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为档案证据陈列章,时间线为2025年至2026年,唐向东一方在诉讼中提交身份档案证据的时期;证据内容回溯2001年至2018年。)
2026年,唐向东行政诉讼材料中又多出了一份。
这是户籍档案的整理,把时间、地点和红章编号等一一罗列在几页纸上,材料为唐向东方当事人提供证据,回应一个长久存在的疑问:档案里潘涛这个人是谁。
材料摊开,两套轨迹并排摆着,像两份互不相干的人生。
2007年4月3日迁入武冈市。
2012年9月6日被依法注销。
2017年12月29日被非法启用。
2018年5月4日,被依法注销。
第二套,唐向东的户籍轨迹:
2001年9月,迁入湘潭。
2008年9月,迁入天津。
2013年8月,迁入北京。
一个人,两本户籍,四次迁移记录,时间错乱、地点无关联,把这两份档案当作同一个人的人生,那么这个人在2007年同时待在武冈和湘潭,在2013年同时待在武冈和北京,一个身份证号不能走两条路。
潘涛的轨迹里有这样一条特别显眼的一行:2017年12月29日被非正常启用。
非正常启用是公安档案用语,即户口在正常程序之外被开启过,操作不规范,启用时间精确到某一天,而不是某个月,而这一天,唐向西给湘潭大学寄出了那封实名举报信。
两件事,落在同一天。
潘涛户口注销时间为2012年9月6日,已注销五年多,重新启用一个已经注销多年户口的程序,是户籍系统、调出底档、录入启用信息,这些步骤不能缺少户籍警的手来完成,谁会为陌生人旧户口费这个手脚呢?这个问题材料里没有给出答案。
材料的后半部分,列了求学的轨迹。
同一时间段里,潘涛和唐向东在城步县上学,唐向西在武冈市上学,城步县和武冈市隔着几十公里山路,但城步县的教育档案中同时有潘涛、唐向东两个人的学籍记录。
2007年4月,"潘涛"大中专毕业。而2007年的唐向东,正在湘潭大学读全日制硕士。一个在县城读大中专的人,同时是湘潭大学的在读硕士。大中专是县城学生的出路,读完回县里,进学校、进卫生院、外出打工;湘潭大学的硕士通向大学、研究所、大城市。这两条路,在档案里被安在了同一个人头上。
城步县的学籍档案,跟大城市的档案不同。县里那几年的学生花名册,是手写的,班主任一笔一划填,名字、性别、出生年月、家庭住址。这样的档案,在乡教育组、县教育局的铁皮柜里。唐向东和潘涛的名字,先后出现在同一批花名册上。抄录这些名字的人,当年大概想不到,二十多年后,这两个名字会被并排摆进一份诉讼材料里。
唐向东在材料里写到,湘潭大学不能解释一个人怎样会有两条完全互斥的户口迁移轨迹和求学轨迹。
这句话,是整份材料的题眼。
两份互斥的轨迹在法律上有什么意义?即检方或者校方认定唐向东就是潘涛的前提,首先要解释清楚2007年4月潘涛到武冈落户、城步中专毕业的时候,为什么唐向东能进湘潭大学读全日制硕士,一个人在同一时间只能有一个户籍登记,也只能在一个地方上学。除非有虚假身份或者是其中一套档案伪造,问题无法被解答,那么整条指控链就变得悬空。
户籍对于中国人来说,从来不只是住址。它与学籍、考试、就业、社保等有关,一个人一生中的几乎所有大事都要以户籍为起点,因此,户口档案就成了造假者最容易动手的地方。2010年左右全国公安系统对虚假户口、“一人多户”进行了多次清查整治工作。2020年山东冒名顶替事件被曝光之后,很多地方又对本地区的人口登记进行了大检查,一个户口从出生登记到死亡注销的每一个环节都有审批、签字、归档,但是纸质档案时代留下的漏洞,就是这些审批和签字只存在于纸面上。
武冈那份回函中“被非正常启用”六个字就是对此种漏洞的注解。
唐向东一方还提交了武冈市公安局书面回函以及城步一中的证明。
武冈市公安局的回函很短,但内容很多,“潘涛”户口于2017年12月29日被非法启用,在2018年5月4日依法被注销,有关人员已经受到处分。
回函确定了两点:潘涛的户口是假的,操作它的那个人被处分。从2017年12月29日启用,到2018年5月4日注销,共四个多月,这个虚假户口处于使用状态。这四个月内它被用作什么用途,没有说明,被处分的是谁、什么处分,回函中也没有展开。处分一个人必须有结论和文号,但这份回复里只有三字带过。处分就是有人认了责,但是认了什么责任、替谁认的,回函不写。
唐向东一方将回函作为主要证据,逻辑是:公A自己都说这户口是违规操作的假户口,那么用它来指认“唐向东就是潘涛”,根基就是假的。
可回函之外,还有另一种声音。
