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事故案例

近日,白银市景泰县,闫某雨驾驶二轮电动摩托车沿景泰县一条山镇振兴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振兴路出泰康路东2米处时,与沿永寿街由南向北行驶至该路口处的杨某丽驾驶的甘ADE677*号小型客车发生碰撞,造成闫某雨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法律链接

经调查取证,认定当事人闫某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当事人杨某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之规定。认定当事人闫某雨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认定当事人杨某丽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交警提示

✔ “红灯停,绿灯行”这是最基础的通行规则。遵守交通信号灯是每一位驾驶人的基本义务。广大驾驶人务必牢记:为了自己和他人生命财产安全,要严格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驾车行经过路口时,必须遵守信号灯指示,提前减速观察,安全文明行驶,切莫心存侥幸,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 礼让行人是一种文明行为,也是一种法律义务,广大驾驶人在行经斑马线时要提前减速、主动停车、文明礼让。

源:白银公安交警

免责声明:以上信息为广告推广,平台已做初步审核,具体交易时请广大网友自辨真伪,保护好个人的财产安全,如发生财产损失与平台本身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