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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得2008年的时候,我有幸参与了王涌教授主持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项目,项目组由至少二十多位师生构成。经过多地、多国调研研究,和多个机构 多次研讨, 几易其稿,最后的研究报告得出结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体制应当明确为信托制。后来不知道什么原因,研究报告被束之高阁。
今天,国务院新修订的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公布并于9月20日起实施,从修订的条文来看,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制度还是做了一些积极的改进的,例如,“ 适当拓宽住房公积金投资运用渠道,明确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政策性金融债。”
虽然我可以举出很多条文证明住房公积金具有信托基金的属性,但可惜的是,仍然没有明确住房公积金作为信托基金的性质。
由一个主体以自己的名义独立的管理别人的财产的经济安排,多数情况下都符合信托的定义。
住房公积金是由条例确定的法定信托。管理人应尽受托人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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