武冈市公A局工作人员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唐向东就是潘涛,是冒名顶替上大学之后改的名字;唐向西原名叫唐向东。同一个机构,白纸黑字的回函说户口是假的,面对面却说人是真的。到底以哪一句为准,没人说得清楚。唐向东认为,工作人员的说法是“沿用之前向湘潭大学提供证据时所使用的说法”,湖南高院的生效判决已经认定,湘潭大学认定的“冒名顶替”证据属于主要证据不足。主要证据不足,是法院的说法。
分清楚这两种说法所占的比重。公安回函属于正式的行政文书,盖有公章,对外具有行政效力,说错话要负责任;工作人员对记者口头答复是现场采访,并不代表机关正式意见。从法律角度来说,回函比口头说法更有证明力。但是它的缺点在于回函只是说户口虚假、违规使用,并没有回答唐向东是不是潘涛这一核心问题。虚假的户口不能证明“唐向东就是潘涛”,也不能反过来证明“唐向东不是潘涛”,它把问题悬在半空中。
唐向东还说过,如果潘涛户口真的被用作其他用途,总会在系统里留下痕迹,不管是办证、贷款、出行还是上学,在系统里都会留有记录,一个启用的户口,四个月没有任何活动,好像就是为了站在档案里给人看而设的。
城步一中的证明是又一个拼图。证明的内容是唐向西改过名,按唐向西自己的说法,他幼年被送养,养父母给他起名为唐向东,在复读再考时才改称唐向西;学校出具的这份证明也印证了他曾经改过名字,这份证明单看就是一个学生改名记录,可放入整条证据链中,其位置就耐人寻味:如果唐向西原来叫唐向东,那么现在北京的唐向东这个人的名字最早属于谁?
判决书中还有一处记载,是这场官司里最细微也最刺眼的矛盾。
房产案再审一审的判决书,原告身份那一行写的是唐向东(曾用名潘涛),1982年7月出生,2017年12月原审一审判决和2024年6月再审二审判决都写明:唐向东,1983年10月16日生,没有曾用名,没有潘涛。
同一原告,三份判决书,两个出生日期,一个写法中多了曾用名,1982年7月和1983年10月相差近一年半,判决书不能自己虚构出原告的身份,它要依据户籍登记信息来填写,所以在再审一审时法院调取的底档上就出现了“潘涛”这个曾用名,可是后来再审二审时又回到1983年10月16日。
这个矛盾并没有进入过任何一次庭审的争议焦点,它静静地躺在判决书的第一页上,就像一道没有被打开的暗门。
判决书的身份栏,历来是办案人员最先核对、最不能出错的地方,原告名字、出生日期、住址有一处错,整份文书就都要重做,同一家法院系统,前后两份生效判决的身份栏出现两种不同的版本,这不是笔误可以解释的,笔误只错一处,不会变成一套完整的曾用名、出生年月,只能说明两次审理时调取的户籍底档内容不同。
唐向东对此矛盾的回答很简单,曾用名是错误的,他从未有,也没有解释为什么底档上没有潘涛,法院怎么会写进去呢,这份矛盾就如一根刺一样插在判决书页眉处,扎了很多年,没人把它拔掉。
将所有的材料放在一起看日期,2017年12月29日。
同一天唐向西在北京邮局把举报信投进邮筒,收件人是湘潭大学,同一天,武冈市户籍系统里一个注销了五年的“潘涛”户口被重新启用,举报信控诉唐向东冒名顶替,而潘涛户口的启用,恰好可以作为唐向东原名叫潘涛的证据。
两件事同一天发生,是巧合还是配合?
举报信是唐向西写的,有邮戳为证,潘涛的户口是谁办理的,在档案里找不到操作人姓名,相关当事人被处理但没有公布具体人名及原因,中间隔着一只未知的手,那只手是整个案件中最重要的空白部分。
证据有两套户籍轨迹、两套求学轨迹、公安回函、一名公A人员的口头说法、一份学校的改名证明、三份互相矛盾的判决书,有证据但没有答案。
城步县和武冈市的山路,北京到湘潭的高铁线路、湘潭大学档案馆以及武冈市户口底档等各处零散地存在着某一个名字所分三段的地方,每一块碎片都有出处,都有章子,并且可以单独检验,但是它们拼凑在一起时却无法拼成完整的人。
档案系统里的人,与现实生活里的人有时对不上。这不是谁的过错,而是纸质时代制度必然产生的损耗,但是当这个损失发生在一个人的学历、户口、职业、家庭上时,就不再是档案学的问题,而是一个人的一生。唐向东花了八年打官司,没有一次是为了证明“潘涛”是谁,只是为了证明自己不是潘涛。可每次打完一场之后,那个名字又会冒出来一次,他不能摆脱它,就像档案不能摆脱那几行迁移记录。
那个叫“潘涛”的人到底是谁?为什么会在2017年12月29日这一天被重新调出档案?
该问题要等到法院下次做出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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