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一男子反抗暴力强拆,致暴力强拆参与者中一人死亡,但如今被宣判正当防卫无罪;有关律师称:“这是全国此类首个判例”
2023年,十数人持械非法闯入张恒父母家中强拆,双方对峙后发生冲突,其中致强拆参与者石某身亡。
2026年8月7日,法院认定张恒反击属于正当防卫,依法判决其无罪,同时驳回死者家属民事索赔诉求;而涉案十名强拆人员在此前已获刑。2026年8月18日,该案一审判决正式生效。
此前,知名学者易中天曾引用过的西方法律名句——“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却在一时之间,竟然成了互联网上一些人的天大笑话。
但现在,这一非法拆迁致死案,被判定当事人为正当防卫,却恰恰成了这一名言在我们这地儿的一次极好注脚!
一、判定正当防卫,完全符合事实、法律依据与客观逻辑。
其一,此案发生前,双方一直未达成协议,依法不能进行强制拆迁,暴力拆迁者实施的显然是违法行为——非法侵害在先,正当自卫在后!
其二,强拆者十数人,人多势众,双方力量上明显不对等,说明了自卫的正当性和必要性不言而喻。
其三,强拆者先后用轮式破碎机撞毁院门和房门,且数人手持防暴叉、盾牌、橡胶棍等暴力器械闯入住宅内,欲拖拽当事人出屋以推进强拆。
面对暴力工具进行武装的十数个强拆者,且已损毁其财物,并对其正在进行施暴行为,则防卫的合法性、合理性等要件,都契合了法律上规定的“正当”范围!
其四,强拆者先行断电;且是在清晨时段和环境下强拆,数人闯入屋中,并先行使用灭火器干粉等器具进行攻击。
又是在密闭、狭小、昏暗的屋内,面对现实紧迫且力量严重不对等的不法侵害,当事人难以做到所谓的冷静、客观,以及做出及时判断和理性决定的情况下,则不能苛求防卫人精准控制反击力度——这显然既不现实,也不客观。
所以,当事人的防卫,也并未超过必要的限度,不属于防卫过当。
二、作为“全国首个判例”,标志性意义重大。
在非法强拆致人死亡案件中,认定正当防卫无罪的首个生效判例,意义非常明显——这是中国法治进步的重要表现,更是人民正当权利得以保护、非法强拆受到震慑的一次极好的普法教育。
其一,此案主要打破了“谁死伤谁有理”的司法惯性,一如在普通案件中,对于过往“谁先动手谁无理”的惯性判案的纠偏一样,通过如此重大刑事案件的明辨是非,也将从此开始改变“谁死伤谁有理”的传统惯性思维。
一方面,这可以提醒公民在住宅权、生命安全等合法权益正在受到严重侵害,并危及自身安全时,当然可以合理、合情与合法地拿起正当防卫的武器,而非只能束手无策和无底线地容忍侵害正在发生。
另一方面,也向那些非法的强拆者们警示:非法行为必会受到依法阻止,非法侵害也必然会付出相应代价——如此警钟长鸣之下,促进公众法律意识得以提升。
其二,“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理念,再次得以高举和飘扬。
特别是法院宣告张恒无罪的同时,还全额驳回死者家属的民事索赔请求,且参与强拆的10名人员,也已因故意毁坏财物罪先行获刑。
这与过往一些防卫性质案件的判例中,最后仍要赔上一笔人道主义的钱财,因此让正当防卫者虽赢了官司却输了生活相比,显然也是其中的一大亮点和一个重要进步!
同时,这也警醒人们多些对法律要有更多的敬畏:违法责任与后果须自我承担,不要想着干了坏事还能“两头吃”。
整个案件也因此做到了“强拆违法在先→刑事追责强拆人员→防卫人行为合法正当宣告无罪”的完整逻辑闭环。
这说明,我们的人民法院没有和稀泥,是非曲直做到清楚明了,也让此判例成了一大“铁案”,成了未来类似案件的最好“先例”,形成了标志性的范本,产生出重大的影响力与法治进步的推动作用。
一个被视作强拆领域中,全国首例的正当防卫无罪判决,显然也迎来公众几乎一致的群体喝彩,也因此表明公众的法律意识在不断觉醒与提升。
显然,人们不再会一味地盲从千百年来所谓的“杀人必偿命”的粗暴逻辑,而是要有当代法治思维与精神,即要遵循依据事实、符合程序、尊重证据等法律原则。
当我们开始从“同态复仇”走向“疑罪从无”等思维与实践,法律精神便开始进一步树立,民众的法律思维逐渐替代了情绪判断——这一认知的进步和提升,正是法治精神得彰的体现。
三、仍有一些问题值得人们不断思考:
其一,住宅等私权之底线不容侵犯的理念,应进一步深入到人心和法律的肌理之中。
此次案件判决,充分强调了私人住宅是公民最后的安全底线,当面对正在发生的非法暴力侵入时,法律显然是允许公民进行必要反击,并予以合法保护。
所以,一些人不必拿西方谚语“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的比喻性,当作一种可以任意嘲讽与蔑视的对象——其所蕴含的私有财产保护原则,显然是全人类共有的一大法律文明结晶与精神财富!
其二,对于强拆者的横行霸道,人们还应反思:这些人何以有恃无恐,不拿法律当回事?其背后又有着怎样的背景呢?不解除背后的源头或根源问题,谁也难保证此类事情不再重复发生。
其三,对于此案件中的死亡者,他既是加害者,也可能是某种意义上的“受害者”。
如果其只是一个受指派的实施者,则其家人被驳回的民事责任赔偿要求,难道不也应由背后的指使者负担相应部分吗?
死亡者家属是不是可以考虑:起诉安排死者进行非法强制拆迁的人或部门呢?——或许,只有这样,才能算是最好的公平得到了最后实现!
其四,“强拆致死自卫无罪”成为全国首例,但人们也不要认为:面对如此场景时,就可以光明正大进行对抗,以为反正打死人也无罪了。
如此案例之所以成为首例,也自有其稀缺性、偶然性特点。
显然,我们的法律更为优先的是:不鼓励私力救济!而刑法第二十条中的“正当防卫”,现实判例中并不多见。
比如,如果不能成重大新闻引发广泛关注呢?所以,此案得以“激活”,更像是例外。
其五,此案的当事人前后被羁押900多天,现在既然判无罪,当然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但失去的人身自由,显然永远无法更改与挽回了;正当防卫的代价之大,亦是可想而知。
其六,国家赔偿的意义,显然不只是钱的问题——对于国家而言,钱也大多不会是问题。
其更将是对“无罪之人不应承受羁押之苦”的法治兑现,同时,也是对司法机关的一种无形倒逼——对于案件办理要更为小心审慎、如履薄冰。
另外,像行使正当防卫的当事人,当然还可以起诉非法强拆背后的组织者、指使者、受益者等——像秋菊打官司那样:必须讨个说法、一个也不放过!
这不仅是对于受害者的赔偿与救济,而更是在让正义得以全面呈现与体现,也要让包括背后隐藏的所有违法者明白: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法律尊严和正义精神必须得以全面维护与彻底彰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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