、资产与债务隔离等诸多方面的因素。实施境外保单收益征税后,并不能完全消融港险的优势。

第三,国家税务总局今年8月7日明确表态:并非新政策,更不是专门针对香港保险市场。境外所得征管一视同仁,不分资产类型、不分国家/地区。

如果目的是打压港险,采取限制外汇出境缴纳港险保费、禁止内地居民赴港购买人寿保单无疑会更有效。

因此,网上“境外收益征税主要是针对香港保险”这类说法,只是一种情绪传播,并非严谨的专业观点。

2

-Insurance Today-

CRS 的信息交换机制落地

让居民全球所得纳税水到渠成

为何境外保单收益征税的问题在当下这个时点进入公众视野、局部落地实操?

其实,并非国家最近出台了新的专门针对境外收益征税的立法和规则,《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修订后,早已确立规则:中国税收居民负有全球所得纳税义务。

2018年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明确规定: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2020年1月,财政部、税务总局还专门下发了《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其中明确规定: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不与境内所得合并,应当分别单独计算应纳税额。

近期出现境外保单征税案例和由此引发的舆论发酵,不是立法变化,而只是早已存在的法律条文从“纸面规则”走向实际征管落地。

境外收益征税在现阶段局部进入实操,最根本的原因是CRS解决了跨境涉税信息获取途径,信息壁垒被打通。

过去,虽然规定了境外所得要征税,但税务机关无法掌握居民境外收益情况,因此难以开展征税。

就保险收益而言,是否需要征税,国际上除香港、新加坡等少数地方实行属地征税制外,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实行全球征税制。

美国、加拿大、法国等发达国家均执行同类规则:

居民资产配置境外、境外当地无税负,不免除向本国税务机关申报境外所得的义务。

为了打击跨境避税,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在2014年建立了金融账户自动交换标准,CRS(共同申报准则 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是其核心模块,推动各国税务机关交换涉税信息。

CRS的机制可以这样通俗理解:

各个参与国家/地区的银行、券商、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每年自动识别非本地税收居民名下金融账户信息,上报本地税务机关;再由各国税务机关每年批量交换数据。

中国在2014年9月承诺实施CRS标准。2017年5月,中国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等六部门发布了《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

2018年9月我国首次完成跨境涉税信息对外交换,之后一直在持续深入推进。

过去,税务机关缺少跨境数据,难以核查个人境外保单收益,形成事实上征管宽松。现在,数据常态化批量交换,税务端拥有了核查、比对、定向约谈的数据基础,具备了执法条件。

过去是因为境外投资信息不透明,现在CRS都把信息交换回来了,自然而然就有了征税的基础。

这就是北京、杭州陆续出现境外保单收益实操征税案例的深层原因。

3

-Insurance Today-

为什么境外征税境内不征税?

不是境内不征,是暂停了

中国税收居民依法负有全球所得纳税申报的义务。

过去,境外保单的收益情况不清楚,没法征税,现在有了信息交换机制,就开始征税了。

那境内保险呢?

境内保险的保单收益税务机关早就可以获取,为什么现在没有对境内保险的收益征税?

税务机关对境外保单收益征税是不是刻意的内松外紧?

我国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境内保单分红必须征税。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仅明确保险赔款免税,并没有明文规定境内保单分红可依法免税。

境内保单收益是否需要纳税,目前属于典型的规则模糊地带。

如果把“境外保单收益开始征税,境内保单收益并未征税”视为税务机关刻意内松外紧,那属于根本不了解过去发生过的事。

事实上,境内保险收益征税的事,税务机关早就积极尝试过,只不过由于诸多复杂的因素后来暂停了。

分红险2000年前后在国内出现,没几年就渐成规模。

2005年下半年开始,多地省级地税局发文,要求保险公司对保单现金红利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20%”代扣个税。

黑龙江省2005年6月出台黑地税函〔2005〕129号领跑,2005年下半年广州地税跟进,要求当地寿险公司执行代扣个税;新疆、湖北地税系统随后也下发通知,在辖区推行保单红利代扣个税。山东、四川、江苏部分地市跟进讨论、准备落地。根据媒体报道,先后有十几个省市启动试点或筹备执行。

但保险收益征税过程中,出现了多个方面的核心矛盾和突出问题:

底层法理存在巨大争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定义是: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来源于债权、股权关系。但投保人购买保险,和保险公司既不是股东股权关系,也不是借贷债权关系。

地方地税局自行定性税目,属于对税法的扩大解释;一旦大规模执行,极易引发大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税务机关存在执法败诉风险。

代扣代缴义务落地实操难度巨大,技术层面难以解决。分红分为现金红利、累积生息、抵交保费、购买交清增额保险四种领取方式,但只有现金领取容易扣税。大量保单的保单持有人、被保人、受益人不是同一人,红利归属主体难以界定。

