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26日深夜,聊城一个小广场,一名姓朱的男子因为女儿离家出走,当街踢踹女儿,踢了好几脚。女儿坐在地上,他又踢。这时候,刘某和朋友路过,看不过去,上前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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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转身冲过来,双方发生肢体接触,刘某把朱某放倒了。朱某站起来,刘某又放倒一次。争执中,刘某还扇了朱某一耳光。经鉴定,朱某三根肋骨骨折,轻伤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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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后,刘某被关了200多天,自己开的台球厅也黄了,现在没有工作。朱某一开始索赔50万元,后来法院判刘某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赔偿朱某1564元。

而朱某当街踢踹女儿,派出所给了一纸告诫书,事情到此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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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是这起案件最让人难以接受的地方:当街踹未成年女儿头和肚子的人,只被告诫;上去拉架的人,却背上了故意伤害罪的案底。

核心争议:正当防卫还是故意伤害?

案件的核心争议,是刘某到底构成正当防卫,还是故意伤害。

一审法院的逻辑是:第一次放倒朱某,是制止,没有问题;但第二次放倒,还扇了耳光,就属于殴打。

这个说法表面上有道理,但放到当时的现场情境里,就有很多值得讨论的地方。

第一,朱某被第一次放倒后站起来了,还在继续争执。在这种情况下,怎么判断他不会再去打女儿?

第二,朱某是成年壮汉,当时情绪激动,刘某和朋友两个人在场,现场混乱紧张,谁能精准拿捏“放倒一次就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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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刘某以前是特战排的,两次绊摔是干净利落的控制动作,不是追着打,而是以最小代价让对方失去行动能力。

刘某不服上诉,聊城中院二审认为一审“事实不清”,撤销判决,发回重审。

一句“别多管闲事”,暴露了更深的观念问题

这起案件里,还有一个细节很典型。

朱某打自己女儿,属于家庭暴力。当时朱某的妻子在旁边,对刘某说:“别多管闲事。”

这句话之所以典型,是因为很多人仍然觉得,父亲打女儿是家务事,外人管不着。

但法律上并不是这样。

《反家庭暴力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劝阻、制止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当街踢踹未成年人,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虐待罪,甚至故意伤害罪。家暴从来不是“家务事”。

真正的问题:路人制止家暴,法律保护不保护?

这起案件真正值得追问的是:路人依法制止家暴,法律到底保护不保护?

如果保护,为什么制止者先被定罪?

如果不保护,以后谁还敢管?

重审法院是否会认定刘某构成正当防卫,关键在于能否认定:

刘某为制止朱某对其女儿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两次绊摔都是控制动作而非追打;

朱某体格占优、情绪激动,被放倒后未离场仍持续对峙,现场无法判定其彻底停止施暴,所以第二次绊摔同样是控制,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听听您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