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dy Gaga赢了:冲浪板品牌告她专辑名侵权,法院直接驳回。

周二(8月18日),美国法官Fernando M. Olguin裁定,Lost Surfboards对Lady Gaga专辑《Mayhem》的商标侵权诉讼"明显太弱",无法继续审理。该案由Billboard率先报道。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冲浪板公司去年起诉:专辑名"公然无视"商标

Lost Surfboards去年起诉Lady Gaga(本名Stefani Germanotta),称她选择《Mayhem》作为专辑名,是对公司自1980年代以来销售的Mayhem冲浪板品牌商标权的"公然无视"。该公司认为,不仅名称本身容易让人混淆,而且专辑和周边产品上使用的风格化红色标志也与冲浪板上的标志高度相似。当时公司律师写道:"Lady Gaga在未经Lost许可或知情的情况下,单方面试图挪用Mayhem名称。"

法官:第一修正案保护表达性作品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但法官在判决中援引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它允许书籍、电影和歌曲的创作者自由使用商标,除非是故意设计来欺骗消费者。Olguin法官写道:"这些指控是结论性的,不足以构成明确指示、公开主张或明确错误陈述,将Lost认定为Lady Gaga作品的来源。仅使用商标是不够的……诉讼中没有迹象表明存在与Lady Gaga作品来源或内容相关的明确虚假陈述。"

几十年来,美国法院一直对"表达性"作品(如书籍、电影、歌曲)中的商标使用诉讼持非常谨慎的态度,认为言论自由权通常胜过品牌所有者对名称使用方式的监管权。这一先例始于涉及Fred Astaire和Ginger Rogers的案例:商标所有人只有在名称使用与创意作品完全无关或明显误导时才能起诉。一个著名的例子是,2002年联邦上诉法院以此为由驳回了美泰公司对Aqua热单《Barbie Girl》的诉讼。

Lady Gaga方面则迅速主张该案同样无法通过所谓的"Rogers测试"。在驳回诉讼的动议中,她的律师称这场诉讼是"试图利用世界上最知名的艺术家之一对普通词典单词的表达性使用,来获取影响力和宣传的明显尝试"。

这场围绕"Mayhem"的商标之争以Lady Gaga获胜告一段落。法院的裁决再次确认:在表达性作品中,商标权不能轻易压倒创作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