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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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处置财产,变卖不成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

那么,多次流拍后债权人不愿以物抵债,法院还能再拍卖、变卖吗?

最高院在《广西联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包宗检股权转让纠纷执行复议案》中明确:

经两次网络司法拍卖均流拍、经变卖仍未成交,且申请执行人拒绝接受抵债的情形下,法院根据市场价格变化,重新启动评估、拍卖程序,以实现案涉股权的公平变价,并未违反相关司法解释的禁止性规定。

最高院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规定的“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其中的其他执行措施,包括执行法院可以根据市场的具体情况,在不存在过分拖延程序,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及时重新启动评估、拍卖程序。

因此,贵州高院在案涉股权经两次网络司法拍卖均流拍、经变卖仍未成交,且申请执行人拒绝接受抵债的情形下,根据市场价格变化,重新启动评估、拍卖程序,以实现案涉股权的公平变价,并未违反相关司法解释的禁止性规定。

【裁判观点简析】

其一,传统拍卖变卖程序穷尽≠永久丧失处置权利。司法解释规定的三次拍卖、一次变卖,是单次处置的标准流程,并非对涉案财产的终身处置限制,不能作为永久禁止再次拍卖变卖的依据。

其二,债权人拒绝以物抵债不阻断后续处置。债权人放弃以物抵债,仅代表其不愿受让财产,并未放弃自身债权,被执行人的清偿义务并未消灭。若直接解封退财,会导致被执行人恶意拖延履行、债权永久无法实现,严重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

其三,法定例外情形可重启处置程序。在不存在恶意拖延执行、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为最大限度实现债权、兑现胜诉权益,法院可根据市场变化、财产现状,依法重新启动评估、拍卖、变卖程序,持续推进财产处置。

法律依据与底层法理

根据《民事执行拍卖、变卖财产规定》,常规流程中,不动产三次拍卖、变卖失败且债权人拒抵债的,法院应解封退财,但该条款存在除外适用情形

法律设立该例外规则的核心目的,是平衡债权人和被执行人权益,杜绝“一次流拍终结全部处置”的机械执法问题。

强制执行的核心是兑现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债权,只要债务未清偿、财产具备变现可能,法院就可依法持续推进处置工作。

周军律师提醒,申请执行人遭遇财产三拍一变全部流拍、自身不愿以物抵债时,仍可书面向执行法院申请,结合市场行情、财产价值变化,重新启动评估拍卖程序,持续施压被执行人,推进债权兑现。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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