省内、省际政策不统一,破坏税收公平。哈尔滨、广州执行代扣个税,隔壁省份却不征税。

同一家全国性保险公司的同一产品,在A省要扣税、B省却不扣税。保险公司财务系统、保全系统难以适配不同省份两套规则。

保险监管机关持有异议。保单红利来自死差、费差、利差。死差、费差本质是保险公司前期多收取保费的返还;只有利差才是投资收益。不能把全部红利简单等同于投资分红。2006年保险业“国十条”政策导向是鼓励发展长期人寿保险、商业养老产品,作为社保补充。对储蓄型寿险分红征税,会抑制居民长期商业保险配置意愿,和宏观政策导向相悖。

2006—2007年,在保险监管机关协调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形成内部意见:

暂缓各地自行开展的保单红利征税试点,等待全国统一政策;在新规出台前,各地不再主动对境内人寿保单分红征收个税。

此后,再没有任何省份重启大规模试点,形成持续至今的实操惯例:

保险赔款,法定免征个税;保单现金分红、减保超额增值,在实务层面暂不征税。

西方有句谚语:世间只有死亡和税收不可避免。

所以,不要把实务上没有普遍征收,误读成税法已经确认保险收益永久免税。真正卡住征管的,是税目定性、税基拆分和执行机制尚未完全理顺。

4

-Insurance Today-

境内不征收境外征收

公平性上如何考量?

一定会有人产生疑惑:同样是保单增值收益,境内当年因为诸多争议和问题全面暂停了,如今却依托CRS对境外保单启动个案核查,境内那些问题和争议在境外就不存在?

境内保单收益不征税,对境外的保单收益进行征税,在公平性上能否说得过去?

其实,公平性争议并不会阻碍境外保单收益征税落地,二者征税的具体规则依据和征管定位存在一定差异。

境内保单收益征税目前还不具备相应法律基础,其争议的焦点是收益到底归入哪一类应税所得,存在税目定性难题。

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境内保单分红必须征税,没有明确征管依据。

《个人所得税法》条列举9类应税所得,但没有单独设立“保单红利/保单现金价值增值”税目。

在缺少全国统一征税细则、没有建立起代扣机制之前,境内保单收益征税无法全面展开。

但境外保单收益的征税存在多方面的差异:

一是征税的核心依据不同。

境外保单收益的征税首先依据居民个人全球所得纳税原则,但全球所得原则解决的是征税管辖权,并不能完全替代具体所得的税目认定。

税务总局已经从原则上明确境外保险收益属于应税所得范畴,但在具体执行中,现金分红、预缴保费利息、部分领取、减保和退保所得分别属于什么税目,本金如何扣除,纳税义务何时发生,仍需要更明确、统一的操作规则。

二是政策试错风险完全不同。

境内保单涉及数亿普通人,一旦全面征税,影响全民理财,舆情风险极高。

境外保单持有人群体相对小众,以有跨境资产规划人群为主,采取定向个案约谈、自查补申报模式,属于精细化风险治理,不会形成全民大范围冲击。

三是治理目标不同。

当年境内试点纯粹是地方开展税源拓展;而现在的境外所得核查属于国家层面打击利用离岸资产、境外金融账户隐匿收入、逃避纳税的专项治理方向,CRS提供完整数据支撑,属于长期税源监管战略。

四是执行模式存在根本差异。

早年境内保单收益征税,一刀切地强制保险公司事前代扣,代扣中许多具体问题又无法解决。

而境外保单收益征税,依托CRS数据事后风险筛查,通知纳税人自行申报补税,并非强制金融机构代扣,执行手段更加柔性、可控。

当然,居民全球所得纳税义务,本质上包含了境内所得,从严格的公平性来说,境内外的保单收益应该有统一的态度。

但饭要一口一口吃,法律和政策的落地很多时候并不是把公平性摆在首位,而是看实施条件是否成熟。

就如同推行“报行合一”,不同渠道还有个时间先后呢!

后记

境内境外保险收益征税的长期趋势推演

多年来,保险业普遍对客户宣称保险收益免税。

税务机关在实务层面迄今并没有对保险收益征税,使得保险收益免税的说法让很多人深信。

而客观上,境内保单只是暂未征税,并非法定免税。

未来如果财政部、税务总局出台统一细则,明确保单增值收益计税方式,保单收益征税就可能落地。

从短期看,境内保单可能维持现状,实务层面继续暂不征税。境外保单维持“无全国统一细则、地方个案抽查”模式,优先核查已经取现、资金回流内地的分红、增值收益。

从中长期看,存在两种发展方向的可能性。

一种是出台全国统一文件,统一明确境内、境外储蓄型保单投资收益完整计税规则,解决境内外执行尺度不一致的问题。

另一种是基于投保人并非保险公司股东,保险分红严格来说并不属于“股息与分红”。

同时考虑征管落地成本极高,实操障碍重重等因素,也不排除长期维持现有格局,境内保单收益保持不征税惯例,境外所得持续依托CRS对一些超高增值收益开展常态化风险筛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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