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二年,也就是1913年的秋天,江苏宝山县的一片棉花田里,发生了一桩震惊全国的离奇命案。
十八九岁的布店学徒李甲横尸田埂,死因为脱精暴毙。
田间劳作的周氏姐妹被指强行与男子发生关系致其死亡,一审被判刑入狱。
可大律师曹汝霖仅凭一句话就成功翻案,两姐妹最终当庭释放。
那么,整个案件的来龙去脉是怎样的?曹汝霖究竟说了一句什么话,让姐妹花成功翻案的?
棉花田里的横祸,年轻学徒暴毙田间
事情发生在1913年秋的江苏宝山县,也就是今天上海宝山一带。
彼时正值棉花收获季,郊外的田野里白茫茫一片棉桃,附近的农户都忙着下地摘棉。
死者名叫李甲,年方十八九岁,是镇上一家布店的学徒。
事发当天傍晚,他跟掌柜告假,抄近路走田间小道往家赶。
路过周家姐妹的棉花田时,被正在劳作的周凤宝、周蓉宝两姐妹拦了下来。姐姐周凤宝二十四五岁,妹妹周蓉宝二十出头,两人在附近乡里名声不算好,素来以作风大胆闻名,常跟乡间闲汉来往嬉笑。
见到孤身路过的李甲,姐妹俩主动上前搭话,一边一个拦住了去路。李甲年轻面皮薄,被两人拉扯调戏得面红耳赤,半推半就之间,三人就在棉花田旁的空地上发生了关系。
谁也没想到,意外就在这时发生了。行事过程中,李甲突然身子一软,整个人瘫了下去,再也没了动静。姐妹俩一开始还以为他只是累了,推了好几下都没反应,伸手一探鼻息,人已经没气了。
两人瞬间慌了神,手足无措愣在原地。
刚好有巡逻的警士路过田间,发现了倒在地上的李甲和神色慌张的周氏姐妹,当场就把两人带回了警局。
消息很快传遍了周边村镇。
大家都议论纷纷,说好好一个年轻小伙子,居然死在了女人手里,实在是荒唐又丢人。
李家父母悲痛欲绝,一口咬定是姐妹俩强奸了自己儿子,要求官府严惩凶手,给儿子偿命。
一审依情理定罪,大律师挺身而出翻案
案子很快交到了宝山县知事手里。
这可难住了当地的官员:翻遍当时沿用的《大清新刑律》,强奸罪的条文里只写了“对妇女以强暴胁迫等手段奸淫者”,从头到尾默认施害者是男性、受害者是女性,根本没有女性强奸男性的相关规定。
可毕竟出了人命,民愤又大,不判实在说不过去。
县知事斟酌再三,最终比照奸非致死的条文,认定周氏姐妹主动勾引、强行拉扯,导致李甲身亡,以过失杀人罪判处两人有期徒刑三年。
判决一出,李家不服,觉得判得太轻;周氏姐妹也不服,觉得人是自己死的,凭什么要她们坐牢。
案子闹得沸沸扬扬,很快就传到了大律师曹汝霖的耳朵里。
曹汝霖是当时国内顶尖的法学家,受过完整的西方法律教育,向来主张严格的罪刑法定原则。他看完案卷之后拍案而起,直言“此地竟无一人懂法”,当即决定免费为周氏姐妹辩护,上诉到江苏高等审判厅。
他的辩护思路直击要害,核心只有两点。
第一,法律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当时的刑律里,强奸罪的受害主体仅限妇女,男性被性侵根本没有对应的罪名。既然法律没有规定女性强奸男性是犯罪,就不能随便比照条文定罪,任意援引法条是司法大忌。
第二,没有证据证明存在强迫。李甲是成年男子,体力远在两个女子之上,如果他真的坚决反抗,姐妹俩根本不可能得手。现场没有打斗痕迹,死者身上没有伤痕,说明全程是双方自愿,只能算通奸,而非强奸。通奸在当时虽有伤风化,但并不构成刑事犯罪。至于李甲的死亡,属于意外事件,不能因此追究两人的刑事责任。
简单来说就是,他的一句话“法无明文不为罪”。
这份辩诉状在当时的司法界投下了一颗重磅炸弹。
江苏高等厅也拿不定主意,专门把案子上报给了当时的最高司法机关——京师大理院和总检察厅,请上级定夺。
很快,大理院的批复传了下来,短短七个字重逾千斤:法律无明文不为罪。
有了最高司法机关的定论,江苏高等厅随即撤销了一审判决,周氏姐妹被当庭无罪释放。一场轰动全国的奇案,就以这样的方式落下了帷幕。
是司法进步,还是法律盲区?
案子判完之后,民间争议足足持续了几十年。
直到今天,说起这桩奇案,依然是两边各有道理。
站在进步的角度看,这是中国近代司法史上第一次旗帜鲜明地贯彻罪刑法定原则。
在中国古代,判案向来是情理大于法理,只要民愤够大、后果够严重,哪怕法律没规定,也能找个罪名给人定罪。
而这桩案子明确了一个底线:法律没有写进条文的行为,哪怕再不符合道德,再让人愤愤不平,也不能随便定罪判刑。
这对从古代人治走向近代法治的中国来说,是一次里程碑式的司法实践。
可站在受害者的角度看,这个结果又实在让人难以接受。
一条鲜活的人命没了,直接相关的两个人却不用承担任何刑事责任,怎么看都有失公平。
而争议的核心,恰恰暴露了那个时代法律的性别盲区。
当时的立法者默认,性侵只可能是男对女,男性永远是强势方,不可能成为受害者。这种刻板认知直接导致男性的性自主权完全不受法律保护,哪怕真的被强迫、被侵害,也找不到对应的法条维权。
更值得深思的是,这种认知直到一百多年后的今天,依然广泛存在。很多人提起女性性侵男性,第一反应还是调侃“男人不吃亏”“得了便宜还卖乖”。
和民国时期相比,大家的观念似乎并没有本质上的进步。
法律可以靠修订条文补上漏洞,可刻在观念里的偏见,却要花长得多的时间才能慢慢扭转。
写在最后
一桩百年前的奇案,放到今天看依然不过时。
它让我们看到了法治的进步——从随心所欲的情理判案,到严守条文的罪刑法定,这是司法文明的一大步。可它也让我们看到了观念的滞后——关于性别的刻板印象,关于男性受害者的轻视,穿越了百年时光,依然存在于很多人的认知里。
法律永远有滞后性,可人心的偏见,往往比法律的滞后更顽固。
我们当然要守住罪刑法定的底线,不能为了情绪突破法律的边界;可我们也该明白,保护受害者从来不该分性别。
无论是男是女,违背意愿的伤害就是伤害,都该被法律看见,被社会尊重。
那么,你觉得这桩案子的无罪判决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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