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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保领域,视同工龄一直是绕不开的话题。很多企业退休老职工一辈子辛苦上班,档案里面工龄清清楚楚,可最后核算养老金的时候,和条件接近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对比,待遇差距很明显。不少企退人员发出呼声:同样是国家认可、没有实际缴费的视同工龄,为什么核算标准不一样,能不能把视同工龄的核算标准统一起来?
网上说法五花八门,有的说只要统一指数,差距就能全部抹平;也有人说两套制度历史包袱太重,根本没有办法统一。今天我们抛开情绪,客观把企退、事退视同工龄规则差异、形成的历史原因、现实的难处,还有未来可以推进的现实路径完整讲明白,让普通参保人看懂这里面的门道。
首先用大白话解释,什么叫视同缴费年限。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落地之前,经过国家政策认可的连续工龄,就算个人没有实际缴纳养老保险,国家视同你已经交过费,可以计入总缴费年限,参与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的核算,直接决定退休之后每个月能拿多少钱。
很多人有一个误区,以为企退和事退只是指数不一样,实际上差异分为两层,一层是哪些年限可以算作视同工龄,另一层是每一年视同工龄按什么指数来核算待遇,两层叠加,才拉开最终的待遇差距。
先讲视同工龄认定时间节点的不一样。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改革起步早,各个省份在1992‑1996年前后陆续建立个人账户,启动个人缴费制度。也就是说,企业职工,只有当地启动个人缴费制度之前,经过正规招工手续的国企、县以上集体企业连续工龄,才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当地开始个人缴费之后,就要实打实交钱,不再产生新的视同工龄。
举个例子,某省份1993年企业开始个人缴费,一位职工1980年参加工作,那么他的视同缴费年限,就只有1980到1993这十几年。
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改革是全国统一时间,2014年10月1日正式实施。2014年9月30日之前在编在岗的连续工龄,全部算作视同缴费年限,2014年10月之后才开始个人缴费。同样1980年参加工作的在编人员,视同缴费年限可以算到2014年9月,单单视同年限,就比企业职工多出二十多年,这是第一层巨大差距。
第二层差异,就是视同缴费指数,简单理解就是视同工龄的“计价单价”。同样一年视同工龄,指数越高,算出来的过渡性养老金就越高。
绝大多数省份,企业职工的视同缴费指数统一固定为1.0,不分岗位、职称、过去的工资高低,一刀切统一赋值。之所以当年这么设计,是九十年代国企改革时期,大量老企业工资台账残缺不全,几十年的历史工资很难一一追溯核对,统一固定指数,是为了方便落地执行,保障广大老职工的基本权益,在当时是现实条件下的折中方案。
机关事业单位这边,2014年才推进改革,人事档案保存完整,有条件按照退休时的职务、职称、薪级,划分分级的视同缴费指数,指数区间普遍高于1.0。同样一年视同工龄,核算出来的待遇自然更高。
年限长短不一样,再加上核算指数不一样,双重叠加,就造成明明工龄差不多,退休待遇却拉开明显距离,这也是大量企退老职工呼吁统一视同工龄核算标准的根源。
很多人会疑惑,既然法律层面都认可视同缴费年限,为什么不能直接把两套标准合并,全部用同一套指数、同一个时间节点?
理想很美好,但是现实当中,直接一刀切统一标准,会遇到多重现实约束,并不是简单下一个文件就可以完成。
第一,两套制度改革时间前后相差二十多年,历史底子完全不同。企业养老改革九十年代就推开,机关事业单位2014年才改革,两套体系是分步改革形成的历史遗留,并不是一开始就刻意制造双重标准。时间节点不一样,直接决定了视同工龄截止时间不可能强行拉到同一个年份。如果强行把企业职工视同年限延长到2014年,等于凭空增加二十多年视同缴费,会给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带来难以承受的压力。
第二,历史档案条件的客观限制。很多老国企经历过改制、破产、关停,几十年前的工资档案、工资台账大量遗失损毁。如果照搬机关事业单位的模式,按照早年岗位、职称去给每一个企业老职工核算分级视同指数,大量老职工拿不出完整原始工资材料,实操层面很难落地,还容易产生新的不公平。
第三,资金压力巨大。全国企业退休人员数量庞大,如果统一提高视同缴费指数,就意味着海量的存量退休人员需要重新核算养老金,产生大规模补差,这笔钱要么从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出,要么财政承担。我们国家现在深度老龄化,基金首先要保障上亿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大规模存量重算,会带来长期刚性支出压力,牵一发而动全身。
第四,跨群体的公平平衡问题。如果统一提高企业视同缴费指数,那么集体企业职工、早期灵活就业参保人员,怎么界定边界?社会保障制度,需要兼顾大范围参保群体,不能只解决某一类群体的诉求,制造出新的矛盾。
讲完现实难处,不等于说企退人员的呼声就完全没有现实落地的路径。呼吁统一视同工龄核算标准,并不是只有“直接照搬机关事业指数重算全部老退休人员待遇”这一条路。结合养老保险全国统筹推进,现实当中可以优化的方向,其实分为几个层面。
第一个层面,统一工龄认定的底线标准,清理各地不合理的地方土政策。
国家层面对于哪些工龄可以认定视同,已经有统一的底线:国企和县以上集体企业正式职工在当地建立个人账户前的连续工龄、退伍军人军龄、国家统一组织的下乡知青年限,全国政策层面是统一认可的,地方不能随意增设门槛,不能随意否定符合政策的工龄。
过去部分地市,出现过材料要求过于苛刻,没有某一张表格就直接一刀切不予认定视同工龄。现在巡视整改、全国统筹推进过程中,要求各地不能死卡单一表格,可以结合多份档案材料互相印证,工资表、调动手续、老单位台账等辅助材料,综合判断工龄,减少简单粗暴一刀切的情况。但也要明确,不是没有任何档案材料就可以随意认定工龄,原始档案证据依旧是基础前提。
这一点,是现阶段就可以落地的优化,解决的是地方执行口径不统一的问题,很多老职工吃亏,并不是国家政策问题,而是地方经办解读走样。
第二个层面,优化每年养老金调整方案,对冲视同核算带来的存量待遇差距。
现阶段很难对已经退休的老职工大规模重算视同指数,但是可以通过每年养老金调整,来逐步平衡存量差距。很多省份近些年已经加大定额调整、高龄倾斜的权重,降低和养老金基数挂钩部分的比重。定额调整人人涨一样的钱,对于养老金基数偏低的企退老职工更加友好,用逐年调待的方式,慢慢缩小历史形成的待遇鸿沟,这也是现实当中正在落地的办法。
第三个层面,规范跨制度流动人员的视同核算规则。
现实中有不少人,曾经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后来流动到企业办理退休。按照政策,这部分人的视同缴费指数要按照企业职工的规则执行,不能沿用机关事业的高指数。全国统筹推进之下,进一步打通转移接续规则,避免同一个人,因为流动身份变化,出现各地核算口径混乱的问题,减少跨体制流动带来的待遇争议。
第四个层面,面向未来,从增量上减少制度差异。
2014年10月之后参加工作的机关事业单位新人,和企业职工执行完全一样的缴费逻辑,没有视同缴费年限,身份带来的制度差异已经被堵住。长远不断完善企业年金、个人养老金制度,让更多普通企业职工拥有补充养老,从源头缩小补充养老层面的差距,而不是只盯着基础养老金里面的视同工龄算账。
第五,畅通复核纠错渠道,区分“制度规则差异”和“经办错误”。
这里一定要分清两件事:国家政策框架造成的视同指数差异,不会大规模推翻重算;但是如果档案材料确凿,地方经办出现错误,比如工龄漏算、视同年限少认定,这类属于经办层面的问题,是可以申请复核更正,按规定补发差额的。
很多老同志容易混淆,把制度带来的客观差距,当成经办错误。在这里提醒大家,拿到退休核算单之后,先核对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如果确实档案记录完整,而社保没有认定,可以携带档案原始材料,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复核;如果是国家政策规则带来的差距,复核也不会改变结果,不要轻信网上短视频宣传的“企退视同指数全面上调,统一重算补发”,这类大多是博流量的不实传言。
我们客观看待这件事,广大企退老职工希望视同工龄核算标准更加公平统一,这份诉求完全可以理解。但制度改革不能只看理想诉求,还要结合历史档案现状、社保基金承受能力,兼顾全社会不同参保群体。
完全一步到位把企退视同指数对标机关事业单位,现实条件下很难立刻实现。但是统一工龄认定的底线规则,纠正地方不合理执行,优化养老金调整结构,完善多层次养老保障,是可以一步步推进的。化解历史遗留的矛盾,是循序渐进的过程,既要看见老一代劳动者的付出,也要尊重制度切换形成的历史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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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声明:本文仅为民生素材科普,不代表官方政策文件,视同工龄认定、养老金核算以当地人社部门经办结果为准,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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